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特点
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3.金融监管的趋势
4.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与成因
5.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6.强化金融监管制度引导金融良性竞争的措施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为此,必需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和金融竞争政策。
金融离不开监管,而金融自由化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利益需要对自由化进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国内政策包括监管政策进行规制。金融监管与竞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金融需要有效的全面的竞争才能适应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而金融监管则是金融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的保障。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交易中,政府通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交易行为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做出某种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而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迅速的波及到全世界造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直接原因看是由于过度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和风险失控的结果,但究其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一向作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备并且被各发展中国家视为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典范的美国此次受到的冲击使得各国开始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系统。
浅谈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
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特点
1.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到1983年以前,我国央行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监管,又从事信贷,储蓄,外汇等业务。属于复合中央银行制。这时,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在全国各地,即管理又经营,所以各级金融机构上下级高度统一。这时期成立的建行(监管 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农行(监管农村金融)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属于央行。实际上从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改革了,79年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从央行分离。只是1983年后,国务院才规定专门行使央行职能,标志着我国现代央行制度确立。随后,随着监管的松动,其他商业银行成立,非银行机构也开始设立。这期间,央行仍在沿用传统的资金分配方法,没有形成有效的间接监管机制。
1992年证监会成立。直到1994年,才开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对企业直接发贷款。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才确立央行体制。这时央行职能才定下来。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机构,才转变为监管,统计为主要职能。2003年保监会挂牌,随后银监会挂牌,银监会成立标志着央行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至此,我国一行三会构成分业监管。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人民银行承担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开始尝试混业经营。这一时期监管能力较弱;第三阶段,构造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更加严格,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监管能力不是很强,存在以下问题:
(1)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范风险,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力与金融资本联姻形成的强势国有垄断,造成了制度性的腐败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如果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导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企业债券、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外汇和股票。造成了以分业为基础、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2) 监管范围狭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能力监管不力,只把重点放在经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进行,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定笼统细则不明,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规范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制度本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从宏观层面上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并没有系统的形成,使得监管的实际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1.2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
(1)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行三会分工负责的模式,既有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统一监管,也有三会对各相关金融领域实行专业化监管,既有利于中央银行制定与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奠定金融稳定的基础,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我国金融体系在最近两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足以证明金融监管的良好效果。 (2)典型的机构监管
机构监管,是与功能监管相对应的一种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来实施监管,例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等,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对保险公司,由保监会负责监督等。简单说就是“金融监督机构——被监督金融机构”的关系模式。在我国“1+3”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尤其是履行具体监管职责的三会,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的金融机构实行全面的监管,属于机构监管模式,适合典型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需要。
(3)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 所谓合规性监管,是指侧重考察金融机构是否依法经营,特别是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金融风险、金融安全则稍欠考虑。在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一直非常注重依法监管,监督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法与否,对于违法者,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风险监管则侧重通过过程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是否控制在合理的风险范围内,如确实存在金融风险,督促并指导金融机构加以整改,从而避免该金融机构因承担过大风险而致经营失败。在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不同的监管机构在风险监管方面的目标和措施均有所区别。对证券业的风险监管,侧重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稳定,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投资者承担过大的投资风险,其措施主要是颁布一般交易规则、进行风险教育和公布风险提示;对保险业的风险监管,侧重于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进行控制,以保障保险公司足够的支付能力,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对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是整个金融业风险监管的核心所在,侧重于资本重组、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方面,目的在于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风险监管水平较高、措施全面,效果良好。 (4)实行联席会议机制 我国金融机构已经走上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道路,因而在现行分工明确的专业化监管体制下,对某些跨业经营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也为了真正实现信息共享,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以来,确立了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起到了信息共享、共同协商的积极作用。
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1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的活动。进—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2.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业的重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的高风险性。金融业存在着诸多风险,又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以较少的资本经营较多的资产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个别银行的破产很容易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而引发金融危机;
(4)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2.3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
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 : 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 ,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 1 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 5次金融危机. 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 ,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3.金融监管的趋势
3.1 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3.2 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3.3 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4.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与成因
4.1 我国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间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4.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2)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3)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5.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5.1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6.强化金融监管制度引导金融良性竞争的措施
6.1 多头并进,齐管共抓,协调整合“一行三会”,建立“金融协调委员会”
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6.2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 3改进监管金融监管方式,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6.4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6.5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6.6 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 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参 考 文 献
l 李宏瑾. 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问题研究[A]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集[C], 2003 .
2 韩 志萍. 银行监管的微观 基础 和战略监管体系选择[ J 1 .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3.(10)
3黄丽珠:《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金融时报》2007年8月20日。 4参见杜莉、高振勇:《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载《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2期,第154页。 5参见杜莉、高振勇:《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载《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2期,第154页。 6 《借鉴德国金融监管经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赴德国开展金融财务监管培训的报告》
7 参见席月民:《我国金融监管方式法定化及其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