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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经济法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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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yuyarer |
提交日期: |
2013-11-08 16:22:36 |
文档分类: |
教育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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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本质 (需要:3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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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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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5777 论经济法的本质 【摘要】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但经济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并未达成共识。法的本质作为法的内在规定性,具有深刻性、多层次性,它是法与其他事物内在的区分尺度。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本上决定于社会的物质条件,是主体自由的规范性保障。界定经济法的本质要明确界定方法,并厘清学术界目前对这一问题的各种误解。“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作为经济法的本质比较妥当。 【关键词】法的本质 经济法 国家干预 一、何谓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即法这一存在之真理,是法的内在规定性、与其他事物的区别性的集中体现。关于法的本质的深刻性,经典作家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孙国华著:《法学基础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2-54页。]。关于法的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有学者认为,“法的第一级本质或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统治阶级不能随意生活……法是对已有或可能有的行为自由(权利)的认可……法律权利是对直接的社会权利的确认,而直接的社会权利的前提则是被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们行为的社会自由……法的第三级本质就是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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