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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问题研究

药品定价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2 21:56:07
文档分类: 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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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药品定价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论文正文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摘要:目前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社会各界反应尤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医药价格秩序混乱,调查根本原因在于“以药养医”框架下的现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核心措施是废除“以药养医”体制,实行药品价格上限制度。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药品流通中间环节以及医疗机构三方面的通力配合,医疗行业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路子,并尽快地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真正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让卫生服务行业服务于患者,造福于社会。
药品定价问题研究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它的使用价值是预防和医治疾病,维护人体健康,因此对其价值的衡量应该是以此为基础来确定。但是当前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社会各界反应尤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到处是对药价虚高不满的呼声,医药行业成了一块烫手的山芋,上至专家学者下到黎民百姓纷纷积极建言献策,然而大多是不明就里地对医生、医药代表的咒骂。我认为认为应该理性对待当前的药价虚高问题。药品价格是体制、机制和市场结构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药品价格虚高是指政府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或企业自主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远远高于其社会平均成本,使药品最终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目前,我国药品售价基本达到以下比例:中成药出厂价格一般为零售价格的20%-25%,化学药品为10%-20%,极个别在10%以下。也就是说,药品的零售价格一般是出厂价格的4-10倍,甚至更多。药品价格虚高是造成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必须下大力气解决[1]。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自状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方调整,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即政府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从2000年开始,我国又对药品价格管理进行改革,主要是针对政府定价部分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政府定价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单独定价。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成本确定价格,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对于政府定价,除少数垄断性经营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外,大多数政府定价为最高零售价,经营者可以低于政府定价销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药品企业和医疗单位为例获取最大利润,通常都会按照最高限价销售。在各地执行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后,不同企业根据规模或技术含量中标不同的销售价格,但实际招标规则制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权利寻租空间,价格并不代表药品的技术含量。故目前我国药品定价机制存在弊端。
造成医药价格秩序混乱的原因
(一)医疗机构希望销售价格高的药品。目前国家实行医保类品种药品政府最高零售指导价和非医保类品种市场调节价的两种方式销售。医院可以在药品进价基础上加成15%作为利润。但临床实际销售时,医保品种销售占90%以上,医院销售价格基本维持最高零售价销售,医院处于利益考虑,不会轻易降低药品价格,也不愿意销售价格低的药品。由于医疗资源有限,竞争不充分,医疗机构也没有降低药品销售价格的动力。
(二)“以药养医”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是药品价格虚高的根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卫生支出预算逐年下降,医院为谋求更大的利润,把目光转移到药品上,开大处方,提高药价,实行“以药养医”。从2001年至2006年的六年间,我国人均药费占人均医疗费用的比重始终保持在42.7%以上,医院本来应依靠医疗服务获取收入、维持运行,而出现药费支出过高的情况显然不合理。国家对“以药养医”的体制基本采取默认态度,在药品定价上直接预留了医院的利润空间,成为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而企业研发新药的能力低,以生产仿制药为主,同一药品往往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缺乏竞争力。最终的后果是药品企业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企业只能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造成药价虚高。    
(三)医药流通企业销售费用高。据统计,我国前10位药品批发商仅占国内医药批发28%的市场份额,全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足1%,而销售费用率却平均高达12%。医药批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不高,单个企业市场覆盖率低,造成销售环节多,费用高,提高了药价。而不计其数的医药个体代理商规模更小,并且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回扣更隐秘,数额更大。个体代理商经销的药品种类和数量往往有限,无法实现市场覆盖,所以转手频繁。每次转手,都提高药价。值的注意的是,个体代理商合法的经营身份和政府监管的缺失在客观上为哄抬药品价格创造了便利条件。   
(四)医患间信息不对称使医院提高药价。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体现在患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需方。患者缺乏专业知识,而医生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的绝对优势成为患者用药的决定者,医生与患者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缺乏监督机制和利益的驱使下,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便大面积产生。医院提高药价,医生开大处方,过度提供药品,造成药费上升。  
(五)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暗箱操作”。1999年,为改变药品采购腐败和混乱现象,降低虚高的药价,我国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从目前看,上述目标都没实现,相反,药品招标采购却使“中介机构获利,患者和企业受损”。药品招标又增加了医药企业的负担,企业为招标成功,不得不拿出一笔可观的“公关”费,进行“暗箱操作”,这些费用都追加到药价上,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药价并未降低,甚至出现越招标药价越高的现象,药品招标的作用只不过是通过招标增加了一个利益分享者而已。    
 (六)医药生产企业以给医院高额回扣推动药品销售。我国医药生产企业数量多,很多企业规模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导致成本高。不仅包括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更多的是通过改包装、改剂型、改规格等办法使同一药品改头换面,逃避降价,以高价重新上市。在这一过程中,药监局管理失控,为“四改”大开绿灯,使新药审批达到泛滥的程度。药品生产企业对自行定价药品往往虚报成本,以提高药价。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对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的定价资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缺乏真实有效的测算和监管,造成企业自行定价药品和医保乙类药品价格虚高。
二、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措施  由于药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有必要介入进行规制。从目前的情况看,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环节同时进行规制。
 (一)实行全国统一的涵盖全部药品的价格上限规制[2]。现行医保类品种实行政府最高指导销售价的方式定价在药品定价方法上,取消预留的医院的利润空间,实行价格上限规制,制定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应以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费用为依据进行制定。对疗效确切的廉价经典药和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创新药,应适当提高限价,以鼓励企业生产廉价经典药并进行新药研发。价格上限规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最大限度的使企业在关注利润的同时,进一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将现有的按厂家、按规格、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定价的单一被动的定价方法,改为同一药品按厂家、按规格、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定价和按剂型、按给药途径制定单位数量的价格两种方式并举的复式定价方法,并以单位数量的定价乘药品的规格数量计算得出药品的定价。这样,无论医药生产企业怎样“四改”,都无法躲避规制,摆脱了通过所谓的“新药审批”逃避规制的被动局面,避免“新药”审批的泛滥,便于患者监督药价。同时,在定价药品的范围上,考虑到现有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对全部药品实行定价,这有利于解决企业自主定价所产生的虚报成本问题。围内。为防止在药品定价过程中产生腐败现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药价规制机构的审计监督,对定价药品进行抽样测算,提出整改意见,使药价规制更透明、更合理、更科学。
(二)全面整合医药流通企业[2]。整合医药流通企业可扩大市场覆盖,减少流通环节,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进而降低药价。我国应由政府出面,推动医药流通企业的兼并重组,培植大型医药公司,提高药品流通产业的集中度。在整合过程中,不宜按行政区划为医药企业指定市场范围,以免造成某一行政区划的市场垄断。应保持全国统一的、完整的药品市场体系,允许所有的医药公司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开展业务,展开竞争。在医药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上,应引入现代化的物流运作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集中配送,连锁经营,高效率利用人力资源,提高配送效率,实现成本低、效率高、投资少的目的。应取消医药个人代理模式,消除医药个人代理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净化医药流通市场。 
(三)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加快推进医药分家。财政预算资金足额投入后,医院已经没有“以药养医”的压力,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大处方的道德风险依然存在。政府部门应完善处方监管制度,加强处方监管。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将职业道德记录作为医生执业资格的一项重要考察内容,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出现开大处方等职业道德不良记录,直接吊销医生执业资格,以实现对医生的制度震慑。应改革医院收费标准,明确医院的主营业务是提供医疗服务,医院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应是医疗服务收入。应提高目前过低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拉开不同水平医生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差距,作到质价相称,真正体现出知识的价值,使医生的价值能通过直接的、正当的收费得以实现,而不再以大处方和高额的设备诊察费用等这些扭曲的形式体现出来。应认真测算设备诊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高额的设备诊察费用。加快推进医药分家,将医院药房从医院剥离出去,成为拥有独立产权的实体,切断医院与药品销售间的利益关系。医院药房的客户群主要是来自医院的患者,医院药房对医院有很深的依赖关系,这就决定即使其独立出去,仍将会与医院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医药分家必须与其他各项措施共同实施,才能发挥作用。   
 (四)废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代之以药品网上交易平台。药品价格上限规制已为药品规定了合理的价格上限,医药企业的利润已被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医药企业只需在上限价格内展开竞争就可以了。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额外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费用,浪费了资源,有违背药品价格上限规制的初衷,而其现有的种种弊端也为各界所诟病。所以,应予废除。随着医药分家的逐步推进,医院不再成为药品采购的主体,但却仍是药品使用的主体。应搭建药品网上推广交易平
(五)设立专门的药品价格规制机构[3]。在药品定价的机构设臵和权力分配上,应取消地方政府的定价权,在中央政府内成立药价规制机构,作为全国统一的药价管理机关,配备一定数量药学专家、临床医生专家和经济学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药品进行动态、实时的成本跟踪测算,并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体,实时公布,提高透明度,实行全社会监督。药品价格规制机构应建立新药审批的联动机制,将药品定价作为新药审批的一个必要程序,没有进行药品定价的新药一律不得审批。为了规范新药审批程序,严格新药审批管理,可考虑在各省市建立中央药价规制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与当地医药企业的联络工作,但派出机构没有定价权。通过这些机构的设臵,统一全国药价并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所有药品包括新药都纳入药价规制的范台,在此平台上,医院可发布药品需求信息,企业可发布药品介绍及参考报价,以此共同推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药品价格是体制、机制和市场结构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药品流通中间环节以及医疗机构三方面的通力配合,医疗行业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路子,尽快地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真正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而我们也能从根本上认识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遏制医药市场的畸形的利益格局,让卫生服务行业服务于患者,造福于社会。

参 考 文 献
【1】陈玲等.对我过药品价格问题的探讨:医学信息, 2009年12月第1卷第12期;
【2】叶露等.我过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中存在问题和成因分析:中国卫生资源,2008年3月第Ⅱ卷第2期;
【3】于成龙等.药品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医学与社会,2010年4月第23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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