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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14 10:42:35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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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研究现状及一些国家金融监管的历史回顾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三、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四、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及原因
五、强化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六、结语

内 容 摘 要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与投资者的权益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出发点。监管当局一方面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市场准人及业务范围等方面采取种种管制措施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一方面又通过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以提高营运效率。可以说,金融监管是一把双刃剑,它是在加强管制与鼓励竞争之间的不断调节来适应金融业发展创新的需要并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一、研究现状及一些国家金融监管的历史回顾
(一)研究现状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导致全球各国金融机构紧密相关,互为依存,一家或几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发生问题,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周转不灵,乃至诱发局部性或国际性的金融危机。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各种全球性支付体系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密切。全球的银行由于彼此的交易关系和业务联系而连成一个系统,任何一家银行的倒闭都可能引起其它银行的连锁反应。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兴起,大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又进一步紧密了,各大金融机构通过衍生市场上的交易对手关系而紧紧地连结在一起,而且,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也日益集中于这些大的金融机构,交易的集中性加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倒闭都可能给其它机构带来毁灭性的损失,引起风险在国际范围内的传播。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依赖,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跨国传递和金融危机国际蔓延的途径、机会和速度,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从当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大展荡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际金融体系的这一特点。
与金融全球化以及随之而生的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全球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监管的国别化和分散化。目前金融活动已经超越了一国的行政管辖区域,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配资源和提供服务,但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却还是单个国家政府的事情,金融监管行为被限制在国家主权的地理区域内。这使得金融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一个权力局限于一国国界之内的金融监管者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对一个全球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监管对象的全球化和监管者的国别化必然会在国际金融领域留下监管的空白地带,在国际金融风险日益加大的今天,这种空白无疑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金融全球化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以及存在的风险这一现实给当前的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些问题:第一,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追求国家利益的国家在国际金融监管中面临着监管合作和监管竞争两种选择,那么哪一种选择才是较优的选择呢?第二,金融全球化时代监管主体如何才能和监管对象保持一致?在国家仍然存在的现实中,加强各国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是否是一种现实的选择?这些问题正是本文想回答的。
(二)一些国家金融监管的历史回顾
美国的金融监管始于1933年大萧条之后。1933年和1935年通过的银行法案、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案、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案、联邦储备法案和国立银行法案的修正条例为此后几十年美国金融业的监管建立了模式。主要包括:①银行与证券业分离,银行不得为自身投资而购买股票,并规定银行购买公司债券的限度。②存款利率限度。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规定了银行支付储蓄和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度。③限制新银行开业并禁止跨州设立分行。大萧条促成了美国的金融监管以管制为核心内容,但从90年代起,大额可转让存单、自动转让帐户等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货币和经济的关系,以及相伴随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为和金融资产的创新使得旧的金融监管体制不能适应新变化。为扭转这种趋势,监管当局采取了鼓励竞争的手段来适应这种发展。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管理控制法》认为“目前对存款和帐户支付利率的限制,不利于鼓励私人储蓄,造成了存款者之间的不平等”,“逐步有秩序地减少并最终取消对存款机构支付给存款和帐户的利率及股息率的最高限制,最终达到市场利率的水平”。
日本战后的金融体制基本上是按照美国的模式建立的。80年代之前,日本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管制,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与信托业的分离,长期金融与短期金融相分离,外汇与利率限制等。而自1978年11月,日本政府开始用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中期公债,利息率由投标决定,标志利率自由化的开始。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巨额呆帐坏帐使日本金融体系陷人了愈来愈深的危机中,以及1995年日本金融界又爆发一连串恶性事件:大和银行、第一劝业银行等超级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接连亏损违规;国内金融机构接连倒闭,极大地冲击了本已处在危机中的脆弱的金融业,加速了日本的金融改革。这次金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自由、平等与国际化的金融体系,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7年到1998年初,对部分不需修改法律的领域或金融商品解禁,实施1997年通过的改革法案。第二阶段将进一步扩大金融改革业务范围和增加金融商品数量。第三阶段从1999年秋到2001年初,将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准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演变有这样一个周期性的循环以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即:金融危机、金融管制一金融创新一金融竞争金融危机。金融管制的作用主要在于:首先,通过规划金融框架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金融活动的主要职能在于实现盈余部门与亏细部门的资金流动,而这种流动的效率与信贷和货币的总量变化对整体经济的兴衰是至关重要的。其次,通过完善金融机构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定。随着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货币体系中的信用因素、准备金制度、创造派生存款的机制以及对第三者或全行业之间都存在的连锁反应,这种连锁反应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考虑到金融机构的资产取决于利率的变化从而具有波动性,所以规范金融业务也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市场机制趋利性的推动,金融机构总是力图通过金融创新来削弱金融管制的影响。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当金融管制不能成为金融监管的有力武器时,它们选择放松管制,利用竞争机制使这种创新合法化与合理化。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第一,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第二,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第三,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三、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四、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及原因
(一)现象: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
2、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二)原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五、强化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我国自1983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并大体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结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体系,显著提高金融业的管理水平,基本上实现全国金融秩序明显好转,但象银行遭到挤提,以及“3. 27"风波和一些金融机构倒闭等金融余震时有发生。同时我国银行呆、坏帐比例较大,金融市场不健全,证券机构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等因素,加强金融管制却也是十分迫切的。对于我国显稚嫩的金融体系来说,以规范金融业务、提高金融人员素质、限制银行业准人为核心的金融管制仍是重点。再加上我国的金融体制构建与进一步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推动的政府主导型,尚缺乏机构自身完善的主动性。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所必然出现的现象,而且这种情况还将在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第一,坚持分业管理。尽管目前国际上全能银行是一种趋势,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信贷资金流人股市,会给规模不大的股票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而且,在当前企业尚未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预算软约束将使银行持股非但不能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而会加剧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和银行自身经营状况的恶化。从长远看,由于银行比普通投资者掌握更多的企业信息并能有效地预测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会加大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当前还应强调证券业与银行业在业务上相分离。
第二,提高银行商业化程度,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这种商业化程度包括:①机构设置。取消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立机械,改由经济区域设立,减少行政干预。②提高金融资产质量。按照POSDI.(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划分贷款,降低不良资产的新增数量。③积极拓展中间业务,扩大中间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比例。
第三,中央银行监管与内部稽核相结合,提高稽核部门的执行力度。①现场稽核。监管者应从检查法规的执行情况转向评估风险和帮助银行有效预防和降低风险,强调对于方向性问题及政策的制定并采用量化标准衡量稽核的有效性。在现场稽核过程中,应努力突出在那些风险最大的领域,如资产质量、利率风险、外汇业务等。在稽核完成之后,应在报告后附上一封专门给被稽核董事会及行长的信,简要说明稽核结果和意见,以提醒他们的注意。②非现场稽核。作为现场稽核的补充,是对主要资产负债数据的收集。在我国目前现场稽核只能在3-5年内查一遍的情况下,非现场稽核可以部分替代现场稽核的功能。③机构设置。在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应由总行统一设立,向董事会或行长负责,减少分支行对稽核部门的干预程度。证券业应该通过立法,首先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种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公司在发行前的招股说明书中应完整、真实地揭示的各种信息以及在二级市场上的信息持续披露。高效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股票市场有序进行的关键。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内部人由此占有有利地位,使广大的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成为一种公共产品而削弱这种股票市场特有的激励机制。投资者也会为此付出高额的信息费用,从而提高交易成本,降低融资效率。再次,还应建立严格市场监督体系,包括对操纵股价、散布虚假信息、违规操作等行为以严惩,必要的诉诸法律。最后,要对上市公司引人竞争机制,取消对各区、各部门的行政分配制度。目前,市场需求面以基本实现市场化,但“配额”切块制与政府审批制仍主导着市场的供给。公司上市资格的取得并不完全依靠其自身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而很大程度上考虑的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而当这种掺杂“寻租行为”的机制引人交易过程中时,就会扭曲股票市场的资源有效配置功能。因此,目前我国应该按照国际惯例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发行标准,实行注册申请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实质管理。
其他金融领域要加强对其机构的管理,提高金融业准人的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领域严格划分。尽管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无论在资产、人员等方面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其所起的作用和其潜力都是不能忽视的。而且它们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质量都与国外的同类机构有很大的区别与差距。因此,在保护与完善国内金融机构的前提下,适当引人国外的金融机械并建立中外合资机构是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受到经济、社会、人文等多种因素制约。概而言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然呈现初级性、转型性和发展性等特征:金融监管体系已初具雏形,组织设立与人员配置正处于摸索阶段;金融监管由行政干予为主要形式的人治转向以法律、法规为约束的法治阶段;金融监管不断适应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由此,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仍要以完善金融体系、稳定秩序的 管制为主,适时加大金融机构自主性。鼓励平等竞争,向国际化靠拢。
六、结语
当前,人民银行应做到如下几点。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其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2)加强社会集资管理。人行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社会集资方面的金融法规,将社会集资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依法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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