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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7 13:33:19
文档分类: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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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有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
二、国家应该为农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
三、对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构想

内 容 摘 要 
中国农民应该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这是因为,获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农民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过重大的牺牲和贡献;农民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过重大的贡献。然而,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令人堪忧,必须尽快予以改变。改变的办法是建立具有真正‘社会’性质的农民社会保障制。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在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西方国家,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与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一样,能享受到所有社会保险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历史文化传统的限制,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不仅建立得比较晚而且项目不全。保障水平也很低。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表明,农村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不仅阻碍农村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重视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对于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农村有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
 中国城乡和工农的巨大差别,使得民间有跳‘龙(农)门’之说。人们向往城市,希望改变农村是身份,有着许多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城市人一生的生活有保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亳州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仅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登),相差将近30倍。造成农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
 二、 国家应该为农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
社会保障与农民的自我保障,慈善机构保障,“互助会”保障以及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以实施的一种制度,因此,是最可靠,最有效的保障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我国农业,农村以及农民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人们已经认识到,农村问题依然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农村问题解决不好,将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现代化进程。在农村所有的问题中,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国家应该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能够极大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国际上从理论和宪法上对人权问题的深入探讨,使得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经、社、文权利具有了与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有学者认为,作为民主化过程,是所有的人权的保护,认为社会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因素,个人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如果只保障政治权利,个人尊严就不能得到保障。认为社会保障、社会安全仍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国家要通过经、社、文权利使社会整合在一起。德国劳工部部长吕姆指出:“自由和社会保障是一对双胞胎。因为没有社会保障和没有自由的条件一样,人们的安全是不可想象的。-社会保障意味着摆脱贫困,并由此赋予人们高度的自由。”所有这些观点都充分表明社会保障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生老病死是人一生最基本的生活风险,衣食住行是人必不可少的生活需要。如果人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没有基本保障,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的人权保障就谈不上。由于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合作医疗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严格地说目前还不具有“社会”的性质,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很小,到1994年底,全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只占人口总数的23%,农村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只有2%(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也就是说,由于农村人口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因此要使我国人权保障有一个较大的进展,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极大地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学者提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社会法,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立法干预经济,在经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从而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包括反垄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26]可见,社会保障法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分量和重要地位,它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德国以及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甚至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称作“法治国家”,而认为自己的国家既是“法治国家”又是“社会国家”。这是因为他们认为美国、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如他们完善,例如美国人上大学,就要交纳高昂的学费,而在德国,人们上大学是免费的,其他例如失业保险、住房津贴等待遇也不如德国那么高。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就说明,要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和健全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进而影响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第三、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以至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农村现实情况表明,由于农民考虑到生病和将来的养老问题,不愿也不敢将手中的积蓄用于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国家几次下调利率、增发国债,但仍然没有将农民的消费热情调动起来。由于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消费不足,就对国家拉动内需的战略决策造成影响。统计表明,1997年底,全国农户储蓄余额已达9020亿元,再加上手持现金7200亿元,共计16220亿元,但其中绝大部分没有转化为现实支出。全国农民人均消费水平仅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31.9%,县及县以下农村市场的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1997年为38.9%,1999年下降为38.6%.[29]一位权威人士指出,拉动经济增长主要有三大因素,一是基础设施投资,二是内需,三是对外贸易。基础设施方面,我国已经进行了全方位的投入。外贸方面,由于我国两大贸易伙伴日本经济持续低靡,美国又卷入战事之中,未来外贸出口将很难有乐观的增长。因此,在未来比较长的时间内,扩大内需仍将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从2001年10月开始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加薪,并在12月份发双份工资。这是国家在两年时间内对公务员进行第三次加薪。政府此举表明,政府正在努力扩大内需。[30]如果国家能为九亿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敢于把手中多余的钱拿出来用于消费,由此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农村内需,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自1986年以来,国家把对农村社会救济的重点转移到全国8000万贫困户的脱贫致富上。经过几年的努力,农村贫困人口有了明显减少。但是,由于农民经济基础薄弱,收入增长缓慢,医疗费用猛增,农民一旦患病住院治疗,就会花去家中所有积蓄,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后果。据调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般占贫困户的30-40%,有的地方达到60%以上。浙江的谨县,1995年生产总值达80亿元,是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之一,但全县仍有2000多个因病所致的特困户。数量较多的贫苦农民会拖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后腿和城市化的进程,因此如果农民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社会保障,就能避免和减少以上情况的发生,由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的党和国家一再把社会稳定看作是保证社会发展、民族兴旺的诸多因素中的重中之重,而农村稳定又是社会稳定中的重中之重。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过的:“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80%,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农民没有摆脱贫困,就是我国没有摆脱贫困。”农村稳定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否,有着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充当社会的“安全阀”或者“减震器”,这一功能是通过社会保障这种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消解人们由于社会分配不公而引起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实现社会安宁和保证良好秩序来实现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广大农民受益非浅。然而,近几年由于化肥、农药、地膜等工业品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收入减少;农村贫富差距加大;一部分农村干部作风腐败等原因,在农村潜伏着不安定的因素和矛盾。尤其是城乡居民在生活水平上的巨大差距,城市居民比较充分的社会福利,更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产生不平衡心理,并因此来到城市做案,造成城市的不安定。消除农村不安定因素,除了采取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减少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纠正农村干部的不良工作作风等措施外,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减少农村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最有力措施。 
第五、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更顺利地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中国农民素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农民的这种观念依然存在,因而农村超计划生育的情况不在少数。国家如果能够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险,使农民在晚年时衣食有着,就能够使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很好地推行,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六、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使广大农民相信科学,远离邪恶。自1999年以来波及全国城乡的法**功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受法**功蛊惑的人当中,有不少的人起初是由于疾病缠身,又久治不愈或者无钱医治的,尤其是农村农民,多数由于无钱医治,才求助于法**功、后又被法**功分子利用的。如果国家能够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保护,那么就可以减少类似事件发生,就可以让人们在医疗上没有大的顾虑,集中精力去从事生产和工作。对于国家来说,也可以减少整治这类事件的社会成本。 
第七、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有助于防止和遏制腐败。长期以来,国家对城市建设和社会福利投入较多资金,而对农村投入较少,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一些地方户籍部门利用人们急于进城的想法,借助解决户口问题大量敛财。到1992年上半年,全国几乎每一个省份都出现了卖户口的现象。据公安部对全国17个省自治区950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共为248万人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每个户口收费2千元至2万元,仅1992年各地卖户口所得金额超过100亿元,将近200亿元。这些预算外收入不仅是对农民的赤裸裸的剥夺,增加农民的不满和敌对心理,而且会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下大力气根除腐败决策的实行是不利的。
三、对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构想
 目前在国际上尚没有在大范围解决无固定收入的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功经验,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也比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晚得多(例如德国,雇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分别在1883年、1889年建立,而农民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险分别在1957年、1972年建立;在日本,雇员的医疗保险建立于1922年,而适用于包括农民在内社会一切成员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却是在1958年建立起来的。这是由社会保障制度自身所具有的风险性所决定的。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更应该慎之又慎,否则将会带来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近年来,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问题,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见解和观点。 
 有人认为,在有孝文化传统的我国,家庭养老一直是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目前在农村,有半数老人在年老时或仅得温饱、或被子女遗弃,生活质量非常低劣。因此认为,应利用利益机制来改善养老状况,即,使老人拥有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就是具有由子女或他人赡养或照料的经济手段。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明确老人是他所承包土地的权利主体,老人有权决定,在他年老或去世之后,由谁继承土地的耕种和收益权。如果老人与子女同住,可以把属于老人的那部分田产划出来以供养老之用。如果子女不愿为老人养老,则由集体请人供养,土地耕种和收益归供养人所有。 有人则认为,由于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对土地的养老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户所有,也没有自由转让权。土地数量少,农产品价格低,单靠土地是无法维持生计的。农村老人如果单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在农民家庭的经营收入中,近40%来自第二与第三产业,1/4来自劳动收入,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仅占纯收入的5.7%.因此,老年农民单靠转移性与财产性收入很难保障老年的基本生活。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没有财政投入,不用财政兜底,也没有隐性债务,因而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压力,应该继续坚持。还有人认为,家庭养老的生命之源不是一种利益机制,而是一种文化机制。表现为家庭养老始终受到国家文化(民族文化)和家庭文化的双重影响。民族文化的持久性决定了家庭养老的持久性。家庭养老遵循伦理原则,注重家庭关系互动中的道德要求和个人义务,不追求量间的交换目标。所以,只要对血缘关系的责任认同还存在,中国基本道德原则就不会发生根本变化,作为基本道德载体的家庭养老也就会持续下去。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动力为基础构建价值观动力的,因此家庭养老能够接受社会变化的冲击。当价值观动力弱化时,血缘动力依然可以发挥作用。在家庭养老的文化机制中,利益机制始终处于伦理机制的控制之下。所以,尽管社会在不断发生变化,家庭养老依然是中国的主要养老模式。当人们过分强调家庭养老的实际功能而忽视其文化功能时,正是在丢弃家庭养老的精髓。从文化角度探寻养老方式应是人们进行思考的基本原则。 以上各种观点都对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有益的参考价值。然而,学者们把土地养老或者家庭养老说成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是不可能的和不现实的。土地养老首先要明确的是土地的产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长期的佃权。农民虽然可以自主地决定生产方式和收入分配方式以及自由支配劳动力,然而由于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就谈不上有权决定土地可以由谁来耕种或者不能由谁来耕种的的问题以及土地的继承问题。由于农民只是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在农村生产方式普遍落后和靠天吃饭的情况下,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除去缴纳的农业税外,能够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需要已是很幸运的事情,遇到天灾人祸,生活将会发生较大困难。因此,目前的土地承包制度,似乎还不能从利益机制制约有赡养义务的农民的子女,以达到促使他们赡养父母的目的。也就是说,土地养老在我们这样一个土地公有化的国家是行不通的。家庭养老的不可靠性已为人们所了解和认识,其中的原因,在农村,除了家庭小型化、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在新的时期发生很大变化外,农民收入少、负担重,也是家庭关系紧张、老人不能得到较好赡养的一个主要原因。

参 考 文 献
1、郭新建《以包容性增长理念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探讨》
2、李作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3、农业经济,2006.01.01
4、秦小红《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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