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二、增值税转型的发展
三、增值税转型扩围的必然性
四、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的思考
内 容 摘 要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自2009年1月起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全国范围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本文通过对中国增值税转型的内容、发展,增值税转型扩围的必然性以及通过对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进行一番思考,从而在理论上对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于中国增值税转型的思考
——从扩围开始
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中国增值税转型的最佳选择,它不仅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但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的不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宽窄有所不同。第一类征收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第二类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个环节;第三类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个环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征收范围;第四类征税范围在第三类的基础上扩展到了服务业,即在制造、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将服务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一类的征税范围最广,是最完善的增值税,也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2009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扩围改革,就是把现在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以逐步完善我国增值税以及流转税体系,促进我国税制的进步与发展。
二、增值税转型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切实保证新条例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步:转型。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八大行业进行。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已在全国全面实施。
第二步:扩围。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试点。
以2009年为界,这之前,业界只要谈起增值税,呼吁的就是转型或把转型推向全国。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推向全国后,人们的目光立刻转向“扩围”,呼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此起彼伏。
而在2011年10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目前,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广州等五个城市都已经提出试点申请,将有可能成为下一轮试点地区,这意味着下半年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容将提速。
三、增值税转型扩围的必然性
首先,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进而扭曲企业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2.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3.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进行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最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特别是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越来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随之而生。
上述问题说明了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的必然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未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
四、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的思考
(一)上海试点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这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
(二)上海试点引发的问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月1日以来,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改革试点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呈现出4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二是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三是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四是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上述变化,初显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积极成效,也反映出需要密切关注和统筹研究解决的问题。
1.上海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2.征税机构问题。增值税改革后,上海的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一直没有“分家”,此次改革试点也不涉及这个问题。
3.同类企业税负差异比较大的问题。有些企业已经完成了生产设备的更新,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率提高,抵扣减少,税负自然加重;反之,准备进行设备更新升级的企业,正好可以借改革之机购进设备进行产业升级,税负自然会降低。增值量大的企业税负会降低,而增值量小的企业税负会增加。
因此,改革后如何解决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恐怕既是财税部门此次制定改革试点过渡期实施办法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未来增值税全面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建议
1,对于增值税“扩围”遇到的障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施文泼博士和所长贾康撰写报告认为,多数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采取在不同的层级政府间将增值税的税权配置和收入分享相分离的做法。为了实现增值税的经济效率,一般都将增值税的立法权和征管权限划归中央,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税法、统一进行征收管理,而对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
2,税率选择要兼顾产业税负差异
新税率选择会使原征收营业税行业税负关系发生变化。以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保险业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数据推算,如保持改革前后税负基本不变,交通运输业等价的增值税税率为10%,金融保险业等价的增值税税率为13%。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不论是采用11%和6%中哪一档税率,都会使上述两个行业的税负发生变化。如果增值税试点改革适用11%的税率,则改革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会增加,原来征收5%营业税的金融服务业的税负会有所下降。如果上述行业都适用6%的低税率,则上述行业的税负都会下降。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消除对服务业的重复征税,破除服务业发展中的税收制度障碍。如果“扩围”改革税率选择不当,服务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工业行业却因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完整获得实际减税效果,这可能与税制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初衷相悖。
3,税率档次选择要便于税收征管
税率档次选择可兼顾结构性减税。目前,我国宏观税负增长较快,增值税“扩围”改革也可以从实现结构性减税的角度,打破原有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行业税负结构及差异。
高培勇说:“这一次不同于以往的税收改革举措。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它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当前这样一种异常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中,我们面临的最重要的选择是,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将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和税收征管机制以及整个财税体制建设,推上一个可与现代市场经济对接的更高水平。”
总而言之,扩大增值税的履盖面是我国增值税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进程中一项重大改革,是促进"十二五"以及今后更长时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势在必行,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参 考 文 献
1、周芳 《时代经贸:下旬》2007年第08Z期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施文泼,贾康 《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12期
4、尤丽团 《 赤子》2009年第22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