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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

试论当前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2:50:11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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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
【摘要】: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税收信用的普遍缺失成为税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问题的出现与累积来源于多种原因,因此,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政府(征税人和用税人)、纳税人和税收中介三个角度来分别分析我国税收信用的问题及影响,并且根据我国税收信用出现的问题来分析我国税收信用缺失的原因。并针对我国的税收信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税收、税收信用、税收信用体系、构建策略
 
信用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在经济发展中,信用缺失现象时常发生。在国家税收方面主要体现在税收大量流失,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机构和纳税人之间构建的信任关系,更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及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对我国建立规范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1999 年起,我国税务系统开始了关于纳税信用的探索和研究。2001 年以后,自上而下的纳税信用的等级评定工作逐步开始推进。两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定的机关文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自此之后全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正式全面步入实际操作阶段。国务院在 2014 年 7 月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对税收方面的建设内容进行了明确。为了给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在多年的建设以后,国家税务系统在税收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在不断提高,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却在下降,但是仍然存在相当多的困难,如税收信用制度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税收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不完善、税收信用评价缺乏社会影响等方面还有待改进。
一、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概述
(一)税收信用的内涵
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稳步发展的税收是国家发挥其管理职能及服务作用的前提。现代市场经济既在国家法律下运行,也依托着信用的土壤生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机制的完善需要法治和信用。在公共需要理论中,公共产品供不应求,仅依靠民间自发力量生产,在经济及规模上都无法满足大众需求。因此,国家和政府成为了公共产品的生产者,通过税收制度来筹措其成本补偿所需资金。但由于公共产品的产出需要有经济来源作为基础,于是信用产生在税收与公共产品之间,即社会成员缴纳税款,国家及政府集中力量生产并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这种关系就是税收信用。税收信用,也被称做税收诚信,属于道德的范畴,在法律的底线之上,用信用来约束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秩序和维护经济发展,是税收主体之间信任程度的标志,对市场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二)税收信用分类
税收信用根据其严肃性可分为“有形之手”及“无形之手”,前者是税收法律信用,后者则是税收道德信用。税收法律信用是指税法对所有涉税主体施加的强制约束力。强制约束力要求有关主体遵守税法,不遵守税收法律信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道德信用是一种软约束力,是社会道德习俗赋予各个涉税主体的,不仅标志着涉税主体在纳税关系中的信用度,也影响到在市场经济中的生意信用。因此,涉税主体会主动遵守税收信用,进而改善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法律信用和税收道德信用作为国家“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的两把标尺,两者相辅相成,不断推进着我国税收机制的完善。
根据不同的涉税主体,将税收信用分为:纳税信用、征税信用、用税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纳税信用就纳税人而言,即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来履行纳税义务的信用程度。征税信用是就征税人而言,即征税人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征税的前提下,维护纳税人合法利益时的守信程度。用税信用是就政府而言的,也就是说政府在依法用税,不损害纳税人权益时的信用程度。税收中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一种信用关系,中介方便了征纳双方的交流,减少了很多本不需要的税收成本,因此中介税收信用对于促进纳税信用、征税信用以及整个税收信用体系的发展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上述四个主体的信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信用体系是在纳税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征税信用和用税信用作为政府信用的表现,又通过作用于纳税信用从而影响整个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而税收中介信用对征税信用和纳税信用起到辅助作用并共同发展。
(三)税收信用体系概念及特点 
税收信用体系指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为准则,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建立的诚实守信的管理体系。从税收信用的结构层面上看,税收信用包括:税收信用道德规范、税收信用法律制度、税收评估制度和监督制度。 
税收信用法律制度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各个环节的信用,规定了税收信用的行为规范和处罚措施,是税收信用体系中最具有强制力的制度规范。税收信用道德制度是税收信用的道德评估的基础,从人们的价值心理层面进行考察,是基于社会成员对税收是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来源的理性认识的前提下对税收相关法律、规则自觉遵守的道德要求。税收信用评估制度将信用程度不同的纳税人分成不同的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资料信息情况的综合分析,按照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评估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促使其积极缴纳税款。税收信用监管制度是税收信用体系良好运行,给予失信者惩罚,给与遵守者奖励的保障,是让政府公开透明的机制要求。 
有效的税收信用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公平性。一方面,要求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必须处于同等地位。另一方面,税法严格要求征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税收政策。第二个是透明度。要求预算费用和执法过程确保公开透明,有意识地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三是稳定性。保证税收更加规范,税务行为持续稳定。四是互动性。双方的共同努力可以促进税收信用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双方共同利益的实现。
(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税收机制的完善
法律所维系的是税收制度的底线,税收信用涉及道德层面,是涉税主体对税收制度法规的忠诚和对责任的承担。相对法律而言,税收信用机制一旦形成,则成为横在人们心中的一道高墙,其所起的效果更佳。一方面,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大大减少由于偷税漏税等主观层面引起的税务纠纷,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降低了税收执法成本及税收法律引导成本。另一方面,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减少纳税人因违反纳税法律后所付出的经济处罚及信用度缺失,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以德治国的必然要求
以诚征税、以信纳税是征税机关以德治国的具体运用,是纳税人遵从税法秩序的具体表现。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制度层面来看,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部分。从制度层面来看,税收信用也是社会信用制度的一部分,税收信用不仅影响税收关系与税收质量,也影响着市场信用及其他信用体系,进而对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产生影响。从道德意识层面来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道德品行的外在体现,是落实“爱国守法,明理诚信”的基本要求,而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信用行为。
3.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部分,是个人健全人格的重要表现,具体在税收征管上表现为依法纳税、依法征税。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它要求社会成员间诚以待人、信守承诺,而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恰恰强调了征管双方的相互信任。
二、我国税收信用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一) 我国税收信用的问题 
1. 纳税人信用令人担忧 
我国公民自觉纳税程度较低,公众还没有真正的树立起诚信纳税的意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纳税人故意逃避纳税义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逃避、骗税的手段也不断翻新,税收违法纳税户和涉税金额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隐蔽化,涉及的从而是我国的税款流失更加严重。例如被命名为"雷霆一号"的专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于 2006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市联合启动,两部人员齐心协力在全国出动了约 3000 余名税务干部和公安干警经过了 10 个多月的行动,克服了重重困难,对全国 34 个省市进行抽样检查,检查了 1374 户企业,查出虚开发票共计 55660 份,这些虚假发票所涉及得金额高达 67.32 亿元,相应为税额 11.4亿元,目前相关税务部门已经挽回的损失为 8.68 亿元。为此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办,共有 116 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有 86 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 另据报道,2009 年某市省税务局与公安局合作开展了以查处制假发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反逃税活动。10 个月共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 566 宗,涉税发票 2547万份,查补税款 1.4 亿元,所捣毁制售假发票的窝点 64 个,团伙 49 个,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共计 288 名。
2.征税执法信用缺失 
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出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的考虑,税收的实际征收往往是从上到下安排的“征收任务”为准执行的,而不重视征税标准与计税依据等等,这种脱离税法的规定进行的税收征收实际上是一种明显的“失信行为”。根据 2014 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信息,在上一年度对 788 户企业进行了税收征管的审计调查,从其结果来看,一些部门受税收计划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其中现象比较突出的是人为调节税收进度。有的税务机关为了完成所规定的税收计划,或者是其他原因,向企业违法额外多收税,仅在江西、四川、内蒙古等地区的企业审计户中,被税务机关多征税额高达 10.02 亿;有的税务机关为了完成预订的年度税收计划,不征或者少征税收或者是违规批准缓税,将这些税源都留在了企业,在这 788 户企业里出现这种问题的企业有 364 户。另据报道,2008 年税务机关抽样审计结果显示,有 62个县级国税局违规向其中的 169 户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是多征税,这部分税额高达23.4 亿。税务机关的这些种种做法直接导致纳税人对税法的漠视,使纳税人感到政府在各个层面进行的税法宣传与税收实际征管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给人们留下的普遍印象是“言行不一”。
一些税务机关中的少数工作人员不诚信执法,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经常发生,其突出表现为:第一,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出现一系列违法行为,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等等。有的竟然与外相互勾结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谋取私利。第二,由于税务机构设置重叠,在涉税执法过程中,不同机构之间缺少协调与沟通,是的国税与地税部门重复检查,且检查效率低下,长期扣押检查账簿,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的生存经营。第三,有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素质低,在执法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更有甚至有些税务机关粗暴执法,政府部门的形象大为损害。第四,有的税务机关的领导故意曲解税收法规,更有甚者擅自印发涉税文件。
3.税收中介信用的不足 
近几年来,我国相关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纳税人所有涉税的种种事项不可能进行逐一审核,那么就必须要借助中介机构(也称税务代理机构)的力量,在这里,中介机构起到了社会监督的作用,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征管漏洞,因此税收中介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它们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扮演着经济社会不可缺少的角色。 
但由于起步晚,缺乏监管,运作不规范等原因,税收中介的失信现象也应值得关注:一是有些税收中介机构尚未彻底地与税务机关分离,借助税务机关一定的行政权力或者是通过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搞强行代理从而垄断市场来招揽顾客,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及税务代理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二是税收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其自身相关的业务素质低和服务质量比较差。在我国税务从业人员中,税务代理人员占其比例低于 10%。三是缺乏对税收中介业务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则为税务代理行为的随意性、自主性提供了便利,有些税收中介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或是是财务报告,或者是以税收筹划做掩盖来偷逃税款,帮助企业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二)税收信用缺失对我国的影响
1.极易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滑坡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开始直接作为纳税人向政府纳税,以往更多的是通过企业或者是经济组织代理个人纳税的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公民作为个体越来越直接地接触税收时,政府征税用税信用状况就会更直接的触及民众的心理感受。人们容易受到身边某人或者某事的影响,例如,当某类人中的一个个人做出一件违反道德甚至是违反法律的事,人们就可能推定这类人中的相当一部分都可能有这种行为。反过来说,当一个群体中出现一位英雄认为时,人们可能又能想象出整个群体的英勇无畏和大义凛然的形象。对于这种现象,社会心理学家其定义为“晕轮效应”。 
政府在征税用税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极易在社会民众中产生强烈的晕轮效应。政府守信行为会引导民众对税法的自觉遵从,推动税收信用体系的逐渐形成,进而使得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能够良性发展。反之政府的失信行为可能引起社会民众对政府所有行为的不信任,影响了政府的公众形象,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不利于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社会信用环境非常的重要,它是市场经济是否可以正常运转,效率是否可以有效发挥得前提条件,是渗透于生产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领域的重要资源。经济基础是其他活动的必要前提,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的纳税人同样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尤其是他们税收信用的程度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个信用环境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很难想像,一个税收信用缺失的纳税人能够在其他地方能遵守诚信原则,自觉按照约定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甚至会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偏差甚至是道德沦丧,危害到社会的正常、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我国税收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 征税人缺乏自身的惩罚约束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把焦点放在了如何制定纳税人的惩罚机制以及纳税人的种种失信行为,而忽视或者是放松对自己的约束,对自己的相关的惩罚机制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行成了税务机关只有相关惩罚别人的权利而没有自身失信的惩罚,导致在一部分税务人员出现一系列违法现象,如滥用国家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巨额公款,权力寻租等行为;有的征税人员在办公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利向纳税人多收办理相关证件费用,甚至不顾上级的规定大肆收费;有的征税人员变换花招,利用推广新装备私自设立收费名目向纳税人收取所谓的各项费用;有些税务机关的征税人通过延迟向纳税人告知有关纳税的新政策、新规章,这样做的目的使得纳税人不经意违而为此牟取罚款金等等;税务工作人员的这些种种恶行不仅使得征税信用难以顺利建设,而且还阻碍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的建设。 
(二)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加剧了纳税信用的失衡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体制下存在这种现象:注重国家的权利轻视百姓的权利,注重刑法在法律上的地位而对民法有所忽视,这些做法让我们看到了我国与平等、民主、正义法制化国家的距离仍然很遥远。税收是政府对纳税人的一种物质剥离,政府通过税收的使用来为全体人民谋福利,而税收相关法律则成为政府履行职责的强有力的保障。然而在实际上我国的税收立法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并且层次较低,这使得依法治税难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大大降低了对税务机关人员的涉税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没有真正达到警示后人的作用,对整个税收法律体系和整个税收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此外,一套系统的而且其立法层次却又较高的税收法典至今未在我国颁布,地方涉税司法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力的束缚,从而公正执法也受到了威胁,相关法律的缺位势必给税收执法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又给一部分税收相关人员提供了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的“温床”。 
(三) 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较差 
诚信纳税不仅要求纳税人遵守法律,还对纳税人的道德行为提出了要求,与它相对立的一面则是偷逃税。我国公民对相关税收的认知还不够,不重视相关知识的培养,对税法的严肃性视而不见,更甚至是不知道不了解。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我们世世代代推崇诚实守信品质,然而这种良好的品质受到特定地域和环境的限制,这种品质只有在于乡土社区或者乡亲熟人之间才能体现出来,仅仅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所牵涉交易较小的行为。“中国人往往在乡土社会是君子,而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就可能变成小人。”此外,在几千年封建帝王统治的压迫下, “皇粮”“国税”的横征暴敛使中国百姓受到了压榨剥削,他们饱尝艰苦,封建王朝的这些做法使得百姓厌税、恨税的情绪更加严重,甚至是达到了根深蒂固的地步,再加上一些税务干部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而高高在上,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自傲甚至是压迫百姓,不为百姓做实事,在执法征税过程中滥用职权,对百姓的态度蛮横粗暴。这些税务人员的种种做法不得不使人们联想起过去封建王朝时期的苛捐杂税,在这种的思想氛围下,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转变,认为偷逃税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仅不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谦虚,反而应该得到周围人甚至是社会的支持与同情。 
(四) 纳税人与政府关系不尽协调 
在我国政府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甚至是严重失衡使得公民对依法纳税产生了一系列的抵触情绪。长期以来,我们对税收的阐述志强调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片面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和征税人以及用税人的权力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后者应尽的义务则很少明确,例如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方向不了解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对此纳税人会不予认同并且表示种种不满,认为自身的权利缺乏保障以及自身所纳的税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等且缺少对纳税人的监督权力。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给征税人与用税人很大的 自由空间,容易出现非诚信问题;另一方面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相关纳税诚信意识也在这种环境下日趋淡化,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很难自觉的去履行纳税义务,使得这种行为成为非自觉的强制行为。
四、我国税收信用体系构建策略
(一) 完善税收信用法律体系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正处于新常态,一些法律制度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信用体系保障。如何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法律和经验,建设中国的税收信用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当前应该解决的问题。
1. 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
税收法律需要统一征纳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建立平等的征纳双方关系。与此同时,还需转变税收观念,规范税收主体,构筑完善的税收信用基础。在此基础上,使纳税人在观念和法律上获得对等权利,同政府展开平等的沟通,激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加强政府依法征税的制约能力。
2. 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法律体系
法律应当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授予税务部门一定的权力,税务部门在原有的检查权及管理权以外,加强银行、工商等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联系,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知情权。如,银行对纳税人开设账户、资金往来等要严格审核,发现远超正常金额的现金时应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法律还应当详细规定其他协作部门,如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法律义务,实现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广泛协作,在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共同推进税收信用的发展。
3.提供纳税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如今,税务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形成了与之匹配的制度规定,希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在省,这些法律救济方由于少数税务机关的敷衍行为和纳税人长期存在的忌惮心理,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正因为如此,监察机构一方面应该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惩罚违法违规的税收人员。另一方面,应当赋予纳税人的更多法律救济途径,从而树立起对税法的信心,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二) 加强税款使用信用建设,促进政府依法用税
从公共财政理论角度看,财政收入增长的目的是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民众需求,即税收的存在由民众需求决定。作为纳税人,其有权利要求政府清楚地说明其税收的用途。在税收支出过程中,政府必须确保收支的透明性,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约束,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财政上的民主化。目前的税款使用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为严峻。为此,第一,政府要树立清廉的形象,严厉惩治腐败;第二,政府职能需要重新界定,从全面干预市场经济转变为对市场经济的失效部门进行补充,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并将增量预算制度改为零预算制,从新的市场视角计算财政支出的有效价值和无效成本。对政府性集中采购计划制度和国库收付制进行改良,进而持续扩大政府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采购规模,加强对国库收付制的制约和监控。第三,推进政府预算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三)加强税务机制建设,促使征税人诚信征税
1. 改革税收征管模式,强化税收征管
良好的征管模式是保证税收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没有有效的税收征管,再好的政策、再好的税源都完成不了既定的税收收入计划。所以,改革税收征管,建立适合情况的税收征管模式,可以有效促进征纳双方和谐税收环境的建立。这就要求弱化税收收入增长指标,并把更多征管目标的侧重点放在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和纳税服务上来,加强税收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指标体系,以科学的体系来评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能,监督税务部门的诚信征信行为。
2. 诚信税务部门建设
要加强省税务部门的信誉建设,建立一个受人信任使人满意的税务机关形象。首先,要不断完善省税务机关法治体系建设。只有不断的完善部门的规则制度,才能建立稳定的税务工作机制,让税收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税务工作的法治性,提高纳税遵从度。其次,要扩大税务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纳税人的全面监督。
3.建立税务机关执法的信用评级
税务机关不仅要实行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也应实施税收执法信用评级机制。执法信用评级是以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执法资格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基础,建立税务人员的执法诚信考核评价档案。执法诚信考核评价档案应囊括全体税务人员和所有岗位,也应囊括税收征管、审计和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税务风险点,把诚信征税作为税务工作的底线。对执法诚信考核评价优秀的税务人员提供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优先权,对被执法过错追究的税务人员给予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这就强化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责任性,克服当前“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端。
(四) 加强纳税信用建设,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1. 树立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完善信用秩序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其影响是长期的。然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多元化和参差不齐的,每个人或企业对信用经济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这很正常。因此,省在宣传以诚信纳税为荣的社会信用意识时,应采取多元化的形式进行宣传,不断强化诚信纳税共识。在教育领域,加紧进行纳税信用观念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纳税人在经济交易中遵守法律,以诚待人、诚实、信用,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转变纯行政管理的方法,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完善纳税信用社会化的基础和源泉,必须优化评定分级分类指标,细化单项评价指标,适当增加企业经营状况核定指标。健全财务报表报送和计算机报备等日常管理记录,在实行扣分制的前提下,这些难以统计的扣分项对于评定的结果影响很大。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充分解读《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方案、科学分析,强化评定合作,避免错评、乱评情况的出现。完善税务评定系统,提升数据自动采集率,涵盖信用信息的跨部门共享、采集及后续管理。在手工录入和核准过程中,加强监督。根据法制性、实用性、科学性原则制定适用税务机关内部的纳税信用等级激励和惩罚办法。
五、总结
税收信用起着维持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其信用程度决定着市场经济秩序。现代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个历史性的飞跃,信用经济的脚步是清晰可见的。知识,数字化,智能渗透着我们时代,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我们正在开始迈入新的时代——信用经济时代,税收信用必须跟上时代变革,与社会发展一致。
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是当前正在紧迫进行中的重要改革,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有利于调节征纳双方信用关系,规范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监管,引导公共服务分配,推进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相互结合,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的提高,促进社会诚信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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