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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价值链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基于价值链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2:51:50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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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7974

摘 要
如今在全球化的热潮下,国际贸易飞速发展信息化加速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跨国化的趋势和规模越来越大,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面对外部环境的剧烈冲击,企业越来越注重开源节流,并且日益关注税收成本,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通过自身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但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不明确,筹划环节单一,还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其各项体制仍需完善,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还需融入较新的管理理念。在研读了大量与价值链、增值税税收筹划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的前提下,本文根据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价值链理论为基础,从三方面对基于价值链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进行阐述讲解。
关键词:价值链;增值税;税务筹划
目 录
一、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4
(一).研究内容..............................................................4
(二).研究方法..............................................................4
二、基于价值链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基础.........................................4
(一).增值税................................................................4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4
(三).价值链理论............................................................5
(四).契约理论..............................................................5
三、基于企业价值链的增值税筹划分析.............................................6
(一).企业设立环节的增值税筹划...............................................6
(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筹划...................................................7
1.购货对象的选择........................................................7
2.购货运费的筹划........................................................7
3.购货结算方式的筹划....................................................7
(三).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筹划...................................................8
1.存货发出的筹划........................................................8
2.生产加工的税收筹划....................................................8
(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筹划...................................................9
1.销售额的筹划..........................................................9
2.销售方式的筹划........................................................9
3.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11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基于价值链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在结合价值链理论,对企业价值链上与增值税相关的各类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深入的税收筹划。通过阅读了大量有关增值税税收筹划和价值链的文献,本文认为企业的价值链分为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价值链两种。着重从销售方式税收筹划方面讲解。企业应加强并改善信息流,创建税收筹划信息库,收集各类信息;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不能忽视资金流,节约税款支出,减少资金需求的同时要考虑到筹划的成本,保证足额的资金来完成筹划工作;价值链相关的物流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物流的平稳流通是企业实现价值的充分条件,故企业应保持三流的平衡确保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研究方法
本文是关于价值链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研究,脉络清晰,所采用研究方法包括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矛盾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等。
二 、基于价值链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基础
.增值税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VAT)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其定义可知,是否对商品或服务征收增值税不在于该业务是否处于生产环节,而在于该业务是否产生了新的增值额,增值税征税不论环节而在于增值额。故针对某一商品不论其经历了多少环节,其增值额不变,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也是相等的。按《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出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对象为增值额,无论货物处于何种环节,只要产生了新的增值额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应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具有税率统一且普遍征收,征管严密,价外计征等特征。新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能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范畴,为企业节约资金,有效促进企业发展。
. 增值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研究已有一定的历史,但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各位学者对其出发点不同,所得出的理解也各有千秋,目前仍无权威、统一的定论。税收筹划工作主要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纳税人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其中最主要的税收筹划者是企业;其次纳税人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顺应税收立法精神,符合其政策导向;再次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行为,筹划活动是在相关纳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的,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再进行税收筹划则没有任何意义,不能取得筹划效益;此外,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现金流出量,实现综合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传统认识中的不考虑成本效益的税负最小化;另外,它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法人,其理性行为会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税收筹划是其实现利益的合理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利用筹划空间,谋求更大价值;最后纳税筹划贯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理财和管理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增值税税收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是针对增值税单一税种的税收筹划行为,需遵从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规划企业中涉及增值税的各类业务活动,巧妙安排增值税涉税事项,以减轻增值税负,最大化地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流转税,涉税面宽,筹划空间大。但在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不应仅考虑增值税,还应关注与之相关的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筹划,全面权衡以获取更高的筹划效益。税收筹划与避税是非违法行为,而偷逃漏税是违法行为,此为两者的本质区别。税收筹划是为减少预期的税收负担,在企业的各项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安排和谋划行为,税收筹划属于高端的减税事项,不会引发避税性质的负面经济影响。
.价值链理论
价值链最早出现于 1985 年由迈克尔.波特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他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此外,波特认为企业之间竞争的关键在于价值链上各环节的差异,企业可从价值链着手来发现企业自身的优缺点以及竞争对手的差异,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基础活动与辅助活动共同构成了传统的波特价值链。
. 契约理论
本文所讲的企业契约是指不完全契约,该契约是契约双方在面对外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确定性等条件下按照自身的有限理性,就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设定双方自愿遵守的契约条款,并在不确定情况发生时能够按照契约精神制定相应处理方案的问题。契约当事人常依照自身惯例、合做意向和诚信度来执行契约。按照契约理论,企业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方之间都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彼此之间的交易和业务都按照该契约条款执行。如企业与股东、债权人、员工、管理层、顾客、合作伙伴、竞争对手以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是由内容不同的契约来约束的,企业是由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结合,处于契约的中心,企业按照契约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向股东融资,并以契约规范经理、员工、供应商以及客户的相关关系。
基于企业价值链的增值税筹划分析
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增值活动,如管理、采购、研发、生产和销售等,这一系列活动的运转实际上也是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相作用的结果。内部价值链往往始于企业管理层根据目前的各项经营状况信息制定企业战略、经营方针和生产计划等活动,紧接着各部门依据管理层的方针、战略分别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如采购部门权衡各项因素之后制定采购计划并进行物资采购;生产车间依照战略生产产品;销售部门适度进行广告宣传,最大限度地销售企业产品,加速企业物流的运转,为创造并实现企业价值服务。企业的各项基本经营活动构成了其价值链上的各环节,故依据企业的基本经营业务能更容易和全面地找准增值税筹划关键点,然后针对每个环节中的关键点一一进行系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增值税筹划
设立时,企业应该及时更新信息库,尤其针对 2012 年增值税的最新变动,找准有关增值税筹划的相关信息点,因税法中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也有较大差异,可分为如下筹划:
.经营范围的增值税筹划
今年增值税法中最大的看点在于增值税的扩围,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酝酿了非常长的时间,所以企业应该及时针对该项改革更新信息流,对相关政策未雨绸缪,及时调整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方案。
.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可知,纳税人身份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不同的纳税人在使用税率、增值税优惠、发票使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增值税负也不同,所以企业在设立时或者经营发展初期,可以针对自身情况,来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筹划
在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企业所需的各种原料、燃料及其他与产品相关物资需要对外购入,采购过程中的每项业务都与企业价值息息相关,采购过程中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直接影响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大小,故企业应加强该环节的增值税筹划。
购货对象的选择
采购中对供应商的选择是尤为重要的,选择合适的购货对象是创建与供应商合作共赢的前提。企业在设立环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则不存在购货对象的筹划问题,因为不论其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均不能抵扣进项税,只需比较供货方的供货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者,可同时考虑购货远近、货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因素。
购货运费的筹划
企业在外购材料、配件、产品等各种物资时,除非供货方提供免费送货服务,否则会发生购货运费。运费的收支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密切相关,按现行税法规定可知,企业只有取得由专门的运输公司开具的,且发票方名称需与购货方名称一致,才可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若售货方代垫运费,可作为价外费用计算其进项税额,与运费相关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按照规定,企业支付货款时,若取得符合条件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 7%的进项税额,而收取运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 4%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将运费的付款方和收款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运费的税额收支相抵后,仍向国家缴纳 3%的税款,国家减少 4%的税收收入。
购货结算方式的筹划
企业价值链采购环节的最后工作是进行货款的结算和支付,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所承当的付款要求和时间不同,由此企业可以对购货结算方式进行合理选择,尽量延期付款,为企业取得一笔免息贷款,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增加企业的价值。根据货款是否先付可将采购分为现购和赊购,现购时企业当即支付货款,办理结算;按具体要求和方式,赊购又可将分为不同的结算方式。赊购方式下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和支付信用在一定期间内支付货款;分期付款方式下企业按照与销售方协商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款。托收承付和委托付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在收到货物,并办妥托付手续后,受托方才支付货款,此时存在一段付款缓冲期,从上述的付款方式可知,现购方式下,企业无法延缓资金的支付时间,对于货物的结算方式更宜采用赊购方式。
(三).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筹划
1.存货发出的筹划
存货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一般按成本计价,其成本含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本生产环节主要涉及加工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按一定办法归集和分配到产品中的间接费用。个别计价法适宜对不能替代使用,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实务中按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发出及期末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成本法可细分为移动加权平均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下,企业以每次进货成本与原有库存的总和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数量之和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则以当月全部进货成本与月初存货成本之和除以本月新增存货数量与期初库存存货数量之和。
2.生产加工的税收筹划
(1).受托加工的增值税筹划在增值税法体系下,对受托加工有极其严格的规定,主要材料必须是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用,且只开具收取加工费的发票。若受托方代购原材料或由委托方从受托方处购买原材料后交由受托方加工的业务均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应按售出商品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在接受外单位委托加工业务时,应按规定提供辅助材料和加工劳务。若遇到个别纳税人因路途遥远不方便购进材料或其他原因统一购进原材料,企业可对这类委托业务进行统一筹划,找出中间商或代理机构替其代购原材料,此时代购单位按向本单位的委托方收取全部价款及手续费,由代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加工业务合同,本企业按合同进行加工生产。
(2).加工方式的筹划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企业可以自行购置厂房、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其他所需物资加工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生产。自行加工生产在生产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其增值额在销售环节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金;委托加工生产产品中,企业作为委托方应购买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只能由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和加工劳务,否则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根据增值税法规定,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则本企业在收回委托加工货物时,作购进项目处理,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当该货物对外销售后,计算其销项税,可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非农业生产者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收回委托加工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故企业自行加工费高于等利润平衡点加工费时宜选择委托加工,否则可以自行加工生产,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筹划
销售环节是实现企业产品价值的关键环节,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仅在于生产产品,更重要的是对外销售,如果产品销售不出,不仅会使物流受阻,还会造成资金流中断,造成企业破产的严重后果。因此销售环节是价值链上的重要环节,着重在该环节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销售额的筹划
.产品定价的筹划按照现行增值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和销售产品,需要依据所应收取的销售额或劳务价款来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劳务价款*适用税率 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拥有市场定价自主权,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产品定价筹划来调节售价,从而减轻增值税负。
.价外费用的筹划价外费用是指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35]。企业收到价外费用时,不能免交增值税,而要按照下列公式缴税:应缴税款=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税率因此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采用包装物押金替代包装物租金,只要在期限内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另外,企业对价外费用进行筹划时,可以在销售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协商好,将部分价外费用单独处理不并入销售额,如手续费、补贴、奖励款项等。
销售方式的筹划
(1)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混合销售行为发生时以企业的主业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是销售类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以销售类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每年的货物销售额应占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收入总额的 50%以上。所以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业务合理调节该比例,以取得税收筹划的少缴税目的。当企业的增值率高于上表中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企业可以适当增加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款,降低货款比例,达到 50%以下,可以只缴低税负的营业税。
(2)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兼营同一税种的不同税率业务,如某商店既销售增值税为 17%的器械,同时销售适用税率为 13%的农机。另一种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业务,如某运输部门主营运输业务,又对外销售部门运输器械。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外的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所以如果该商店在经营中没有分别核算 17%器械的销售款与农机售价,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该运输部门若未分别核算营业额和销售额,其营业税目的运输业务也得按照器械适用的 17%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综上所述,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分开核算其销售额,否则该兼营需按较高税率缴税。
(3).特殊销售方式的筹划A.以旧换新销售以旧换新销售中,纳税人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支付一定价格回收与该销售相关的旧货,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应将该笔促销分别作为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两种方式处理,不能将购进旧货的货款直接抵扣销售款,以销售款计缴销项税,同时按旧货的购进款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抵扣购进旧货的进项税额。此项旧货的进项税额就成了企业的沉没成本。进行税收筹划时,为了使消费者和企业同样能获得相应的价值,企业最适宜在促销的活动中,按照较低的价格以旧换新,否则不利于减少税款支出。B.还本销售还本销售中,销货方在交易达到一定时期后,将销售的货款全部或部分返还给购买方,这种销售方式实质上是销售方融资的转化形式,税法中明确规定,还本销售应按销售全额计缴增值税。在还本销售中,价款中还包括利息支出,故往往会高于实际的市场价格,企业还需要在收到款项当天缴纳增值税,一般不能取得较大的税收筹划效益,企业应尽量少采用该种销售方式。C.以物易物销售以货易货销售是指企业采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实现产品的销售,即售出货物,收到对方的等值货物,而不是日常销售中的现金性资产。以货易货既可涉及补价也可不涉及补价,且补价不受《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的补价不超过 25%的规定限制,以货易货交易一律以视同销售处理,换出的货物做销售处理,换入的货物视为购入货物处理,在该销售方式的筹划中,需注意的是购入产品需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开支。此外,作为交易双方,互处于同一价值链上,交易双方可协商互相降低相应的销售收入,既减少了当期的增值税,同时,双方确认的收入减少,会降低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取得连锁的筹划效益。
3.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销售的实现是以购买方与进行结算并其收到支付的货款或劳务款项为标志的。税法对企业的销售的不同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其纳税义务时间,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别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对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重点是合理延缓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免费利用更多资金。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时,则不论购买方是否已经收到货物,销售方在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若采取的是预收货款的方式,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或者其他方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时,其纳税义务时间为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故公司已经发出货物在没有办妥托收手续时不用纳税;企业可以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按税法规定,该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约规定的收款日期缴纳税款,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适合资金充足的纳税人,若企业现金流紧张,应尽量提前收回货款或劳务款,采用现销或其他方式,而不是赊销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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