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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是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怎样构建和完善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已到了一定阶段,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农村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已具备了金融创新的基础和条件。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必须不断探索,不断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从而在农村建立起一套长效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是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推动新农村建设需要金融创新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构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金融支持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金融创新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改革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些投入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必然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何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是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当前需要大力促进金融创新,以持续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化。
金融创新不足制约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1.中国农村金融业务创新的内在制约因素
(1)金融业务创新的复合型人才短缺。金融经营者、从业者的素质是增强创新的供给能力和创新成果的模仿普及的基础。从我国农村金融业经营者来看,不适应业务创新的需要,面对由传统金融向新金融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都显得较为乏力,畏首畏尾,延迟了业务创新的进程。从我国农村金融业从业人员来看,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与知识结构较为老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业务发展与创新的要求。
(2)金融业务创新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机制中还未形成一种使员工在业务创新发展过程中从内心产生一种自觉意志和表现活力,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的效应。具体表现也尚未形成业务创新精神、产权激励,市场激励、政府政策激励机制和创新文化环境。目前农村金融业内还没有形成员工以积极的方式对待竞争,勇于进取,敢于试验,敢于承担创新风险精神。一方面金融主体缺少风险概念,使得“避险性”创新难以展开;另一方面极度厌恶风险使得创新缺乏动因,显然,任何一种创新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引入了新的风险。政府对金融业务创新的宏观动因偏重于社会稳定,忽视金融业务创新的市场特性。
(3)金融创新主体内在动因缺失、创新意识不强。一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体还没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我国农村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大的变化,其经营者只求稳、不求新;只求个人的安逸和升迁、不求经营的效率和效益。
2.中国农村金融业务创新制约因素
(1)金融造血机制欠缺,导致农村资金外流。
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均收入不高,储蓄率低,储蓄转化为投资又少,经济发展缺乏活力,又导致“低储蓄陷阱”,形成恶性循环。农村资金不能很好地为“三农”服务。邮政储蓄银行现行的管理模式是按照现代企业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一方面,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上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邮政储蓄凭借 “无风险收益”的优势在农村遍设网点,吸收农村资金,其大部分资金并未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作用,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体外循环。又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导致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较高,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引起市场引导的失效。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过程中,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和有效的。
(2)金融服务模式单一,创新产品缺乏。
各金融机构在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基本雷同,金融工具也基本限于存贷款,无法满足多样化的资金需求。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技术水平落后,新技术的运用成本决定了金融创新的成本,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又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技术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受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限制使得技术创新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创新的最薄弱环节;另一方面,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利率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资金使用的成本基准。我国已开始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但利率市场化和市场化利率依然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农村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实体经济部门资金需求旺盛,作为提供间接融资的农村金融机构“惜贷”现象严重。在东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乡镇工业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得农业以外的资金需求所占比重大幅上升,除了贷款还应提供国际结算、银行汇票、项目贷款等多种金融服务。在中部地区,农业中非种植业比重不断提高,如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专业化生产是农村金融的主要需求,需要较大额度和较长期限的贷款。在西部地区,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限制,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大多出于教育、住房大额消费或脱贫的需要,农村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基本处于空白。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利率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资金使用的成本基准。我国已开始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但利率市场化和市场化利率依然任重道远。技术水平落后。一方面,新技术的运用成本决定了金融创新的成本;另一方面,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又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技术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受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限制使得技术创新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最薄弱环节。
(3)金融基础服务设施薄弱。
与城市相比 ,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薄弱。目前,我国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担保方面还存在不少的法律障碍,农村金融体系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手段,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首先,农村的金融信贷担保方式严重制约了银行信贷的投放。因为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的担保,由于存在法律障碍而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其次,缺乏适合农业发展特点的专项保险业务。农业生产受环境、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专项保险具有额度低、赔率高的特征,多数保险公司对此类利润小但风险高的业务普遍缺乏足够的兴趣,农业保险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非常缓慢。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还是有相当数量的商业保险机构没有或者不愿开办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再次,信用担保体系不成熟。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融资都以非正规金融融资为主,缺乏相应的担保体系。农村贷款由于主体众多.额度相对较小,地区分散,单笔贷款的管理成本和信息搜寻成本较大,农民贷款和企业贷款之司的巨大利益落差,刺激金融机构更倾于发放企业贷款。对于农民,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通常贷款都需要担保或抵押。而农民既没什么可担保的物品,更缺乏可抵押品,使农村地区需求量大、急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有效需求。由于缺少专业化的服务,金融机构发放、管现有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安排不尽合理。一是金融市场立法不完善,立法缺乏前瞻性。作为监督管理机构一直没有对业务创新有一个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二是受到制度的安排方面的制肘。另外,对中间业务有关手续费收入做出明确规定,也影响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方兴未艾,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极大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而在农村,由于我国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农村金融生态体系还存功能不健全性和脆弱性,造成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理.催收都要亲自办理,一方面加大了运作成本,另一方面也给贷款人造成不便。
(4)现有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安排不尽合理。
一是金融市场立法不完善,立法缺乏前瞻性。作为监督管理机构一直没有对业务创新有一个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二是受到制度的安排方面的制肘。另外,对中间业务有关手续费收入做出明确规定,也影响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方兴未艾,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极大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而在农村,由于我国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农村金融生态体系还存功能不健全性和脆弱性,造成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构建和完善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1、大力整合农村金融资源,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
对涉及农业业务的相关金融资源,大胆进行优化整合,建立起具有多种类型、多层次、多功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第一,结合农村的实际需要,设置和分配相应数量的银行网点,方便农民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同时,加大对农村企业的扶持力度,区别不同情况,给与其贷款优惠。第二,在确保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入新的金融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弥补我国当前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第三,推进金融业务创新,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场和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推出新的业务和产品,为农村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
(1)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
首先,明确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地位。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并且使金融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能开展公平竞争,又能有效地开展各种合作。其次,强化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检查,要对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其资金用于农村市场,避免被挪用到与农业无关的领域,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对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再次,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以利于提高农业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为彻底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后,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利率政策,适当降低邮政储蓄资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利率水平,减少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切实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2)多渠道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长期以来,非正规金融一直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在农村社会关系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相关实施准则来规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障各方在从事金融活动过程中的合法利益,正面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弥补目前农村金融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
2、强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积极灵活的财政、信贷和税收政策来规范农村金融支持体系,适当减免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对支农贷款的利息问题,积极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偿,以提高金融机构放款和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支农贷款对“三农”建设的巨大作用。其次,可以考虑由财政出资,设立财政性担保基金,对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所产生的风险,给予适当补偿,而对新增涉农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财政奖励。再次,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发展,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加快上市融资的步伐。
法律体系欠缺是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体系薄弱的主要因素,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较为全面、系统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第一,参照相关银行准则和会计准则制定独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宗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第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增加关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支农实行监督的内容,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贷款投向,防止支农贷款被挪用,确支农工作的执行效果。第三,制订《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加大对农业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对于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业务给予适当的补贴,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增大中央银行支农贷款的数量,下放支农信贷的审批权限等。、规范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规范农村监管体系。应将监管责任从中央下放到地方,以地方政府为主,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监管,减少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压力,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适当分散风险。其次,要对农村金融风险进行系统化管理。过去对于农村金融业务的监管,仅仅局限于对业务流程和一些细节问题的合规型监管,而对于风险控制方面涉及很少,这种监管模式十分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要提高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以风险防范为目标,通过采取各种信息化手段和管理手段,创新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和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的不可控性,从根源上遏制各种农村金融风险的发生。再次,要扩大农村金融监管的事项,对一件具体的事项,不仅要在市场准入上,还要在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规避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
3、加快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制度创新
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必须不断探索,不断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从而在农村建立起一套长效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系统的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法规。对农村金融的性质、主体、业务范围、监管方式、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体系创新的同时规范各项金融业务,引导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第二,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农村土地情况的实际特点,不断探索、建立起包含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抵押权在内的一整套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建立良好的物质基础。第三,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农村金融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一样,风险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而风险很可能会给金融系统中的各个方面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双输”,甚至是“多输”的不良局面。因此,很有必要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农业保险风险专项基金,实行强制性的农业灾害保险,降低农村贷款项目的运行风险。
4、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
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必然需要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来支撑。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问题,从政府政策层面,应鼓励适度竞争,建立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机构,促进金融生态的良性发展;从金融机构的层面,应努力实现机构效益和社会责任的统一,转变观念,敢于竞争、善于竞争,运用创新技术,实行风险定价,力争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双赢。
5、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金融创新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农村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已具备了金融创新的基础和条件。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必须不断探索,不断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从而在农村建立起一套长效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系统的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法规。对农村金融的性质、主体、业务范围、监管方式、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体系创新的同时规范各项金融业务,引导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第二,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农村土地情况的实际特点,不断探索、建立起包含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抵押权在内的一整套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建立良好的物质基础。第三,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农村金融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一样,风险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而风险很可能会给金融系统中的各个方面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双输”,甚至是“多输”的不良局面。因此,很有必要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农业保险风险专项基金,实行强制性的农业灾害保险,降低农村贷款项目的运行风险。+
农村建设应鼓励金融创新,在农村金融体制、金融运行、金融产品以及监管上做出新的尝试,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开利率控制,逐步试点外资和私营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开发适合农民特点的小额理财产品、医疗保险,联合担保等金融服务形式。
6、坚持财政和金融措施统筹兼顾
公共财政制度的健全是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也可以避免出现农村金融“孤枝难撑”的局面。首先,国家可以通过积极灵活的财政、信贷和税收政策来规范农村金融支持体系,适当减免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对支农贷款的利息问题,积极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偿,以提高金融机构放款和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支农贷款对“三农”建设的巨大作用。其次,可以考虑由财政出资,设立财政性担保基金,对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所产生的风险,给予适当补偿,而对新增涉农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财政奖励。再次,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发展,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加快上市融资的步伐。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制度,应通过制度安排,财力扶持,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三、深化金融创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力支持
1、推进金融制度创新,完善农村资金同流机制。
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体系欠缺是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体系薄弱的主要因素,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较为全面、系统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第一,参照相关银行准则和会计准则制定独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宗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第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增加关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支农实行监督的内容,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贷款投向,防止支农贷款被挪用,确保支农工作的执行效果。第三,制订《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加大对农业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对于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业务给予适当的补贴,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增大中央银行支农贷款的数量,下放支农信贷的审批权限等。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推进金融制度创新。并且应出台规定,要求县城内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因为农村资金分散,单靠金融机构的自律和外部监管防范风险实施起来有难度,应以金融市场退出制度作为反向激励。为保护存款者利益,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加快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推进金融体系的多元化
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一是明确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地位。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并且使金融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能开展公平竞争,又能有效地开展各种合作。在巩固和发展农信社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发挥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强化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检查,要对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其资金用于农村市场,避免被挪用到与农业无关的领域,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对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以利于提高农业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为彻底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利率政策,适当降低邮政储蓄资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利率水平,减少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切实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降低农村金融风险。二是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依托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没和农业资源开发。三是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给民间金融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在县城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
3、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丰富农村金融服务
(1)大力整合农村金融资源,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
对涉及农业业务的相关金融资源,大胆进行优化整合,建立起具有多种类型、多层次、多功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第一,结合农村的实际需要,设置和分配相应数量的银行网点,方便农民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同时,加大对农村企业的扶持力度,区别不同情况,给与其贷款优惠。第二,在确保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入新的金融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弥补我国当前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第三,推进金融业务创新,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场和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推出新的业务和产品,为农村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
(2)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
首先,明确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地位。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并且使金融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能开展公平竞争,又能有效地开展各种合作。其次,强化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检查,要对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其资金用于农村市场,避免被挪用到与农业无关的领域,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对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再次,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以利于提高农业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为彻底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后,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利率政策,适当降低邮政储蓄资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利率水平,减少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切实稳定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3)多渠道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
长期以来,非正规金融一直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在农村社会关系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相关实施准则来规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障各方在从事金融活动过程中的合法利益,正面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弥补目前农村金融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
(4)强化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积极灵活的财政、信贷和税收政策来规范农村金融支持体系,适当减免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对支农贷款的利息问题,积极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偿,以提高金融机构放款和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支农贷款对“三农”建设的巨大作用。其次,可以考虑由财政出资,设立财政性担保基金,对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所产生的风险,给予适当补偿,而对新增涉农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财政奖励。再次,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发展,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加快上市融资的步伐。
(5)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体系欠缺是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体系薄弱的主要因素,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较为全面、系统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第一,参照相关银行准则和会计准则制定独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宗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第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增加关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支农实行监督的内容,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贷款投向,防止支农贷款被挪用,确保支农工作的执行效果。第三,制订《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加大对农业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对于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业务给予适当的补贴,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增大中央银行支农贷款的数量,下放支农信贷的审批权限等。
除金融机构本岛要建立风险储备金之外,还应加快发展多种形
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风险化解机制。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应将证券、保险、汇兑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综合考虑。即使贷款发放,在小额贷款基础上也可同步试点委托贷款、联合贷款、联保贷款、社团贷款、龙头企业贷款等多种形式。在经济发达区域,还可推广龙头企业加担保公司加银行加农户的四位一体的金融创
新方式,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试点农产品期货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这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农村金融》2011第10期
2、《构建山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李雁红
3、《中国农村金融业务创新问题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4、《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中国发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