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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01 13:39:10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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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5594
目 录
摘要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3
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与竞争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改革必要 4
金融监管趋势 4
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有效竞争的思路 5

内 容 摘 要
本文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不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综合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与竞争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一)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无效监管。
 (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在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速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对于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则,从而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并且难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缓慢。 
 二是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较多,庞杂而不系统,但多数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定性上的争议。 
三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已经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三)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时,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各种因素影响过多,并且监管机构的机制也很不健全,难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四)监管独立性不够。
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五)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不同。其次,我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是将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纳入法律轨道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当研究综合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为金融综合经营立法工作做好准备。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费,这种监管部门不从全局考虑的监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力,大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六)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因而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会有很大障碍。仅仅依靠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从一定意义上说不会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 
二、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离不开监管,而金融自由化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利益需要对自由化进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国内政策包括监管政策进行规制。研究解决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首先应当理清自由化及其纪律与监管的关系问题;同时,亦需要对WTO规则下审慎措施的标准及审慎措施在国内政策中的体现进行探讨和分析。金融监管与竞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金融需要有效的全面的竞争才能适应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而金融监管则是金融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的保障。 
如何应对因金融创新和混业发展而加剧的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是当前金融监管中的一个突出课题。金融竞争有其自身价值,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对金融冲突也需要注意到其深层背景。金融集团的发展强化了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也使得金融监管协调更为必要。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基础上的伞形监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两种路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借鉴伞形监管经验,建立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机制,是更为可取的选择。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进一步的金融创新,多层次金融市场包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和重要组织形式,严格的分业监管已经很难适应需要,必须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其中很多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综合优势明显。以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管理混业经营的外资机构和交叉代理的中资机构,将会面临不少新的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多地发展成为跨境或跨地区的组织形式,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准则并不相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因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业务差别显著,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也不尽相同。这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经营的稳定性以及总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受到了影响,给监管机构的监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总之,我国当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管理已经有些不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国际化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完全必要的。
四、金融监管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 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五、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有效竞争的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六)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 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参 考 文 献
【1】李曜,论金融集团主导格局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设置,《当代经济科学》2006;1 
【2】阎庆民,中国银行业监管效率分析,《金融研究》,2008;8 
【3】吴凤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金融研究》,2006;9 
【4】王君,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1 
【5】周虎,中国金额监管图破局,《银行家》,2007;3 
【6】贺刚,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山东纺织经济,2010;3
【7】韩德强:《萨缪尔森批判——竞争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5
【8】周英:《金融监管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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