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小额信贷发展起源
二、小额信贷特征
三、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分析
四、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未来小额信贷发展之路的几点思考
六、未来小额信贷发展方向
内 容 摘 要
目前,我国随着小额信贷业务的不断普及,由其产生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不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弊端。本论文试从小额贷款的历史起源,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进一步规范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朝着健康的方向长远发展。
对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
进入新世纪以后,小额信贷是成为重要的金融手段之一,具有高到户率和高还贷率的特点,使得它对有一定生产能力的贫困户脱贫方面效果明显。中国目前的小额信贷已进入扩张阶段,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的多种机构都在独立开展不同形式的小额信贷业务。考虑到中国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大都处于试点及小规模扩展阶段,正严重的依赖中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补贴而运转,探讨小额信贷目前存在的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小额信贷发展起源
小额信贷是指对低收入的人群和微型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小额的贷款、存款、汇款、小额保险及其他方面的金融服务,它包括在农村和城市进行的小额信贷服务。在世界各地实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有多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孟加拉的格莱明乡村银行、印尼的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等。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式的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以下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是在总结小额信贷对贫困人群和微小企业贷款的经验教训后发展起来的。该业务起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格莱珉银行关于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欠发达国家的广泛效仿。①
二、小额信贷的特征
小额信贷是一种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借贷方式,它既区别于通常的银行等正规机构的贷款方式,也不同于民间的非正规信贷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扶贫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门为贫困人口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信贷业务。
以穷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实行小额短期贷款和分期还款制度。
2、小额信贷在组织设计方面兼具民间非正规信贷和银行等正规信贷方式的优点。一方面它具有一般非正规信贷形式的优点,如通过建立与用户的紧密而亲切的关系、确定方便的交易时间和地点、参与性的监测等方式,增强用户的信任感,降低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具有银行等正规机构管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通过精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使在不需要担保的条件下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高风险得到减少和避免。
3、具有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较高的利率水平。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的运行环境,以实现机构的操作上的可持续性和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要求贷款利率和其他收费要能够抵机构的资金成本和管理支出,不同于扶贫贷款中的贴息和免息。
4、有着自己特殊的风险管理机制。贷款项目的选择、贷款的发放、回收等活动完全处于公开状态,参加贷款的低收入穷人能够相互进行平等的监督。重视对低收入穷人的培训和技术支持,重视对穷人的储蓄动员和组织。与正规金融机构建立必要的联系;鼓励和组织穷人参与贷款项目的选择、管理、监督和实施的全过程。
三、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分析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试办小额贷款业务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已在我国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小额贷款业务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之一,在缓解贫困和增加农户收入方面发挥了显著成效。②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小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四,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稳定。
作为新型的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挥着聚集民间资本、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等职责,并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经济利益,提高全社会就业水平,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加剧,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国内经济运行中也导致了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一些中小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农民贷款融资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这种形势下,为缓解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大力推进民间资本、产业资本向资本金融市场转移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小额贷款公司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其中村镇银行799家。
四、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政策的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二)利率的制定陷入两难困境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而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又比农信社要高,这是因为,农信社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贷款来维持运营的,而小额信贷公司要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另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得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现。
但是,又不能把利率定的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现赢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且过低的利率容易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国内外大量的经验己经证明有补贴的优惠贷款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许多人存在“不要白不要”、“白拣便宜”、“捞一把”、“搭便车”等思想,最终的结果是完全剥夺穷人获得信贷支持的机会。
(三)风险防范能力亟需加强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风险。农业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财产和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
此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如果有个别借贷不还的示范效应发生,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行为的大面积蔓延。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
(四)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目前,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五、对未来小额信贷发展之路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情况等详细记载并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款编制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于那些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而对于信用良好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
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坏帐准备金制度。
(二)放开小额信贷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
地方政府不再强制性规定具体利率,在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这一前提下,放开利率水平,根据当地资金需求情况,自主地制定利率水平,比如可以采取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来确立交易利率。当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也就是要实现赢利性。
创新信贷产品,对不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例如,对于生产性贷款和非生产性贷款就可以实行不同的利率,即对于生产性贷款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以鼓励贫困农民通过农业生产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的意义
从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经营活动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进行小额放贷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又不是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它不能完全适用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等法律法规,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困境。
任何一个完善的市场都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支持,只有在健全的法律规范的支持下才能培育出健康的小额贷款市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给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备,当前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意见》以及各试点省市出台的实施细则,如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等,这些“意见”、“办法”均不规范也不严密,位次都比较低,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具法律效力。这也说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形成一个较为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法规上的欠缺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生存和发展中承受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尽快为小额贷款公司“验明正身”,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十分必要。
六、未来小额信贷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国情及现小额贷款发展情况看,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方向。根据我国国情和参照国际经验,实现小贷公司向金融企业改制可以选择两条途径:一是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二是民营企业控股的村镇银行。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与近年来银监会推出的贷款公司性质相同,都是金融企业,也都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然后投放于实体经济,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主要为“三农”、微小企业和个人提供“短期、小额、分散”贷款,保持“只贷不存”的特点。它与现有贷款公司有以下区别:一是专业贷款公司要形成民营企业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主体参股的多元投资格局,而不像现行贷款公司那样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二是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不仅有自己的资本金,还能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具有批发贷款的权利,并可以鼓励其与邮政储蓄银行合作,从邮储行以较低利率批发贷款,然后“零售”投放于实体经济,这就同时发挥了邮储行在县域、农村吸存方便的优势和专业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专业化的优势,利于邮储行创收,亦利于缓解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三是专业贷款公司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没有隶属关系,不像现行贷款公司那样是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小贷公司改制为专业贷款公司,成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资本控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适应了我国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的趋势。但是,现行制度规定将其控股权归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不可行的。若按现有规定改制使小贷公司发起人丧失了控股权,那就意味着他丧失了最大的收益,从而也就失去了自愿改制的动力;即便改制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其经营思路和服务对象也可能换位。因为新控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摆脱原有银行体系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即可能将许多资金需求短、频、急但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拒之于融资门外。因此,为了成功实现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政府有关方面应允许小贷公司股东保留原有控制人的控股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可以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并指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只要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改制和运行,由民间资本控股不会影响其贯彻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参 考 文 献
①石俊志.《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章出处:中国银行业协会《国际金融研究》,2007年第10期,发表时间:2007-12-4;
② 管玉东.《浅谈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建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专刊 发表时间2012年5月7日;
③在中国农经信息网上://.caein.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25840发表的关于《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④毛小荣.《浅议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的意义》,文章出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浙江小额贷款创新实践》,2013年第4期,发展时间:2013.11;
⑤《2013年上半年全省小贷公司运行形势分析》,文章出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浙江小额贷款创新实践》,2013年第3期,发展时间: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