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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初探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初探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8:01:21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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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行业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变迁
融资租赁行业改征增值税的优势
融资租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对存在问题的建议
结论

内 容 摘 要
2012.1.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标志性事件,凝聚了社会各界深化改革的共识,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的含义和特点的阐述,揭示融资租赁行业的特征,同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两个组成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在2012年1.1日前实行的营业税政策和对此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政策分别予以阐述,讲明了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变化,并对两种政策的不同点予以比较,然后对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优势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融资租赁对客户的影响和企业的竞争力所在予以分析,并对现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点从发票开具、财政政策扶持、资金融通等方面一一说明,最后提出对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后在几个方面需要加强的建议和意见。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初探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这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标志性事件,凝聚了社会各界深化改革的共识,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里程碑意义。
融资租赁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内,现笔者就将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作一下探讨。
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内的科目,租赁设备应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对设备计提折旧的。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过时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5、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 
6、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7、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融资租赁行业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变迁
(一)、    缴纳营业税情况下
1、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六条: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款第十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以上政策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5%。
2、承租人
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具服务业发票,承租人缴纳租金中包含的利息部分记入承租人的财务费用。
(二)、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情况下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融资租赁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实行征收增值税政策。
1、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需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率17%,即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款关于销售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公司仍可按此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款第四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结合以上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按收取的租金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税负率最高限额为3%,较营业税税负率5%降低2%。
2、承租人
承租人如果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则可以对融资租赁公司分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融资租赁行业改征增值税的优势
(一)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融资租赁的特点是以融物实现融资,是与制造业联系最为紧密的金融服务业,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减少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的重复征税。以往融资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将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传递给以承租企业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营改增将租赁公司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使设备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生产企业的税负,同时又鼓励了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
(二)、改在租赁,利在客户
“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承租人的实际税负。承租人原来只能就设备原值部分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其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但包括设备原值部分,还包括租赁公司收取的租息等增值部分。如在承租人支付租息中,14.5%(1/1.17*17%)的金额将确认为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承租人实际确认的财务费用将比适用营业税情况下减少14.5%。初步测算,“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而言,通过租赁公司获得融资,比通过银行贷款获得同样金额的融资,其资金成本大约低一个百分点,因此,生产企业(承租人)获得融资租赁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减少现金流出,从而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向稳健可持续方向发展,真正实现了改在租赁,利在客户。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
由于以前融资租赁企业是缴纳营业税的,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购买其服务的下游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当它们改纳增值税后,其下游企业由于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实际税负也可能会有所降低,这将刺激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使上海的融资租赁企业更具竞争力。
融资租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试点过渡政策,但目前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期限不明晰,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种,计税基数为营业税和增值税,虽然当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但附加税种却不能退。
2、对机动车辆,如果厂商将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押进项税额,则所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将车辆牌照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将形成重大困扰。
3、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极为严格,链条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开具,如果承租人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后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对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销售为目的,在以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销售过程中,如果需开展债务重组、退换货、租金冲红等特殊业务时,必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或由承租人到承租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其办理难度极大。
5、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将长期应收租赁款以无追索保理、联合租赁等方式获得经营发展资金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营业税纳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公司将租金权益转让时不能获得租金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负增加。
五、对存在问题的建议
1、建议实行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相关政策,对于纳入改革范围的企业,当实际税金支出超过按营业税计征税金支出的部分予以财政资金的扶持,以支持企业的发展。
2、对于融资租赁设备,建议由厂商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产品买卖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按设备价值(本金)一次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办理机动车行驶牌照)。
3、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运营资金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将租金权益转让以获得运营资金,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代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部分发票金额不计入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
六、结论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时期,征收营业税的产业已逐渐成长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在这些产业中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可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增值税改征营业税后,融资租赁企业必将获得更为宽松的生存环境,这将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造性和成长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企业更快发展,同时也为上海建设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给予强大的支撑,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时代快车。

参 考 文 献
1、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商建发〔2004〕560号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4、精心准备,扎实推进,“营改增”试点实现预期目标(中国税务 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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