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简要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继续推进增值税的行业覆盖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
抵扣范围
税率
税收优惠
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增值税收入的划分方法
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
立法时机的选择
立法延续性的把握
内 容 摘 要
内容提要:我国增值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1994年的价内税改价外税改革,2004-2009年转型改革以及2012年至今的“营改增”改革,得到了不断完善,对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我们也依然能够看到它的不足之处。本文对我国增值税今后改革的方向和路径进行了展望和分析,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继续推动行业覆盖,全面实现“营改增”;2、就其税制,对征税范围、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予以完善;3、在维持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大体稳定的原则下,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的划分;4、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简要回顾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施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采取渐进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是立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需求一步一步向前推进的。自1984年我国开征增值税以来,其改革历程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是1994年价内税改价外税的规范改革,其背景是处在我国经济体制已确立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增值税制,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从而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第二步是2004-2009年生产型改消费型的转型改革,我国当时正处于加入世贸组织阶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实现我国增值税的国际接轨,保障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在对接期间的平稳过渡,从而维持经济增速的稳定;第三步是2012年至今的“营改增”改革,处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阶段,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释放制造业和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重复征税压力。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从今后一段时间来看,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比较明晰的,首要任务就是“营改增”要加快行业覆盖的推进速度:一方面,“十二五”期间要完成“营改增”全覆盖的目标,时间所剩无几;另一方面,需要尽量缩短试点时间,防止试点地区形成政策性“税收洼地”。除此之外,增值税改革还应关注这样几个方面:即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划分比例,以及适时进行增值税立法。在基本方向明确的基础上,具体的实现路径还要认真谋划,一些细节的问题需审慎加以推敲。
继续推进增值税的行业覆盖
从我国目前的“营改增”经验来看,一直采用的是“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在行业覆盖方面,由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已经扩大到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等,最后在服务业全面推开。
在服务业的行业覆盖顺序上,应当遵循“一般到特殊”的原则。先覆盖生产性服务业。再推进到消费性服务业,最后完成特殊性服务业的覆盖,分三步推进。第一步:生产性服务业的覆盖。生产性服务业指的是处于产业链中间环节的服务业,它们既接收其他产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向其他产业输送服务。比如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从而进一步扩大到工程建设、安装装饰等服务业。第二步:消费性服务业的覆盖。消费性服务业指的是作为末端产业,处于产业链最终环节的服务业,主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文艺表演、体育比赛、歌厅、舞厅、饮食业、旅游业等。由于此类消费性服务业是轻资产、重人力的产业,可抵扣进项少,因此在营业税征收时期大都采用简单征的办法。“营改增”之后如果继续采取简单征收办法则该行业受影响并不大,但如果按生产性服务业的标准征收增值税必然导致服务业价格的全面上涨。第三步:特殊性服务业的覆盖。该类主要有金融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不适用一般纳税办法处理。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
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抵扣范围、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需要逐步调整并加以完善。
抵扣范围。2004-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囿于当时对不动产交易征收的是营业税,无法实现其所含增值税税额的抵扣,从而造成转型后的增值税依然是不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并完成,购入的不动产所含税额自然具备纳入抵扣范围的条件,由此实现对资本品的不重复征税,势必会产生降低宏观税负和减轻企业负担的积极效果,从而助力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税率。“营改增”试点以来,我国增值税税率在原来的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差异化税率的设置,尽管在试点初期解决了相关企业税负增重的问题,但也使增值税税制变得更加复杂。
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层层抵扣特点使其不太适宜设置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然而从税制改革的历程来看,又着实存在不适宜采用增值税办法的项目。例如公共服务业中的公共管理服务、教育、非政府组织等,这些项目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在征收营业税时享受减免税政策,因此“营改增”之后也应予以减免税,维持政策的延续性。另外,金融业中的信贷业务、存款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对于规模过小、征管成本高的小规模企业,“营改增”过程中可以对其设置优惠税率,采取简单征收的办法。
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增值税收入的划分办法
目前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是:原归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之后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原归属增值税征收的部分,中央和地方还以75:25的比例分享。从长远看,这只能是临时性的过渡措施,适用于“营改增”试点和推进过程的特殊时期,并不能作为增值税收入归属划分的最终方案,应在适当的时间节点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调整。
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
我国现行增值税适用的还是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尽管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立法层次低,影响税收的法定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人大正在酝酿增值税的立法,2013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27条就已经明示:在条件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的草案。本文认为,增值税立法要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立法时机的选择。从2015年增值税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的目标来看,目前仍处在“营改增”的推行阶段,此时并不适宜推进立法。一方面是因为“营改增”尚未彻底完成,需要集中精力解决这阶段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增值税正处在变革阶段,无法达到立法所需的相对稳定状态。因此,必须坚定“先改革、再立法”的思路,将增值税的立法时机选在“营改增”彻底完成之后。
立法延续性的把握。增值税一直采用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因而增值税立法的最好方式就是在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查漏补缺,将其上升为法的形式。这样不仅能满足“营改税”之后增值税管理的新需求,又能延续增值税的征管办法。
参 考 文 献
李克强.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J].求是
楼继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财政[J].求是
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
龚辉文.2011年全球增值税税率的特点[N].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