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第3页
二.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金融竞争存在的
影响 ………………………………………………………………………第4页
三、强化金融监管的必要措施 …………………………………………….第7页
四、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构建…………………………………………….…第9页
内 容 摘 要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关键词:金融监管 竞争 关系 对策
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的活动。进—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目前非国有部门占了74%的工业增加值,63%的gdp增加值,但是在整个金融资产中所占比重尚不足20%。因此,要对现有的金融体制实施改革,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没有新体制的发展,没有竞争的发展,改革是不会成功的。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当然,国家在发展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时,一定要妥善解决存款担保和行业监管两个问题,把它和国有银行、国有金融机构一样公平对待。 (二)利率市场化。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利率制定的非市场化,不仅直接影响到基础货币的调整,使得判断宏观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和货币政策效果好坏缺少了最准确的标准,还影响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所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宏观经济改革都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条件下比较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 (三)分业与混业经营。自1929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领域出现分业格局,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和日本。1986年,英国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1998年,日本发生了金融“大地震”,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1月12日,美国以新的银行改革法案代替沿用了50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戈尔法案》,允许成立金融服务集团公司,组建全国范围的“金融超市”。至此,分业金融的三巨头都走过了一个由混业到分业,再由分业到混业的历史过程,混业模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是在 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后才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在加入wto的新形势,势必面对国外金融业强有力的挑战。同样,国内的各家银行目前也面临着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增大、间接融资比重下降的问题。由此引起的业内竞争加剧,造成银行利润率下降、业务风险增大,迫使许多银行不得不考虑从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寻求自身的业务发展,于是各种取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已经悄然涌现,混业经营成为国内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鉴于混业经营制度曾经一度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在法律体系尚不十分健全、金融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的状况下,要稳妥地做好混业经营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第一,在初步建立金融业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第二,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使得各种经营行为都有必要的约束和合理的激励,第三,加快金融企业的上市进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扩张资本规模,以应对外资金融百货公司的竞争,第四,重视人才培养,要将一批知识结构新、管理能力强、适应激烈竞争的年轻人充实到金融企业的领导和骨干的岗位上;第五,要逐步增加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渠道,加强两市场的内在联系。
二、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金融竞争存在的影响 。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金融机构经营业绩大幅提升,不良贷款识别、计量、控制、处置的能力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明显增强,但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宽和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不断暴露,发展中的风险为断增多。而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使监管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目标,主要表现在: (一)检查多,跟踪少。检查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发现已经发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减少损失;二是为了防止风险的发生,防患未然,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接二连三,查出的问题或大或小,层出不穷。检查结束后,也按一定要求整改或处理。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后续跟踪检查不到位,使得现场检查走过场,为检查而检查,导致每次查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
(二)问题多,处罚难。纵观近几年检查情况,每次均有不同程度的问题,但是由于处罚手段过软,监管手段单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导致同一问题屡查屡犯,查而不纠现象蔓延。这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根本在于全国通用的处罚措施与欠发达在区的实际不相符。一是从经济处罚的角度看,银监会的标准在5万元以上,如果处罚2-3次,对于一个每年收入只有几十万的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是迫使其“下课”,退出金融市场;二是有些金融机构普遍缺乏有经验的高管人才,如果取消一个相对有经验的高管人员的资格,再选出一个来,也无法提升管理水平,难以实现 长足发展的目标,造成了监管部门的问题多、处理难度大的尴尬的局面。 (三)现场检查频率高,非现场监管作用弱,尚未形成有效对接。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检查只是一种向上级部门报数据的工具。 (四)邓高管人员审查严,管理松。高管人员作业金融内部管理的核心,其决策决定着地区银行业发展的方向,影响着银行业经营理念,是银行业发展的首要因素之一。而在实践中监管操作对高管人员任前审查较严,有一定的审查指标,但对其日常监管因没有操作性强的监管指标而基本流于形式。 (五)按部就班,创新立异少。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推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而实践中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是,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投入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上,无暇顾及自身工作的安排。长此以往,造成实践中监管人员对上级部门的依赖心态逐渐增强,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缺乏创新氛围和条件,自身创新的锐气逐渐减弱。
三、强化金融监管的必要措施。
(一)强化金融监管组织的自身建设 。
金融监管组织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金融监管组织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职能关系。各级金融监管组织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金融监管组织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还必须制定与继有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第二,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第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三)采用科学方法,加大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的力度。
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首先,加大人才队伍教育的力度。人的才能不是生而有之的,而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培养获得的。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在全球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影响下,金融的稳健运行,事关国家安危。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教育的状况离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对人才的客观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此,应采用科学方法对金融人才进行培训。
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
此外,还须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与竞争的长效机制的构建
1.加强、改进和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维护中国金融稳定
(1)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动态调整,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动态监测现有监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别是要对监管框架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调整和改革,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部门发展的现实需要。 (2)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必须尽快建立一个更为超脱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3)努力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点,不断强化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内表外业务以及金融体系清算支付系统的监管,达到既促进金融创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4)重点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要强化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其杠杆率过度上升,确保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控,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好其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防止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风险敞口过大;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5)建立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强有力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一套运行有序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包括注入流动性、处置有毒资产、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等)。 (6)加快金融监管体系自身的建设。要加快金融监管法规、制度和机制建设,严防出现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死角”;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和人才储备,特别是要尽快提高监管当局对资产负债、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等的监管能力和对风险的预警、防范和控制能力;要逐步升级监管技术和改善监管方法,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与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甄别、防范和处置。 (7)构建有效的中国宏观审慎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微观审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保持微观审慎监管能力和效率与金融业务、金融创新的动态协调;二是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架构,有必要明确中央银行为宏观审慎监管的责任机构,建立微观审慎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信息共享的机制,建立既兼顾各方(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利益又明确分工的协作机制;三是待条件成熟时,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基础上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金融委员会,专司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全面分析、监控所有可能导致金融体系风险的机构、产品、工具、市场和交易行为,开发和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标准、指标,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逆周期监管的相关制度,通过逆周期的政策(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改革计提拨备政策以及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等)建立适当的逆周期监管机制;五是要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并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并进行连续监测,重点关注每个指标与历史平均值的偏离,在检测中不断修正。 (8)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国际场合,加强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沟通与协调,共享信息,加强共同行动,促进全球金融的稳定。 2.提高货币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基于后危机时代宽松的流动性所带来的资产价格泡沫和未来通货膨胀风险的存在,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恢复,或注入的流动性使通货膨胀出现上升压力,货币政策就应迅速进行反向操作,及时收回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过多流动性,同时货币政策应坚持尽可能在灵活的通货膨胀目标制框架下,协调经济稳定、金融稳定和货币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后危机时代的货币政策应高度关注资产泡沫和通货膨胀风险,将货币稳定(或币值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坚持灵活的资产价格的货币政策应对规则,增强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3.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 (1)完善金融安全网运行的法律法规。首先,在现有法规体系的框架之下,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归类和修订,按照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新的以风险监管为基础、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法律、规章和规则。其次,改进监管机构内部法规制定程序,对监管法规的立项、审议和发布实施进行规范,确保法规制定的及时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再次,建立监管法规的动态跟踪、评价和改进机制,定期对监管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对监管法规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2)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参照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中国现有的涉及金融监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更具体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在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信用风险的信息披露、市场风险的信息披露和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3)进一步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要明确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定位,包括最后贷款人的宗旨、目标、责任、范围、方式等,增强救助的目的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要明确最后贷款人对金融机构的救助程序,并向市场公布,接受监督;要明确最后贷款人救助对象的标准;要完善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手段,可以更多地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等方式,甚至在必要时可以尝试用担保、承诺等新的方式。 (4)尽快明晰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风险程度不同的金融机构实行区别对待。 (5)实施建设性模糊策略,防范金融安全网所引致的道德风险。 4.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 (1)树立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确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地方政府要将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涉资金在地区间的正常流动,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 (2)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引导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行为。要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要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完善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合理控制地方信用规模,引导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投资计划与本级财力进行科学预算;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所需的法律制度。 (3)规范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职能,提高其专业化、市场化水平。要明确在各级政府设立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或金融管理局),其职能明确界定为制定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推动地方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金融生态建设,建立地区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危机紧急干预机制。要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逐步剥离其融资职能,突出其稳定职能。要加强金融办的制度建设,提高其甄别能力、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建立规范、有效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监督体系。 (4)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区域金融市场体系,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地方公共机构债券融资制度,发展地方公共机构债券市场,以适应地方城市化的正常融资需求。
参 考 文 献
1、文硕,《审计发展史》,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
2、"国有股减持"课题组,《国有股减持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3、陈武朝 郑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的特点及其影响的探讨》,《审计研究》200年第1期
4、李利明,《当银行成为企业》,《经济观察报》2002年2月25日
5、同2
6、黄玲仁,《浅谈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