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三、思考及其他建议
内 容 摘 要
增殖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值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暴露出来,本文在介绍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导致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几点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提出了解决我国增殖税问题的思考及几点建议。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现行增值主要矛盾和问题
1994年元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后,当年全国增值税共完成2616.6亿元,占各税总额的57.97%,比上年增长27.37%,比整个工商税收增长近2个百分点,比计划增收562.28亿元,切实起到了主体税、规范化的作用。但新税制在运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它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体系,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使得增值税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发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
(二)关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它具有以下缺点: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本重叠征税;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占用纳税人的资金;造成税务机关征税时固定资产与其它生产资料划分上的麻烦及税款计算的复杂性;出口产品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部分税金最终摊入产品成本,导致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当以含增值税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将被削弱,这将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
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出于对原有地方财政利益格局的考虑,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尚未覆盖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而上述九个行业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就在税收政策上带来了三个问题:一是由于对国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按不同的收入项目制定税目,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造成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消费者最终消费的税收负担不同。二是由于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混合销售收入的划分,关系到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和国税、地税两家的征收管理权力,容易产生扯皮现象,以致造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分配行为的不规范。三是造成转型后的增值税扣税不彻底,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允许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一次性抵扣。但是,它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购进的机器设备,而比重更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却不能抵扣。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中机器设备只占23%。3/4的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却不能纳入抵扣范围,使得当前的消费型增值税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消除重复征税。
二、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一)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已暴露出难以克服的缺陷和矛盾,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途径,一种是先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另一种是一步到位,直接改为消费型。将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不应是首选方式,从优化税制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这是因为:(1)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部抵扣,彻底消除了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弊端。(2)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本期购入固定资产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本期应纳税额就越少,这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高新技术,有利于刺激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投入。这与我国当前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一致。(3)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与其它外购货物实行统一扣税,使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大大简便。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但目前在我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还不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分两步走:当前,先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以增加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两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再在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二)必须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虑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及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地方政府仍承担着较大的事权和较繁重的责任,地方财政支出的刚性还很强,可采取逐步到位的方式,有选择性地将一些现行营业税征收的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此引起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分配问题,同样可通过财政安排或者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来解决。由于采取的是小步走,且分步进行改革的做法,在现行体制下,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所涉及到的问题,都属于局部利益调整问题。从财政体制上说,由于不涉及到整体利益的重大变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协调或调整也较易进行。据此,宜在近期内选择与销售货物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由此产生的地方税收收入转移问题,可通过测算,按一定的计算公式,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及时返还给地方财政或者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从中长期看,可逐步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同时,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纵向到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将企业自建或外购的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全部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使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优势得以彻底发挥。
三、思考及其他建议
1、现行增值税设置了许多优惠政策,主要有低税率、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四种形式。这四种优惠方式的政策效应是有差别的,后两种优惠方式不会影响增值税的扣税链条,前二种优惠方式却会使增值税的扣税链条断裂,使得增值税的理论设计优势无法发挥。增值税的理论设计优势是中性和不重复征税,无论产品的生产经过多少环节,其最终增值税税负应相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实行“纵向到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外,还要保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然而,多年实践证明,增值税的低税率和免征都会带来严重的“高征低扣、高扣低征”现象,不但破坏了增值税扣税链条,还使得优惠政策的设计意图无法实现。所以,我们应该及时清理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设想是,取消增值税的低税率,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按照同一个税率征税,如果要对某些行业和某些纳税人优惠,可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者由财政直接给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对农产品继续免税,而对农民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全国建立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能够在网络中体现的前提下,采取申报退税的办法。这样农民直接得到税款,不会被中间商获得。
2、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有着种种管理上的无奈,但的确影响了增值税的科学性,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先进性。虽然放宽了条件,但对于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还有一定的距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有着差异,对他们该环节税负设计低税率,该环节税负也不准确,且使增值税扣税链条断裂。鉴于此事带来的诸多弊端,建议尽快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将所有纳税人都同等对待,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经营需要给予同等的开票权利和同等的税负。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一些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可采取按征税率3%征税或定期定额征收方法。
3、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建议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0——40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1000元,充分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4、增值税的农产品发票。按照目前增值税制度规定,销售农民及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由收购农产品的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发票,这对于增值税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漏洞。由于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和单价掌握在购买方手中,税务机关处于信息的弱势,这种情况下,企业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现象难以避免。税务机关一直想方设法堵塞这方面的征管漏洞,但是效果不明显。建议,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填开制度。由于农产品实行免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已经由“暗补”改为“明补”,也就是变直接补贴为直接退税,这样,农民生产农产品过程中,所含的增值税已经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所以,购买农产品再加工的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就不再允许抵扣税款,也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和防止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税款。
5、推行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在过去十五年的运行中,暴露出许多弊端,主要有:纳税成本较高、数据采集指标不全面、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所以,我们建议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电子发票,用电子发票取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泛的、功能强大的网络体系,无论是企业的销货开票,还是税务局对发票的审核、认证、税款的计算征收,都能通过该网络体系进行。企业销售货物时,通过登录该网站开出销货发票,发票信息自动进入税务局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作为了下家抵扣税款的依据。当下家销售货物时,它开出的发票将同样进入税务局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月末时,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的购销情况自动计算出应纳增值税款,到每月的增值税征收期,企业和税务机关就分别根据这个网络系统计算出来的税款缴税和征税,一切变得简单明了。当然,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各个行业广泛征收增值税、扣税彻底、只有一档税率、优惠政策规范、且无小规模纳税人的基础上。
6、扩大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根据前文的分析,当前增值税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后,如果不考虑相应的弥补措施,改革将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这时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必要财力,就需要相应扩大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
7、树立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和量出为入相结合的理财思想。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虽然只有25%的分享比例,但由于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25%的增值税对地方财政来讲也是一笔不小的财政收入。当地方财政出项困难时,难免出现有的地方政府干扰国税部门正常执法现象,破坏增值税制度的严肃性。所以,地方政府树立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和量出为入相结合的理财思想对于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8、实现银行、税务、企业计算机网络联网。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依靠银行、企业的大力协作配合,形成银行、企业、财政、税务一体化的庞大数据库,充分实现数据共享,同时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广泛推行银行信用证结算制度,有效减少现金交易行为发生,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
参 考 文 献
1、刘益民,《财经理论与实践》,1995年第06期
2、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年版;
3、周庆兰,陈义波,孙晓霞,《黑龙江财会》,2001年第02期
4、赵恒,《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
5、付广军,《中国增值税转型效应分析》,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10-1
6、李克,《浙江财税与会计》,199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