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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

试论当前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2:48:57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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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税收信用的含义
二、中国税收信用现状分析 
(一)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二)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三、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
(二)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
(三)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
四、税收信用体系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一)税收信用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
(二)税收信用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三)税收信用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五、税收信用的国际比较
(一 )国际上税收信用体系的运作现状
(二 )信用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六、关于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 )加快税收信用立法工作 ,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
(二 )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三 )加快税收信用数据库 的建立 ,促进税收信用的科学运作
(四 )税务部门应对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促进税收信用管理健康发展
(五 )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或与商业信用挂钩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
七、结语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中国税收信用缺失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税收诚信立法缺位与不足,权利义务观念错位,税收执法诚信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税收;信用体系;纳税人 

一、税收信用的含义
信用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也难以发展和完善。美国学者福山认为,当代社会分信任社会和低信任社会。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相互信任,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公益精神,信用度高,社会交往的成本较低;而低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相互提防,相互间培养信任关系方面有较大的难度和风险,社会交往的成本很高。与信任社会相比,低信任社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和国家血肉相连,为税收信用(TAX CREDIT)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一方面,通过信用的方式可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另一方面,在实施依法治税的同时,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的“以德治国”方略,倡导以德治税思想——特别是通过税收信用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
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税收信用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税收征纳群体中产生,它既促进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规则,改善征纳关系,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征纳主体成员的素质,在相互信任中转化成合作关系。税收信用按照守信主体来划分,可分为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税款使用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四种基本形式。其中征税信用和税款使用信用属于政府信用的范畴。作为纳税人一方应有的税收信用为纳税信用,同理,作为中介机构在税务代理等涉税事宜中应遵循的信用为税收中介信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约束,也要在税收征纳行为中讲求信用这一道德基础。因此税收信用是对税收法治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通过征纳双方信用关系的建立,可以引导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税进程。
二、中国税收信用现状分析 
近几年,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税务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目前整个税收领域信用缺失依然较为严重,可以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还是用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而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二)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三、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信用,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这些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
税收信用体系既包括纳税信用,又包括征税信用。从纳税信用看,纳税信用制度将纳税人按信用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实施不同的征管方式。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给予较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把精力集中在纳税信用度不高的纳税人身上,强化征管力度,从而节约了征管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从征税信用看,要求税务机关规范纳税服务,文明执法,诚信地履行对纳税人的承诺,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公平执法,使诚信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些都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
诚信意识就是财富意识,社会经济信用具有效益信用的一面。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使经济交换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息资料,减少信用调查核实方面的费用、开支,防止因对交易者资信怀疑而减少的社会经济交往。守信者也会因良好的信用而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这种职能。
四、税收信用体系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一)税收信用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
从信用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可以使政府 在制 定税 收政策 时间 ,更多地考虑到公平、合理和正义的问题,从而促进税制优化。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税收信用 以其强大的劝导力和感召力,增强人们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 ,潜移默化地约束着征纳双方的行为,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事实效果。
(二)税收信用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与法律相比,信用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税收信用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税收征纳行为建立在诚实守 信的基础上 ,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减少税务纠 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信用还意味着涉税行为主体对税 收制度 的忠诚和对义务履行的承诺,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或遵从法律,使制度或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得以提高,从而大幅降低 制度执行费用或法律遵从成本。
(三)税收信用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既是法律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经济利益上的信用关系,用税信用的确立,将以非正式规则的形式约束政府部门的支出行为,促使其做到诚信用税、税尽其用,使每一分钱的财政支出都取得最大的效用 。
同时,政府也会将财政支出的方向、效果向社会公开 ,从而征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信赖和支持
五、税收信用的国际比较
在建立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借鉴国际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可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国际上税收信用体系的运作现状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体制创新、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提供了新的理解和新途径,直接弥补了政府决策的不足,并纠正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当。
美国是税收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国情咨文报告中,就把“税收信用”作为扶持私人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美国2000年总统竞选中,小布什和戈尔都先后推出了详尽的经济方案,以期吸引选民的目光。不谋而合的是,他们都详尽论及税收信用的问题。小布什的经济政策紧紧围绕减税展开,他的减税政策措施之一就是使公司所得税信用永久化。戈尔的经济政策之一则是税收信用,内容包括,为中低收入的人提供退休税收信用;为医疗保险提供信用等。税收信用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在消费领域,美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低收入居民住房税收信用计划。该项目鼓励私人银行向低收入居民住宅工程贷款,而银行可以得到联邦所得税的税收信用优惠。联邦政府财政部根据人口每年向各州分配税收信用额度。私人银行用信用额度来抵消应付所得税款。私人银行每年必须向联邦政府财政部报告投资情况,不动产管理公司向政府报告低收入居民入住情况。如果入住的居民对住房不满意,投资者将失去税收优惠,补足优惠部分。
在投资领域,美国把税收信用作为经济调控手段之一,如,据《今日美国》报道:为鼓励投资“绿色能源”新风尚,美国1999年初宣布,把执行到当年6月30日到期的相关税收信用政策(安装风机可以抵扣税额)延期至2001年底。另外,为解决电力能源的供应不足,布什总统把一个为期5年、为风能电力作保障的税收信用作为能源计划的一个部分,并于2001年7月在众议院通过。
此外,美国的税收信用作为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也间接地影响着个人信贷、教育、申请、日常消费、领取失业救济金及租房等。
意大利政府则把“税收信用”作为实施优惠政策的方式之一。早在1997年意大利通过立法,对企业技术创新、吸收科技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行。“税收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科研让税政策,国家根据企业科研和创新活动的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大、中、小企业的支持分别以一定的比例支持,还对中小企业吸收人才和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实行让税。
(二)信用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公共信息和信用数据开放为基础,以众多的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先后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形成了规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信用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上依靠市场经济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以商业信用公司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三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央行为主导,由政府和央行建立公共的信用中介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用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1.美国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管理模式,靠信用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方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美国发展成为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业账款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4)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管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起到信用监督和执
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日本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的信用管理模式,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信用信息机构,通过会员制形成具体的运作方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会员必须共同遵守信用信息机构的规则,自觉履行“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的义务,并享有“获取信用信息机构其他会员的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特点:一方面,信用信息机构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企业信用的透明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成员间的经济活动健康运行。另一方面,会员制以“讲究诚信,互惠互利”为原则,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不得入会。
3.欧洲大陆模式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日本存在一定差别,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设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另外,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由于各国所处发展阶段和国情的差异,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但也有一些共性:一是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四是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五是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
六、关于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税收信用立法工作 ,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我国目前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 因而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运转,防止政府的不当干预,才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二)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可以由税务部门以纳税资料为主要税收信用评估数据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也可以在 商业性的信用公司,开辟税收信用中介服务,还可以由纳税人自发地成立信用信息机构,以会员制的方式进行运作。
(三)加快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促进税收信用的科学运作
税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要建立供税 务系统内部使用的税收信用数据,给予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税服务。
(四)税务部门应对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信用管理健康发展
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开展税收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税收信用行 业规划 、从业标准以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
(五)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或与商业信用挂钩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
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分散在种种信用体系中,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破产惩罚,使得不讲信用者或信用不佳者难以立足,难以生存。
七、结语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调整过程,对信用实践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要求,因而信用文化建设成为在新体制的基础上创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 、新规范的过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税收信用体系是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诚信纳税是优化经济环境、维护和提高纳税人商业信誉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与国家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我们要通过改革,改掉旧体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内容,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制度体系和信用文化体系

参 考 文 献
[ 1]陈新.纳税信用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 08年
[ 2] 侯作前,《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原载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6 9期,20 03年 8月.
[ 3] 佚名,《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中国税法网.
[ 4]吕俊藏.诚信纳税缺失原因[ J].税务研究,2004,(6).
[ 5]陈岩.小议 “ 诚信纳税”[ J].涉外税务,20 05,(4).
[ 6] 福建省国税局课题组,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探讨[ J]. 福建税务,2002年第8期.
[ 7]王尽先,税收诚信缺失探因[ J],税务研究资料,2002年第7期.
[ 8] 林高星,中国税收征管战略研究[ H],厦门大学出版社,200 5第12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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