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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1 13:47:42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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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关系
二、金融监管与竞争的比较分析
三、金融监管与竞争所产生的创新之间的分析
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五、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竞争之间的平衡关系(黄72)

内 容 摘 要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现代金融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核心,在成为现代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同时,也给现代经济带来诸多的不稳定因素。尤其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所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之后迫使人们重新审视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创新之间的关系,并不停地探索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研究如何使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和谐相容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与竞争
自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以来,通过美国体系的贸易及投资传染链条,在影响全球经济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学术界和各国政府针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竞争创新的热烈讨论和实际变革,全面深入地理解金融监管理论及竞争,梳理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是研究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逻辑起点。
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关系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两个词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市场退出监管。金融监管的核心在于抑制金融机构麻木进行信用扩张和防范金融业务中存在的经营风险。
而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不断进行的角逐。竞争是参与者之间的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持续不断的市场较量过程,这个过程是市场价格引导的过程,是不断出现创新的过程。
根据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要利用监管抑制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又要进行不断的创新以达竞争的目的,因此,有一个问题需要进行解决:“监管和竞争是冲突的吗?”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因此,综上所述,现今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是过去面对危机的相应措施,一个精心构建的管理条例能达到反竞争的目的,却使公众认为唯一的目的是服务于公众的利益,所有这一切暗示着来自监管改革挑战是制度上的,因此,需要重新评价监管的政策,并鼓励竞争。 
二、金融监管与竞争的比较分析
 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更有效,什么样的金融监管能使金融体系稳健,正如金融发展史所所表明的金融体系与金融管制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因而这两个问题不是单独的,而是统一于金融监管与竞争的框架中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开始之时,受世界金融创新思潮和混业经营的思想的影响,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机构曾经试过综合经营模式,197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6年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等,由于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由于金融法规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滞后,也由于国民经济在转轨过程中不断出现时空局面,中国政府在1993年的金融改革中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并在以后的工作立法中加以确立。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实现与混业经营的趋势不仅是管制的技术性问题,而且是选择何种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问题。中国处于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对西方金融体系的学习和模仿。但中国经济的发展性和转轨性,使得金融体系的改革既有金融自由化要求,又有处理国有经济与国有金融的微观主体改造问题,中国的金融体系并不是最有的选择,理解市场主导与银行主导体系的差异,对建立富有竞争力的文件的金融体系是必需的。
三、金融监管与竞争所产生的创新之间的分析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衍生而来,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的解释,金融创新是指获得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无法得到潜在利润,对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进行变化,是以盈利为动机的缓慢,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根基之一。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创新伴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到来而空前活跃。金融创新实现了人们在金融领域中各种要素实行新的组合,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来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创新引发了的金融的爆发性革命,也是大量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趋加剧,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机构的同质化,是的金融机构可以涉及信贷、证券、信托、保险等诸多领域,金融机构的跨行业运营,在模糊了金融内部不同行业界限的同时,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规模效应,促进了金融快速发展,但同事也是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使金融业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此外,金融创新导致金融机构的业务日日趋模糊,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随着金融混业浪潮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原有的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需要进行调整。如何应对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局面,已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迫切任务。不断提升金融创新层次。当前,全球金融衍生产品已经发展到将近1200多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市场的混乱,因此,我们要正确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开发产品向体制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面发展,不断提升金融创新的层次。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监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给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我们应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促进监管手段的丰富与创新。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更多地强调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与之相适应,监管机构应当在监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不断创新完善。同时,应深刻认识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行相关立法,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不断增多,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将成为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笔者建议,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可组建一个金融服务局,专门监测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加大监管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效率。约束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要推进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就必须约束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高管们进行管制,一定程度上约束高管们的冒险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要对投资复杂金融衍生品进行严格的预算和约束,在预防道德风险的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创新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评估。应采取不同指标进行金融风险预警,要建立一个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一个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管理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此外,也可以从诸如投资战略、投资信誉、投资领域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综上所述,金融创新改变了现代金融的基本观念。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关系中,金融业已不单单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它广泛参与各种投资和服务,才去更加灵活的手段与其他产业进行收益风险的分配。面对金融业基本价值观的变革,金融监管的基本观念也必然进行变得。如果说金融创新是永恒的,那么金融监管的变革永远不会停止。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行为。
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来看,两者有着否定之否定的关系:一方面,严厉的金融监管引发了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使得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由此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看,二者是一个河东的均衡过程,即“管制——金融创新——再监管——再金融创新。这种动态的行为博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重复,每一个新循环都有一个新的起点,由此推动了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主要包括表外业务风险、伙伴风险、创新工具风险、操作风险、泡沫风险等,金融机构在进行创新的同时会产生更多、更强的金融风险。首先,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创新产品本身是经过复杂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来的,除设计者外,其他人很难明白其内在的真实价值。随后,为了赚取高额的手续费,金融机构则自行定高价标出。因此,这些产品本身就具有转嫁风险的功能,并成为个体投资者转移风险的手段。但是,就整个经济体而言,金融创新产品并不能转移风险,而是将风险隐蔽起来。其次,金融创新更易积累和传递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产品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是通过资产、信用、风险等环节进行结构性重组而成的,其各个环节都关联紧密并有一定的风险性。单个市场主体间虽然不断转让金融创新产品,但产品本身的风险仍然存在,并且这种风险通过一层一层的传递并逐步积累,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在出现巨大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当所有持有者都想同时出售产品时,会造成整体金融市场的动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金融产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隐蔽性。第三,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所降低。金融创新贯穿于金融业发展的始终,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浪潮给金融业带来了严重的冲击。证券、租赁、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经营银行的某些业务,其运营主体也从银行扩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由于这些机构不是金融监管的重点,监管当局无法对他们开发出的大量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相应监管。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往来非常密切。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将使整个金融体系限于困境。在资本流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日益密切,一国的金融风险,将会引起连锁反应并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发生。
    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消除风险。要使金融业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大的动荡,有效监管显得尤为必要。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一方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当市场失灵时,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如,金融创新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金融主体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从金融业的特征看,金融业存在多方面的特殊性。首先,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也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会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其次,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本身具有隐蔽性,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报高价并进行虚假陈述予以出售,使风险在传递的过程中层层积累。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并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
金融发展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赛跑过程,从理论上看,如果金融机构违规,那么政府的最右策略是监管,但由于一定的诱导,金融机构也会存在违规行为,没有金融市场的充分自由度,经济就难以发展。然而,如果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并被不断滥用,投资者遭到误导甚至欺诈,则不可避免导致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不能脱离于金融监管,它们是一对互动的博弈体。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存在混合战略那什均衡现象。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法律冲突
国际间的货币金融关系纵横交错,纷繁复杂,需要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进行协调,这套法律体系就是国际金融法。按照传统意义上的界定国际金融法建瓯市国际货币金融交易规律所要求的行为规则。首先,从理论分析入手,明确金融创新的内涵和外延,指出对金融创新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第一部分首先把金融创新的概念进行了梳理,确定了金融创新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指出对金融创新进行法律监管有其深刻的经济学和法理学依据,如熊彼特创新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以及法律行为理论等等,这正是对金融创新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所在,也是我们建立金融创新法律监管机制的重要依据。第二部分分析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对这一关系的准确把握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衡平法律机制是否运行有效的关键,它所解决的是金融创新法律监管的适度性。 其次,在第三部分中对相关国际先进经验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国际上,金融创新法律监管并不是一个新兴的名词,为了应对金融创新浪潮,世界各国都对其金融法律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并在许多方面逐渐形成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典型的例子有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的改变、由偏重安全或偏重效率的监管理念向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监管理念的转变……这些国际先进经验将为我国建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衡平法律机制提供良好的借鉴。 再次,对我国目前金融创新监管的立法现状进行检视和反省。第四部分指出我国当前并未形成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体系,现有的立法存在着立法层次低、不成体系且相对滞后,监管目标上,对金融效率重视不足,分业经营体制制约金融创新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削弱了金融创新监管的效果,监管手段不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占主要地位,缺乏金融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缺乏金融创新失败的退出机制等多种弊病。国际金融法体系中监管规则的缺位也标明了国际金融法的建设远远滞后于时间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化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中国的金融监管现在是建立在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基础之上,有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路基本上是按照传统金融体系假设即封闭的市场,稳定的经营区域和在异构运作来建立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金融业曾经历了多元化经营的发展阶段,但由于规则缺失、内控机制不健全、会计准则不完善、监管不足等原因,在当时的金融生态环境下,金融业出现了混乱现象。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随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2003年“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金融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2006年和2011年,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在政策和市场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
投资金融业的企业集团日益增多。企业集团通过新设、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进入金融领域。目前,有数十家央企共投资、控股、参股了金融子公司,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领域。约10家央企在集团内设立了专门管理金融业务的公司,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等。复星集团、万向集团等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对多类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形成实质控制,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交叉性金融产品加速发展。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均开展了理财或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13年末,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管理资产规模均突破10万亿元,证券公司管理受托资金规模达5.2万亿元。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始起步,银信、银证、银保、证保合作不断深化。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促进综合经营。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速发展,逐步重塑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相互交叉和融合更加便捷。同时,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陆续进入传统的金融业务领域,在支付结算、小微贷款、销售渠道等方面取得进展,有些企业的业务已经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一定程度上实行了综合化经营。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也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
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有待健全;
金融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有待明确。
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有待完善;
金融机构退出法律规则有待规范:
金融监管的风险规制有待扩展;
金融监管的基本法有待相互协调;
五、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竞争之间的平衡关系
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看,走金融改革这一实现经济增长的捷径,又可实现其之间的平衡,我们认为中国金融体系改革次序体现如下:
从开放经济的角度看,金融管只要有国内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逐步展开。
在一个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若准许进入金融市场,由于某种形式的套利机会,会暗中破坏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风险。
从金融体系功能看,中国当前的管制要以提高银行效率为前提。
由于中介和市场在风险分担功能上葛有自己的长处,因而中国金融体系银行占主导地位是的银行系统效率对中国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重要,当前中国股票市场处于增长初期,市场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政府调控也不得力。因此提高银行体系效率对中国经济具有特别意义。
从对市场的促进作用看,发展金融市场是管制改革方向。
经济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新技术的融资方式。创新经常一观念的多样化为特征的,因为没有先验星系作为决策的基础。
总之,金融系统是复杂的,市场和中介既有特点,也有不足,选择某种体系一定要依赖于每种经济的特定性质。综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历史,呈现在人们面前得失:“金融监管是金融这个现代经济的“神经中枢”,而竞争又是促进金融创新与进步的关键,因此要平衡两者的关系是今后金融改革的方向。

参 考 文 献
吴晓灵《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实现》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
王宝杰《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我国的法律应对》(2009)
晏宗新《金融业监管与竞争理论研究》
史福厚《金融监管导论》
廖凡《金融监管竞争,冲突与协调——兼论我国混业经营监管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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