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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影响研究

营改增的影响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8 01:49:27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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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 容 摘 要2
第一章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概念3
1.1营业税概述3
1.2增值税概述3
1.3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联系3
1.3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3
第二章 “营改增”政策分析4
2.1“营改增”政策推广过程4
2.2“营改增”政策变化4
第三章 “营改增”政策下税收筹划理论分析5
第四章 “营改增”政策下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5
4.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5
4.2企业投资的筹划 6
4.3租贷标的物购置时间对税负的影响6
4.4纳税筹划策略6
第五章 “营改增”政策税收筹划的实例7
结 语9
致谢词10


内 容 摘 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1月在上海开始试点。实施半年多后,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十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内涵与税收政策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从上海试点的实施效果来看,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的行业影响十分明显。本文分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经济内涵属性及营改增的实质,具体分析营业税改革后对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影响。
提示:营改增、负税、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概念
作为流转税最主要的两大税收,两者作用原理总的原则是统一的,与增值税一样,营业税也是在商品或劳务的流转环节征税,就这一点来说,二者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1.1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1.2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等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1.3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加值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两种税种的立法原则也是统一的,与营业税一样,增值税也是具有财政收入功能、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市场机制作用。
1.3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计税依据的区别:增值税是根据增值额或货物进口金额为基础来征收,而实际征税则是通过间接计税法进行,根据销售或劳务全额计算销项税,因此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因此以营业额是以全额为计税依据且不能抵扣。
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征税对象的区别: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率设置的区别:一般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多为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税率多为13%、17%。 
“营改增”政策分析
2.1“营改增”政策推广过程
2010年10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从 2012 年1月1日起,在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营改增”正式拉开帷幕。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两个文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上海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过渡政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厦门、深圳等十个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从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试行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又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而部分现代服务业则适用6%税率。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如果提供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2“营改增”政策变化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
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过渡政策。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政策下税收筹划理论分析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政策、法律规定的框架下,适用国家税收法律为前提,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减轻税负与纳税风险,税后整体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而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额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统筹性和成本效益性三个特点。
“营改增”政策下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
4.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对于缴纳营业税时期而言,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但在大型固定资产投资时可以享受到较大力度的进行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较低的营业额时可以占到税负轻的优势,单不利于企业抵扣制度的利用。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手续。办理一般纳税人将按照17%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 直接按照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把控500万元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至少一个时期还是有效的,但也要注意不办理一般纳税人对于自己销售的负面影响。
4.2企业投资的筹划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为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研发支出可以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对于被认定为高科技含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5%的低所得税税率等。如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运营需要以大型车辆为生产工具,固定资产比例高,资本密集度大,在交通运输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后,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
4.3租贷标的物购置时间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税额。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纳税人在规定日期之前购置的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因当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但又要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取得的销售额乘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导 致其税负畸高。为此,财税作了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日期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征收率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日期之前购置或自制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用于出租而 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直可以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于按5%缴纳营业税要减轻2%的税负。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是在规定日期之后购置或自制的,其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取得的租金收入也必须要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在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增值率为18%时,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持平.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营业税要复杂,影响税负的因素也不仅有所述 的以上几种,作为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纳税人,可根据已发布的营改增政策,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系统的统筹谋划,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法进行运作。
4.4纳税筹划策略 
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交通运输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运输劳务或者将运输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运输劳务, 都会被视同销售征 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将运输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第五章 “营改增”政策税收筹划的实例
根据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业务适用的税率是不相同的,运输服务的税率 11%,物流辅助服务的税率为6%,需要利用不同税率分别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上海天恒货物运输企业为生产企业大成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大成公司共需支付天恒货物运输公司1110万元。天恒货物运输公司将承揽大成公司的部分运输业务分给非上海货物运输企业十方运输公司,天恒运输公司共需支付十方公司555万元运输费用。本文将分析天恒货物运输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发布试点通知之后,发布全国改革通知之后,该企业纳税负担的增减情况。税改前,该企业属于交通运输业,应缴纳营业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110-555)×3%=16.65(万元)。试点改革后,上海市属于试点范围,对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因此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10-555)/(1+11%)×11%=55(万元)。全国试点通知中明示,之前发布的试点通知全部废止,全国的交通运输业都要缴纳增值税,因此若联运业务中支出的运输发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应为1110(1+11%)×11%-555(1+11%)×11%=55(万元)而如果十方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该企业因为其他原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10(1+11%)×11%=110(万元)。
若上海天恒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改前,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110-555)×3%=16.65(万元)。试点改革后,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10-555)/(1+3%)×3%=16.2(万元)。 全国试点后,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10/(1+3%)×3%=32.33。 由上面的计算结果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对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讲,若有发生的联运业务,进行试点改革后,税收负担是增加的,8月1日之后进行全国推广,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于改革前是增加的,相对于试点政策,总体依然是增加的。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进行试点改革后,若有发生的联运业务,税收负担是有所减轻的,但是幅度很小,而全国推广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大大上升的。

结 语
经济快速发展为人民带来了丰富多彩的商业文化,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一套完整的税法离我们已是不远。在经济泡沫的影响下众多地区的中小型企业面临重创,众所周知今年温州经济便饱受其害。要想在商业帝国中保留企业利益,使企业发展更为勃发,除了企业自身的合理性建设之外还应为企业加入新的血液,例如营改增税收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具有税法政策的引导性、合理性、必要性等特点,与国家之间承双赢的合作关系,是促进税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纳税人若能合理的运用增值税税收筹划就能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使企业发展更为强大。

致谢词
方萍老师,您好。感谢您确认了我的论文大纲。说实话写本篇论文的时候特别担心自己出错,生怕写偏题。幸好有同学网站资料齐全,最终完成了这篇论文。本人见解可能粗浅,还望您海涵。增值税税收筹划与我现今的职业有直接关系,本人现从事会计专业,还在工作学习状态,也理解会计学的博大精深了。很感谢您百忙中愿意指点我的论文,接下来我也会按您的要求努力的,期待您的点评。感谢!
参 考 文 献
[1] 贾康. 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J]. 经济. 2012(Z1)
[2] 李发展. 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研究[J]. 社科纵横. 2011(12)
[3] 徐子皓. 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 学理论. 2013(14)
[4] 付晓玥. “营改增”扩围与企业税负变化研究[D]. 西安石油大学 2014
[5] 吴明辉.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 现代商业. 2012(17)
[6] 黄洪.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0). 
[7] 向小玲.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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