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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结算欺诈及其防范初探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结算欺诈及其防范初探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0 16:46:30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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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目前我国贸易信用证结算欺诈与防范的状况……………………………3-3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欺诈案例分析…………………………………………4-7
三、解决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欺诈事件的对策…………………………………7-8

内 容 摘 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信用证欺诈行为却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在各种信用证欺诈案例中,对买卖双方和银行都有受到欺诈,使被受到欺诈方和银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的损害。虽然说“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影响最大的一种外贸结算办法,采用此种结算方式,使得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基础由“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一般来说,卖方通常能够收回货款。但是,还没有一种结算方式是尽善尽美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不例外,就如一句生活中有人常说的“无商不诈”,这话说的意思是每个做生意的人总是为了赚取更多利益而做些对他人不利的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对信用证欺诈进行初探与研究,寻找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并寻求有效的对策,为实践中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提供帮助。
关键词:欺诈 防范 卖方 买方 银行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初探
一、目前我国贸易信用证结算欺诈与防范的状况
信用证的产生,对于19世纪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来说是一场巨大的革命。它首次让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双方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通过有关的查询与查找,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目前我国70%以上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非商业信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用危机,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但实际上无论对买卖双方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如何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迫切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进出口业务的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际结算业务陆续展开,信用证业务结算方式在对外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但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信用证中的出口商(卖方)与进口商(买方)两方中的一方受到相关的欺诈,或两者串通导致银行受到欺诈。有的银行片面追求业务量,忽视了各项内容制度的执行,为了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对企业的资信状况缺乏深入地调查和了解,盲目做信用证业务,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隐患逐渐显现。许多银行信用证业务被动垫款的数额急剧增加,外汇不良资产比例不断提高,危及到银行的外汇资金安全,扰乱了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
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结算方式,它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人都守信用,正所谓人无完人,没有一个人是完美的,他总会有或多或少的缺点存在,这样就使信用证的信用风险难以避免。尽管信用证交易欺诈的危害性已引起国际贸易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利害关系不同以及技术性方面的原因,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实质性进展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欺诈活动的升级。如何做信用证业务、防范信用证的风险已越来越引起重视。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欺诈案例分析
案例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受到欺诈,2012年12月26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买方)为日本的D公司, 受益人(卖方)为我国的一个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ZHANG OF D,ⅹ ⅹOFFICE IN TWO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卖方时,指出了该条款,提醒卖方注意。卖方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为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2013年1月28日,金额为USD268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第二次议付时间是2013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10752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买方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
在本案例中,买方授权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UCP500第四条中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交易所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因此在案例中外国D公司的做法已违背了国际惯例。本案例是形形色色“软条款”的一种形式。上述案例中“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ZHANG OF D,ⅹⅹOFFICE IN TWO COPIES”。该条款是一个典型的软条款。
案例中所说的信用证软条款,它是指开证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开列某种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因而构成了对卖方安全收款的重大威胁。信用证欺诈是以单据和信用证的条款严格相符为前提的,而软条款欺诈则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特殊条款限制单据的结汇效力。“软条款”欺诈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常遇到的,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不同的种类。如买方伪造信用证进行提货。这是买方欺诈卖方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有使用虚假银行名义、开立假信用证和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两种情况。
还有转让信用证项下买方进行的欺诈,这种欺诈在中间贸易中有中间商可能在转让信用证中加列免责条款,将风险转嫁给卖方。例如:转让行加列了这样的条款:“假使所有提交的单据符合本证条款,在收到开证行的款项时,我行将按你行指示汇给你行。转让人或我行均不承担任何迟付和转递利息之责,若有的话,由议付行索赔。”这实际上是转让行的免责条款,名义上是信用证,实质是托收方式。若原开证行资信不好,卖方很可能要受损失。
在对外贸易还是对内贸易中卖方所要遭受的欺诈种类各种各样,只有意识到防范才能减小风险,为自己所在的公司创造最大的利润。通过查阅有关案件与相关的知识,针对卖方所要遭受的欺诈提出以下措施:
1、慎重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确定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克服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风险防范的心态。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较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3、认真订立买卖合同,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
案例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受到欺诈。2012年中国A贸易公司与美国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贸易公司委托中国C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A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C海上运输公司按2012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收货人B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C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B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2013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3个多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中国A公司和C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B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本案例分析:第一、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那样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受些损失。第二、应该在美方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让买方和承运人一起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在案例中卖方既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丧失商业信誉。不过在本案例审理过程中,A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C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经过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与美国B公司达成了协议,结果是由A公司和C公司支付美方A公司赔偿金,A公司方撤销起诉。如果本案审理中买方不和A公司和解那么也许不单单是赔偿金那么简单了,在这一起案例中卖方能受到这样的惩罚算是幸运的了!
在现实中,买方受到欺诈的现象虽不比卖方受到欺诈的现象多点,但也随处可见的。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查阅,从与这起案例分析中得出结论买方应这对以下防范措施引起重视: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在实践中,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应当通过卖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3、熟练运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技术性规定, 买方对这些技术性规定必须熟知并灵活运用。严格审查单据对于买方来说尤为重要,仔细校对卖方提交的每份单据,防止卖方恶意欺诈的情况,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案例三、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受到欺诈。某公司于2012年4月以国外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为抵押,向C银行申请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500万元用于产品生产和装运。但是A公司一直没有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而是与买方协商在其他银行采用电汇方式进行核算,致使C银行打包放款形成不良。后来银行人员通过了解得知,A公司当时缺乏流动资金,所以没有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防银行直接扣款。 
这起案件中,A公司处于流动资金缺乏的考虑,没有执行打包贷款的信用证,给银行造成了利息损失。可以看出来证是真实有效的话卖方仍然会给银行带来风险。“打包放款”是指在卖方为信用证下出口备货时,银行以信用证预期收汇为直接还贷来源,为其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采购或加工出口货物,或用于货物装运所需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信用证收汇后首先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在打包放款的实务中,往往由于出口方银行对卖方的资信审核不够,造成打包放款被出口方恶意利用,造成银行的损失。对此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制造的风险及其动机。通过对这些动机的分析,进口企业及银行可以对卖方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所防范,由此提高了整体的贸易安全性。通过从上述案件中提出几点防范措施如下:
1、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3、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权利,因而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或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4、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贸易方,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骗风险。
5、在积极扩大国际业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此外,由于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欺诈活动,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
三、解决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欺诈事件的对策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种类和方式的研究,对在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不仅给被欺诈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破坏了正常国际贸易、国际经济秩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信用证支付方式将会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与此同时信用证欺诈行为也会越来越多并且防不胜防。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信用证欺诈问题的严重性,不果断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的中国很快就会成为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主要受害国。因此,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信用证业务和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对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需要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诚实的贸易商和进出口方银行以及各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参 考 文 献
[1]白丽影.《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J].南方论刊.2007(4)
[2]戴晓芳.《信用证诈骗的新特点及其防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7)
[3]龚玉和.《进出口经理人》[M].世界机电经贸信息杂志社. 2007(5)
[4]李方. 《经济与法》[J].经济师.2008 (1)
[5]李秋泓.《信用证欺诈与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7)
[6]刘玉亮.《谨防国际贸易中欺诈陷阱》[J].中国经贸.2006(6)
[7]魏彩慧.《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2004(11)
[8]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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