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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1 13:48:03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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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3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4、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4.1监管目标不明确
4.2监管主体不到位
4.3协调机制不健全
4.4监管体制存在缺陷5 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5.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5.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5.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5.4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监管当局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银行监管 金融监管 金融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监察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间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间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出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等行为。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知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4.1监管目标不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所不同。为了确保货币稳定,通过货币政策来调节货币供应量,是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也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工具;而金融监管目标则在于,保护存款人的正当利益,确保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是较为具体的目标。对于金融监管来说,一方面确保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落实,发挥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则以存款人利益为着眼点,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对策,同时确保竞争的平等性以及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对金融体系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实际上,这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过于强化货币政策目标,但是忽略了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起到了一定制约作用。
4.2监管主体不到位
当前,金融体系的行政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社会外部监管等有所脱节。我国除了行政监管力度较大之外,金融体系的自我监管、社会外部监管普遍呈现弱化缺陷,既不利于行业自治,也不利于提高监管主体的综合素质。另外,以监管客体角度来看,如果金融企业规范性不强,必将造成监管的负面作用,再加上金融企业忽略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来说,缺乏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管理失控,常常导致金融企业的资金不足;一方面背负政策性压力,一方面盲目扩张,使得机构人员难以适应人员增长与业务增长的复杂性,增加违规经营可能性。
4.3协调机制不健全
以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状况来看,分业监管主要针对分业经营格局,更利于贯彻分业经营原则,使得监管部门可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具体对象实行监管。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分业监管形式,造成监管部门自成一套体系,缺乏整体性、协调性,给诸多监管对象带来可乘之机,造成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之间的漏洞。对于违规行为,本应该严格查处,但是在分业监管体系下,我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条块分割、自成体系,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性的制度框架,难以发挥长效机制的积极作用。
4.4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一方面,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中,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随着各种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增多,金融业务的内容有所突破,难免出现监管漏洞或者重复监管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不清,以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缺乏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分散监管、多头监管、管理脱节等问题。
5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5.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5.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5.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2)加强社会集资管理。人行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社会集资方面的金融法规,将社会集资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依法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 
  (3)研究解决好财政信用问题。完善利率管理。为防止利率竞赛,人民银行目前仍有必要规定统一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但这种僵化的利率机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已迫使各金融机构设法逃避利率管理。因此,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形势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而将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定为基准利率并辅之以不同各类的浮动幅度,最后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规定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来间接调控利率。
5.4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结合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监管当局需要在强调合规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问题。其一,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与风险管理;其二,监督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运行状况,包括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精准性,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其三,针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普遍资本充足率较低的现象,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提高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要求相适应;其四,树立监管当局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开展有效的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具备基本处罚权。对于跨境银行的管理工作,其母国监管当局应确保资本的充足性以及清偿能力,一切处于监管当局监管中;作为东道国的监管当局,主要对分支结构的内部管理状况、资产状况、资金流动状况鞥实行监管,同时加强两国监管的定期交流与协商。
参 考 文 献
[1]S.Scott MacDonald , Timothy W.Koch . Management of Banking , 6th edition ,2008,Cengage Learning , Pecking University Press.(222-225).
[2]David Denney . Risk and Society .2009.Sage Publications of London , Los Angeles , New Delhi and Singapore.(124-136).
[3]陈德胜,文根第,刘伟,庄健 .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2009. 清华大学出版社.(25-35)
[4]梁世栋. 《商业银行风险计量理论与实务》 . 2009 . 中国金融出版社.(64-70).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brc.gov.cn
[6]平狄克.微观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1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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