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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的转轨与深化,竞争也日益明显和普遍,它不仅左右着各微观金融主体的行为,而且影响到宏观金融体系的运行,为此,必需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理解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最好的方法是用历史的眼光观察。美国坚持功能监管基础上的伞形监管架构、拒绝集中监管,固然体现了历史形成的牢固传统,英国采用单一监管架构、整合监管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历史形成而非刻意设计的结果。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也适用于对可能的借鉴与移植的探讨。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关系
3、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
5、制定金融监督政策的必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维护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利益与风险同在。我们不仅要看到金融的发展开放,还要看到金融风险的存在,并积极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这一性质决定了其高风险性特点。由于金融业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的金融危机,进而导致整个金融秩序的混乱。所以,对金融业的监管就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课题。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近些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走向统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本文从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个阶段。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如果从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起算,不过十余年;如果从1998年保监会成立和《证券法》颁布起算,还不到十年;而如果从2003年银监会成立起算,则不过短短数年。目前各监管部门还处在做好各自领域的基础监管工作,完善分业监管体制的阶段,更需要的是总结监管经验,巩固既有成果,获取更多的分业监管收益,而不是在缺乏足够论证和经验支持的情况下贸然启动监管整合。 总结我国目前对分业监管体制的诟病,其实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不能有效监管金融集团;第二,不能有效应对以形形色色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发展。但是,通过确立功能监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定监管协调机制,上述两个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下文将作进一步讨论。相反,基于上文的相关分析,我国目前并不适于建立单一监管体制。 首先,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金融部门之间的差异多于共性,绝大部分金融机构之间还有着清晰的划分,远未发展成熟到需要/可以由单一机构实行一体化监管的程度。其次,如上所述,单一监管有两层含义,即机构的统一和规则的统一。如果仅仅整合机构,那么所形成的综合机构与伞形架构其实区别不大,并不能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长处。然而,鉴于我国现有三大监管机构的规模,即使仅仅进行机构整合,也将意味着巨大的变革成本。至于监管规则的统一,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更是极不现实。再次,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目前仍然在金融业内占据统治地位,金融业仍然以银行为主导,[28] 实力上的显著不均可能导致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单一机构中获得压倒性优势,使得监管资源分配或监管政策设计出现倾斜。最后,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的时间较短,加之金融业国有比重较大,监管部门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监管独立性并未充分确立。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多头监管,大一统的单一监管模式更有可能为行政干预和利益集团监管俘获创造条件。 因此,从我国目前实际出发,单一监管并不适宜,保持和完善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是更为明智的选择。至于因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发展而加剧的金融监管冲突,则可以通过加强机构间监管协调来解决。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高效运行,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它通过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主体做出某种限制性规定的手段,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故而构成现代化金融制度机构的一个独立层次。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是补救市场失灵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有序进行,并借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 在近年来的金融运营过程中,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因此,强化金融监管是现实的必须,也是规范金融市场的形势使然。 虽然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主要的措施,但是从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看,仅仅靠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还不能够完全控制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容易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和经营层易受到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关联利益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可能做出不正确或者不审慎的决策进而对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造成损失或者金融风险。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1)外部性问题,即某种经济活动给与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带来的影响。这又包含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个方面。对于金融业,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当金融机构正常发挥其中介职能,通过提高储蓄和投资的规模及效率来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时,经济发展的步伐就会加快;反之,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合并协议破坏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一方面,出于高负债度和宽负债面的原因,一家银行的倒闭会涉及千万民众的利益,进而引起社会的恐慌、信用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容易诱发金融系统内部的连锁性风险反应。大银行不仅作为社会结算中心,而且往往是众多中小银行的代理银行,故其倒闭有可能造成支付功能的中断,使社会财富遭受重大损失。(2)垄断,即一定部门因具有很强的由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即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这个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最终发展到高度的售中垄断,因此就会表现为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这样不仅会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带来损失,而且会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3)信息不对称,即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对称现象。一方面,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也即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因为金融机构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不愿对外公开其资金运作的具体情况,所以客户不可能准确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和风险程度,从而使存款人难以区分经营较好和经营不良的银行,进而使存款人利益受到损害。中国论文库是中国最权威的论文网站,并且提供论文,论文代写,代写论文网,毕业论文,留学生论文,论文范文,中国论文库,论文格式,论文购买
按照国际惯例.将金融风险界定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20世纪特别是其后期相继出现的银行倒闭和金融危机事件已经充分证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15次金融危机。如1994年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1995年2月有233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因倒闭而被收购,l997年从泰国开始的东南亚、东亚、俄罗斯、巴西金融危机,2001年的阿根廷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每一个银行倒闭或者金融危机都给所在国家和地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强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已经成为全世界广泛的共识,金融监管是金融业稳健发展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关系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4)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5)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6)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7)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
(1)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2)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3)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4)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5)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
5、制定金融监督政策的必要性.
从法律角度来计,建立金融监管体系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源于使金融监管效果的最优化,那么也就是说证明了进行金融监管是必要的,也就证明了建立金融监管体系是必要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体现在:(1)权力必须加以制约的法律规则决定了必须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中央银行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等方面职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证券、信托、保险等活动也都具有一定的分配和调节社会资源的职能。这些职能都隐含着某种权力因素,从反面来说,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监督,所谓“无制约的权力就会滋生腐败”,就会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从正面来讲,金融监管可以为央行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创造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能达到对央行行使金融宏观调控权加以合理制衡的目的,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管。(2)维护公平的法律原则同样也需要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当今世界对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采取特许权,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营业范围都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这种行业垄断的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也给其滥用特许权提供了可能。为了维护公平,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公平,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公平,以及保护处于劣势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必须加以监管。总之,监管是金融体所必需,也是制约金融权力、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必要手段。但是监管的进行必须成体系,只有体系化才能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也就是说建立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必然的。法本身“具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的价值,因此对于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其主体、构成、职权和作用机制也不得不从法律角度规范、探计。 总结我国目前对分业监管体制的诟病,其实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不能有效监管金融集团;第二,不能有效应对以形形色色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发展。但是,通过确立功能监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定监管协调机制,上述两个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下文将作进一步讨论。相反,基于上文的相关分析,我国目前并不适于建立单一监管体制。最后,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的时间较短,加之金融业国有比重较大,监管部门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监管独立性并未充分确立。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多头监管,大一统的单一监管模式更有可能为行政干预和利益集团监管俘获创造条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旨在维持一种合理的秩序,为金融主体活动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
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是与金融监管相始终的话题,金融集团的发展使得这一话题更加引人注目。如何应对和解决,并不存在绝对的理论标准或实践坐标,而是取决于一国需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容纳监管竞争,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消弭监管冲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正如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一样,受制于一国独特的国情,受制于其在政治、经济、历史、金融市场和监管资源方面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每个国家都有其不同于其它国家的、选择或不选择某种模式的理由。现在是经济危机的时代,我们要进行金融市场的监管改革,有三大原则要遵循:第一个原则,金融市场很容易产生泡沫,所以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承担起责任,就是要避免泡沫变得过大。比如说格林斯潘还有其他的人士,他们曾经一度拒绝承担这样的责任。作为金融监管当局,要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因为金融市场最后肯定是犯错误的,但是应起码采取监管的措施,能够从金融市场收到反馈信息,就可以知道金融当局采取的政策是过多还是过少。第二个金融改革的原则就是要控制好资产的泡沫,光控制货币的供应是不够的,还必须控制住其他方面的供应,必须通过一些货币的工具,控制住信贷的过剩。比如说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提出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现在市场本身是没有人气的,但是金融机构他们是有想法的,所以资产的泡沫有可能滚得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当局起码要对金融机构有一些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而且对于他们的资产比如说抵押贷款要进行风险加权,从而避免房地产的泡沫过大。第三个原则就是监管者必须想办法开发出新的监管工具。格林斯潘当年说互联网存在过度繁荣,其实没有真正理解什么叫做泡沫。我所说的泡沫不仅是不理性,而且是更加严重,作为监管者,必须在看到一个泡沫正在迅速膨胀的时候,要重拳出击,去击碎它。互联网的泡沫当年之所以产生,是很大程度上依靠发行股票的互联网公司,银行也愿意借钱给它,扩大了这个资产的价格,或者是降低了信贷的标准。这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所以那些泡沫才总是越滚越大,尤其这次在房地产业。 为此,我又得出第三个结论,也就是在进行金融改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重新审视市场风险这个概念。所谓有效市场的理论,它说市场总是会走向平衡的,尽管有的时候市场会有一些偏离,而且他们会认为市场会持续地运作下去,尽管有金融危机的发生,但是总体还是有连续性的。但事实上我们知道风险对市场的每个参与者都有影响,如果每个人都能很好地管理好自己的风险,作为监管者不是应该觉得很高兴吗?有关有效市场的假设本身是错误的,因为市场本身很容易走向不平衡,各个市场参与者却经常看不到这点,因为他们总是有自己的信念,而且坚定不移。但是作为监管者,不应该盲目,因为如果太多的市场参与者都持同一种观点的时候,其实这种状况肯定就是不可持续下去,总有一天要崩溃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就必须要开始采取拯救的措施,因为市场会出现系统风险还有其他类型的风险,各个市场参与者在本次经济危机爆发之前,都还没有认识到什么叫做系统的风险,总得来说市场本身是不稳定的。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这么多,以及投资于一些风险过高的资产使金融危机变得更加严重,但是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似乎没有看到这一点。我这里尤其要说银行资产过度证券化很糟糕,没人理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而导致整个银行金融系统的崩溃。 我一直有一个坚定的信念,也就是说对证券和衍生产品是要进行监管的,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必须像对股票监管那么严格,因为监管者必须知道,那些改革的方向就是使今后的金融衍生产品是透明化、标准化、同质化的产品,所谓金融工程才不至于让某些人过度蹂躏。而且金融工程在衍生产品标准化情况下,仍然能开发出更多标准化衍生的合同,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我国近年来金融集团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挑战既有的监管体制,也提出了监管协调的迫切要求。惟其如此,我们更需要对实践中究竟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冷静分析,而不是贸然移植“先进”模式。当此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时日尚短,制度成本收益尚待进一步把握之际,保持制度的连续和稳定,应当成为优先考虑的目标。在现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下,通过确立功能监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伞形监管架构,足以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应该成为当前以及将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监管体制的基本定位。
总之,监管是金融体所必需,也是制约金融权力、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必要手段。但是监管的进行必须成体系,只有体系化才能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也就是说建立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必然的。法本身“具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的价值,因此对于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其主体、构成、职权和作用机制也不得不从法律角度规范、探计。
参考文献;
〈〈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杨丽清2003
〈〈中国金融规制问题研究〉〉王鹏2009
〈〈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集〉〉李宏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