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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争时期中国银行业的特点

论战争时期中国银行业的特点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13 12:51:57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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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世界大战间外国资本主义对华经济侵略压力减轻的因素,加上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给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往往就是这样,外在的条件和环境再好,也需要有内在因素的呼应与配合,否则难以获得好的效果或取得成功。  分析1937年前的中国银行业,从其内在因素方面考察,可以发现有几个值得重视的特点。这些特点带有明显的中国社会特色,可以说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  一支由本国人组成的、数目可观并了解现代西方银行制度、掌握其经营和管理方式的银行家队伍初步形成,可说是这时期中国银行业内在因素中最大的变化和其他变化的基础。当中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时,中国人对西方银行了解还不多,对怎样管理和经营新式银行更是一知半解,因此,无论在章程还是用人办事上,都是以英国在华的汇丰银行为样板。1896年盛宣怀在向清政府上奏申办通商银行时,就明确声明:“银行用人办事,悉以汇丰章程为准则”。通商银行成立时,在其制定的章程中也公开表示:“本银行奏明,用人办事悉以汇丰为准”。也因此,“京城及通商大口岸均用西人为大班,生意出入银钱均归大班主政”。通商银行在上海总行的大班就是“延定英人美德伦”担任。可以想见,之所以用高薪延聘外国人,将银行经营大权拱手相让,实在是因为缺乏具有专业银行知识的人才才不得已而为之。这种“华人不知务此”  “务此”又无人才的尴尬局面,经过多方努力,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已有了明显改观。如前所述,这时,中国自己的银行已从1家发展到164家,在这些银行企业中,一批年轻的中国银行家已成长起来。据统计,在近代银行界崭露头角的110名银行家中,出生于1880年以后的就有73人。  他们多数受过高等教育,还有48人有留学海外经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页。),系统接受过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商学和货币银行学等现代专业训练,其中不乏获得学士、硕士乃至博士学位之人(注:见徐矛等主编《中国十银行家》。该书附有100位银行家小传,加上书中的10位共110位。)。被誉为银行界“四大名旦”的张家áo@①、陈光甫、李铭和钱新之,都是海外归来的留学生。这些人不仅受过西方现代教育,掌握西方现代金融银行知识,并且立志支持民族工商业发展,与外商争夺市场。他们期望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结合工矿业、航运、商业等产业,形成大的金融资本集团,走出富国强民之路。这些人既有远大的抱负和开拓精神,又有民族感情和爱国情怀,再加上熟悉国情民风和中国文化,能够在掌握西方现代金融知识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国情文化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变通和改进。他们的知识结构和经营理念,具有这个特定时代的特定痕迹,因此,使得这时期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素质与此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可以说,这是这时期中国银行业能够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近代中国银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必然在其经营文化和经营理念上得到体现,这也使此期的中国银行业表现出与在华外商银行和传统中国金融机构不同的特色。  首先,他们提出了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把服务社会、服务对象民众化,作为自己银行经营的定位。如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总经理王志莘认为:“凡储蓄信托一切业务所以运用之者,皆当以平民为目标”(注:转引自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多次强调该行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他认为:“本行以社会民众为立场,今日有此地位,是社会民众所赐予,换言之,吾人衣食所需,开支所出,亦为社会民众所赐予”(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编印《陈光甫先生言论集》,1949年,第103页。)。  因此他给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定的行训是“服务社会,辅助工商实业,发展国际贸易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8页。)。金城银行总处则在致津、京、沪行的函件中告诫:“近来银行开设日多,对于顾客莫不力图便利,以广招徕。我行业务现尚未臻繁盛,亟应从各方面努力进行,以求发展。便利顾客一端,尤属不可忽视”(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把顾客看成衣食父母,把服务社会作为银行经营的宗旨,是在华外商银行和中国传统金融业都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的。这种口号由近代中国银行家提出,与近代中国银行家所受的教育和所处的时代环境有紧密的关系,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中国“银行钱庄,在经济上绝无势力,均仰鼻息于外国银行”,而在华“外国银行及其买办之骄人气焰,实难向迩”有关。这一点,陈光甫的经历就很有代表性。他在留美归国创办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之前,任职于江苏银行,“苟至汇丰汇款,必从后门进内,欲见买办固所不能,即欲见帐房亦不可得……十时即往伺候,须至四五时方得办妥”。这种经历,使他痛感“上海之金融势力,实无华人立足之地位”。因此,1915年他在创办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时,便立志改变这种状况,“于是时提倡服务社会之宗旨,凡事不专以牟利为前提,而必须以代人服务为目的……我行之提倡服务,实开风气之先”。由于这种经营理念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也取得很好的业绩回报,因此,这种经营理念不仅在中国银行业中迅速得到响应和效仿,而且扩展至其他行业,“不特银行均以服务为标榜,即香烟厂亦以服务为号召,无论大小商店无不以服务为言,甚至学校政界亦言服务矣”(注:   其次,在经营方针上,根据“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和中国社会实际,他们实行与外商在华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钱庄不同的经营措施。措施之一,是将目光聚集在社会闲散资金上。为此,他们推出创新的“一元储蓄”方式,大力吸收社会零散资金。提倡存款哪怕是点滴资金的存款,遂成为这时期中国金融业经营中前所未有的特色之一。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钱庄一向轻视吸收平民存款尤其是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在华外商银行也不屑进行这方面的业务,这就给新兴的中国银行业留下了发展的余地和空间。银行这种金融组织的行业特点之一,是支付利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加上贷款利率贷放出去,赚取存贷之间的差价。因此,如何吸收存款和是否能吸收到存款,是银行业能否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眼光对准传统钱庄和在华外商都不注意的社会民众,努力吸收社会游资特别是广大平民的小额资金,提倡储蓄,不仅成为这时期中国银行业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为中国银行业赚取利润获得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元储蓄”开办之初曾被外商银行和中国钱庄嘲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就遭遇过“某地钱庄以100元来索开储蓄折100扣以事讥讽”之事,但因社会反响良好,在众多华商银行中迅速得到响应和普及,“不数年,同业均依照办理,成为通常之惯例”。金城银行还到冯玉祥的军队中去开办军人储蓄,一元起存,“吸收存款约五十万元左右”。为鼓励储蓄,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特意“添制储蓄盒分发储户”,“即未满一元者,亦可领用储蓄盒,逐日将可储蓄之铜元银毫积贮其中,得有成数即送交本行收入折内”,并将此种办法“多方宣传,使民众了解储蓄之功效,鼓舞储蓄之兴趣”。为宣传储蓄,  金城银行也“印了宣传的小本子到公园或戏院去散发,以为提倡”。这时期中国银行业还开办了形形色色的储蓄种类,如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付息、教育储蓄、婴孩储蓄、婚丧嫁娶礼券储蓄等。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还到大中学校去开办学生储蓄。另外,这些银行还代收牛奶费、水电费、学费等等,想尽办法设立各种灵活方便的储蓄品种和服务种类,不少都是首创。  此外,他们还打破过去银元存款不给息的惯例,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吸收存款,首开规元和银元均可开户之例,并且银元存款也付利息,“银元付息,本行实开其端”。且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实行以后,“无一家银行有对银元存款不给息之说”。,通过建立和加强与洋商大户及国外银行的联系发展国内外汇兑业务等,为自身成长发展开辟道路。为规避经营风险,在经营中厚提公积以及实行高额准备的华商银行也不在少数。  中国银行业实行的这些举措,使其储蓄存款额得以持续上升,实力不断壮大。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15年成立时资本总额仅10万元,实收不过8万余元,1927年存款即达3132万余元,1936年更达16901万余元,是同期资本金500万元的33倍多,  在与中国资本主义近代工矿业间的关系方面,近代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一个日趋密切的发展过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与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中国近代银行业并不占优势。其中原因除了此时中国近代工矿业的数量不是太多,银行业的力量也相对有限外,还与中国悠久的商业历史中,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奠定下雄厚的基础并形成了一套顺应中国商人经营的习惯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后,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企业和银行业都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如前所述,中国近代银行业已具有相当规模,并在金融市场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此时,中国近代银行业对近代工矿企业的融资规模和范围都有显著增加,如金城银行1919年对工商企业和铁路的放款达281万元,1923年增为759万元,1927年又增为1532万元(注:《金城银行史料》,“前言”,第14页。)。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26年末对工矿企业的放款也达360万余元,“占全部放款总额的19.9%”。  但更明显的变化出现在1927—1937年。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前述中国近代银行业实力的增长方面,更表现在银行业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与国民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上。  据统计,上海15家重要银行1930年对工矿企业的放款总额是9149万余元,1933年增为16338万余元,1936年又增为29125万余元,7  年间增长约2.18倍王宗培曾对1932年至1939年的100  家企业资本构成情况做过调查,这100家公司自有资本总额262206767元,其中从银行借入的资金(包括少量钱庄借款)为114846975元,占自有资本的32.95%(注: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三联书店,1961年,第67页表9。)。在对近代工商企业的放款中,民族资本银行始终占据重要地位,金城银行对工矿企业的放款一般占其放款总额的20%以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大体在30%以上,浙江兴业银行的比例更高,一般在50%左右,最多达到61.9%。引人关注的是,进入30年代以后,中国和交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放款也出现了大幅度的增加,中国银行的“工商业贷款每年增加投放3000—5000余万元。1936年底的余额,工业贷款8022万元,商业贷款4  亿元”。交通银行“截至二十五年度年终止,全体工商放款总额为6922万元,比较二十四年度激增至3555万余元,以与二十一年度总额相比较,则增多之数,竟达十倍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行业的放款活动中,除放款额稳步增加外,放款时还根据中国国情,实行抵押和信用放款相结合而以抵押放款为主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抵押放款是以货物、证券、土地、房屋等实物为凭信,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债主可以处分抵押品以之抵债。因此这种放款属于“对物”信用。信用放款则并无任何抵押品为之保证,全凭借款人之信用为保证,是“对人”信用。与西方不同,信用放款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这一点,正如上海钱业公会会长秦润卿所说:“银钱两业虽同为金融机关,然实有根本不同之点。盖钱业放款,凭对方信用,故称信用放款,历来如是。”(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15页。  )为适应中国社会的经商习惯,不少银行自己设立调查处,对贷款对象进行信用调查,在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下,适当地进行信用放款和透支业务。这种做法,不仅扩大了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也为自己的发展开辟了更多的途径。30年代,“沪津汉各埠银行同业,更设有中国征信所,专任各业信用之调查,报告银钱同业,以备参考”   中国近代银行业实力上升和地位独立的另一标志,是银行业票据交换所和票据承兑所的成立。“近代信用发达,工商交易,全凭票据行之,现金交付,仅十之一”票据的汇划交换和贴现可以节省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随着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学界和银行界同人的积极倡导下,1933年1月,  新成立的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设立了票据交换所,结束了此前银行业票据清算仰赖钱业汇划总会的历史,同时也表明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发展摆脱了对其他行业的依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总之,两次大战间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演变,表现在多个方面,我们在看到其发展中确实有不符合常规的一面也就是有“畸形”一面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总体环境下,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必然受到当时种种条件的制约这一点,其成长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应重视取得的成就和中国人付出的努力,因为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有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及金融界、政界、理论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有其必然的一面。分析近代中国银行业发展演变的历史,可以给我们留下不少的启示。
“国家银行组织之健全,为整理金融之前提,其要点在经理国家之收支”。而建立地方银行,则是“因国家银行之设立,太半系在中心地点,不能不有地方银行辅助之”。针对普通商业银行当时已经“设立甚多”的情况,会议提出,“当特设条例以规定之”。至于国际汇兑银行,会议认为,应当“以雄厚之资本作汇兑之事业,免为外国银行所垄断。会议提交的议案中特别强调,“整理币制、改良圜法、统一财政及调济全国金融,均非有健全之国家银行不可”。至于国际汇兑银行,会议将其定位在掌控对外金融方面,认为“国际上关系当以贸易为最重要”,“非亟谋发展之道不可”,“而发展之方简洁言之,又非以提倡国际汇兑银行不为功并从对外汇款及汇票贴现、  对外借款和调节金银进出口等三个环节进一步阐述设立国际汇兑银行的理由。  会议还分别议决了国家银行案、地方银行案、国际汇兑银行案、储蓄银行条例草案、农工银行条例草案和银行条例草案等议案。在随后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提出的《整理财政大纲》议案中,同样将改良银行制度置于突出地位,明确提出:“银行政策恒与全国金融息息相关”,认为“今日为中国谋银行之发达,须行左列数事”,即组织中央银行,筹备汇业银行,提倡储蓄银行。“确定银行制度”作为新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一环,被纳入会议制定的“财政部十七年度财政施行大纲”,具体规定是:“甲、组织国家银行以代理国库、发行钞币、整理金融为唯一任务。乙、筹备汇业银行以为国内外汇款划抵周转之枢纽。丙、筹设农工银行以发展农工事业。”应当注意的是,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权力对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和改造,其作用不可忽视。此后,作为国家银行的中央银行于1928年11月成立,资本金2000万元,1935年增加到1亿元,  全属官股,由财政部发行公债抵充,享有经理国库、铸发国币、经理内外债和管理其他银行存放款等权利。同时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改组为国际汇兑银行和实业银行,1935年又进一步增加官股,分别取得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50%和55%的股权。同年将1933年设立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此外还于1930年成立了邮政储金汇业局,专营储蓄汇兑。1934年成立了中央信托局,控制各种出口物资的收购业务和经办信托保险业务。这样就完成了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和改造。其他银行的分类和规划,也没有脱离这两次会议的思路和框架。而且,由于被赋予掌控对内对外的金融功能,国家银行和国际汇兑银行始终占有特殊的位置。  可以说,对于银行体系的规划和设置,是这一时期银行制度变化的一大特点。并且,这种对银行制度的干预和规划,并非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除上述内容外,1935年,国民政府财政部推出了一个《银行整理大纲》,把整理银行的步骤设定为三段:“第一段,先确立银行之性质,将现存银行加以区分;第二段,平均经济保管权限,使资金不致全部集中都市;第三段,实行联立政策,使银行业规率化合理化”。此后,至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前约两年的时间内,这个大纲已经在逐步推行。如“关于第二项。各银行之纷在内地设立分支行,已可证明其趋势,而苏浙各地之先后设立县乡银行,尤为此种政策之结果”。第三项“联立制度”,是“为实行(银行)合并政策”而采取的“初步之折衷办法”,实行的目的,是要使“银行的资本增加、势力雄厚”,是使“支出亦可减少”的措施。换言之,是对1935年金融危机采取的一种应对办法。“自廿五年七月后,其合并方法与助长计划已在逐渐发动”,“廿五年江浙商业储蓄银行之并于中汇银行,廿六年太平银行之并于国华银行;川康殖业银行、重庆平民银行、四川商业银行合并为川康平民商业银行;广东实业银行、丝业银行之并于广东省银行”,“乃其先导也”显然,在抗战爆发前,国民政府对银行业的规划、改造和控制,一直没有停止。  考察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的一系列经济金融政策,其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政府对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控制能力明显加强。截至抗战前,中国银行业的资本总额“共达四万一千二百八十五万余元,其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独资经营,及由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者,已超过两万五千万元以上,约占全国银行总资本额之大半。足证近年我国政府,对于为金融机关中枢之银行业,颇有控制之实力”  在学术界对近代中国金融业的研究中,有不少人对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经济金融政策提出批评。其中,尤以对“四行二局”为中心的金融垄断体制提出的批评为多。笔者认为,对于这时期国民政府的经济金融政策,不应采取简单化的分析方式,我们在指出其对民族资本银行业的发展有一定压制作用,有利于实现国民党一党一府独裁统治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国民政府的经济金融政策,对中国近代银行体系的制定和建立,对这时期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规划和发展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实际上,成立以中央银行为首的国家银行体制,符合当时银行业发展的国际潮流,设立后,其作用也并非都是负面的,如无这时期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对银行业的整体规划,中国银行业不可能在短时期里脱离发展的幼稚期而成为“重要的发展阶段”。同时,这期间金融业中的重大变化,如30年代在金融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两次币制改革,即统一货币的废两改元和以纸币取代金属货币的法币改革,如无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和货币发行权的集中,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将会遭遇更多的艰难,路程也会更为漫长。  2.银行业法律法规的变化 在分析这时期银行业的演变时,还应当特别关注银行业法律法规的变化状况。因为,银行业法律法规既是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作用于银行业的直接反映,也是银行业内在变化的直接体现。这时期制定颁布的银行法律法规较多,但最重要的是1931年颁布的《银行法》。它与1908年颁布的《银行通行条例》和1924年颁布的《银行通行法》,共同构成近代中国银行业法律法规演变的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从银行法律法规内容变化的这一侧面,可以发现晚清、北洋和南京政府时期中国银行业演变的某些轨迹和这期间中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原因  1931年颁布的《银行法》共51条,与1908年《银行通行条例》的15条、1924年《银行通行法》的24条相比,首先在数量方面有了明显增加。据主持制定《银行法》的著名学者马寅初介绍,他是从7  个方面确定这部《银行法》的立法原则的,即营业范围的确定;图银行资本的充实;助长稳健的经营;保护储户的利益;监督调剂银行业;防遏不当的竞争;谋取银行的改善和进步(注:《普通银行法草案具体说明》,《马寅初经济论文集》第1集,商务印书馆,1932年。)。因此,  这部银行法的很多内容,尤其是在覆盖范围、监督内容及手段等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明显的变化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组织。  《银行法》一改前此两个银行法组织范围包罗万象的做法,明确规定,银行应为公司组织。具体形式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4种。同时规定,  凡创办银行须注册者,应先订立章程,载明银行名称、组织、总行所在地、资本总额、营业范围、存立年限、创办者姓名住所等,如系招股设立的银行,还应订立招股章程,呈请财政部核准才得招募资本。(2)资本。  《银行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银行,其资本额至少须达50万元。无限责任公司组织的银行,至少须达20万元。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应负所认股额加倍的责任。  摈弃独资、合名和合资的组织方式,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是公司组织,以及规定银行开办的最低资本额,显然是从如何规范银行业发展的角度提出的,体现了规则制定者“谋取银行的改善和进步”以及“图银行资本充实”的意图。如果说,这种规定与过去相比只是在内容上更进一步、更严格明晰的话,以下条文的规定,却是以往的银行法中没有出现过的新内容,更值得关注。  《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限责任组织之银行应于其出资总额外,照实收资本缴纳百分之二十现金为保证金存储中央银行。前项保证金在实收资本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时其超过之部分得按百分之十缴纳,以达到三十万元为限。前二项之保证金非呈请财政部核准不得提取”。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组织之银行于每届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十分之一为公积金,但公积金已达资本总额一倍者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个人或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之放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之资本及公积金百分之十。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超过部分之债务有各种实业上之稳当票据为担保者;二,超过部分之债务附有确实且易于处分之担保品者”   我们知道,钱庄票号等传统中国金融组织的经营习惯,或者可以说是中国悠久商事习惯中的特点,一是每年获利都分给股东,不作公积金积累;二是讲究商业传统,重视对人的信用,表现在经营上就是重视信用放款,不重视抵押贷款。应该说,这种习惯长期行之有效,但它适应交往相对简单、规模有限的农业社会,是农业社会的产物。而银行是从西方引进的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讲究的是对物不对人,因此注重抵押贷款;讲究的是扩大再生产,因此注重公积金的积累。《银行法》的制定者把抵押贷款和公积金积累的规定纳入法律之中,作出明确规定,显然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而且,制定者还因为有中西习惯上的差异,在规定中划出了非抵押放款百分比。但无论如何,这种规定是对过去金融传统在制度上的一种突破,是一种创新,对这期间银行业的稳定和实力的增强,无疑有积极的作用。  3.银行业理论的普及与银行业的发展 在分析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制度变革的因素时,社会上对银行理论及银行制度引进、介绍和讨论的作用常常被忽视,实际上,这种理论和舆论方面的准备,对推动银行制度建设的作用不应低估。  西方银行理论自晚清开始传入中国,至北洋政府时期有了新的发展,南京政府建立后由于重视金融银行,同时也由于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市场扩大、商品流通增长,对资金信贷的需求大大增加,钱庄等旧式金融机构由于自身体制的缺陷无法满足新兴产业对资本的巨额需求等原因,客观上造成了中国银行业发展的良机,也从理论上增强了了解银行业的需求。这段时期,理论界银行界除引进介绍西方银行理论外,也出现许多针对中国银行制度,如中央银行制度问题、银行专业化问题、省县和地方银行建设等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推进了社会对银行体制、组织、类型等的认识和接受,客观上对这时期银行业的发展从理论上奠定了基础。  据统计,北洋政府时期共出版了18部银行学著作,南京政府时期则出版了42部,其中翻译欧美名著15部,国人自撰27部,1937年前的10年中出版的占绝大部分。这时期理论界和银行界对银行理论和制度建设的注意力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翻译、介绍欧美的银行名著,如童致桢译自柯谋的《美国联邦准备银行制度》(1930年),李达理译自甘奈·马键的《欧美银行制度》(1934年),上海银行调查部经理资耀华编著的《英美银行制度及其银行业之现状》(1936年),以及北京大学教授刘冠英编著的《现代银行制度》(1937年)等。再一个是苏联的金融政策、理论和银行制度的著作也被翻译介绍过来。苏联的银行理论和银行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开阔了中国人的视野,使国人在探讨银行体制的构建时,不再仅仅从欧美日等西方国家的银行理论中寻找理论根据,而是将世界银行制度分为资本主义的自由银行制度和社会主义的计划银行制度两种类型,并从这两种类型的对比分析中讨论中国银行体制的弃取。不少人得出这两种银行制度均存在缺陷,中国不能照搬任何一种类型的银行制度,而应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和经济制度特点的银行制度的结论。马寅初、吴其祥、吴承禧、崔晓岑等人还对中国自清末以来建立的银行制度进行了检讨,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提出了自己对中国银行建设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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