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 容 摘 要---------------------------------------------- 2
我国增值税立法和基本思路--------------------------------- 3
增值税理论分析------------------------------------------- 3
(一)增值税的概念----------------------------------------- 3
(二)增值税的特点及分类----------------------------------- 3
(三)增值税各类型比较------------------------------------- 4
(四)增值税纳税资格认定----------------------------------- 4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5
(一)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 5
(二)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 5
(三)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5
国内外现状及水平----------------------------------------- 6
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几点建议----------------------------- 7
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 7
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7
完善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7
在税制结构改革现行增值税模式--------------------------- 7
六、总结----------------------------------------------------- 7
内 容 摘 要
由于我国特殊国情,自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10年来的运行结果表明:在征收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长期存在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问题。中央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提高征管效率。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仍有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首先通过对增值税的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以及对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探讨和建议。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我国增值税立法和基本思路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从1979年起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并且当年10月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子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年底,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觉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引发了《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金额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理论分析
(一)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定增值额为征收得的税种。实际上,是运用税款抵扣原则,使收入额中含税的部分或者说以前阶段已纳税的部分,在本阶段不再征税,而只就未征过税的那部分收入额征税。由于这部分未征税的收入额相当于纳税人在本阶段或本环节新创造的价值,所以对这种增值额征收得税称之为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一种商品多次课征中避免重复征税,这一特点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技术协作,税负相对公平方面有较大功效。
1.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税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商品销售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收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以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在从世界各国看来,一般都实现平购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看来,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税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税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
6.实行价外水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增值税按不同的课税基数分为
1.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可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增值税计税依据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最适合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
2.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可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中所含的税金。这样,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种类型,同消费型增值税相似,也可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收入型只可在应纳税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中所含的税金,后者是将外购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金一次性扣除,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税基与增值税概念范围正好吻合,从理论上而言属于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而其价值转移不能获得任何凭证,因此采取这种方法不容易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故国家采用较少。
3.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可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金。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课征范围与国内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扣除范围中不包括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或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一般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
以上各种类型的增值税都有促进投资增加的作用,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促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小,仅有利于存货投资的增加。但从对行业 投资的刺激上,消费型增值税特别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存货投资多’投资的增长膨胀,生产型增值税仅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在经济出现逐步下降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推进投资的作用,了一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的增长。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
(四)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之一。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办法,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及能否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而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是以年销售额为依据的。
一般纳税人基本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基本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我国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阶段,税制的完善与发展也相对落后,尤其引进增值税后,由于时间仓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都处于不太成熟、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增值税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一)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
我国增值税从1994年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将工业生产领域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向前扩展到商业贸易;简并税率,将原有的6种税率<百分比6、8、10、12、14、16>简化为两档。标准税率从原来的14%调为17%,限制低税率为13%的使用范围,零税率仅限于出口环节;采用价外税模式,实行价税分流;取消账簿法,采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统一了内外两种税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实行增值税;简化了征收方式。采用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我们是要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来体现遵循国际惯例简化税制多环节多次征,且基本维持原有税收规模的原则,完善增值税制,使新的征收制度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规模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增值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涉及税制本身的一些政策变化,也涉及征收管理办法的调整。因此如何摆正和处理好“税收规模”与“税制完善”和“调整税收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就成为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二)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单纯强调完善税制很难到位,漏洞较多,越“完善”越会使原有的税制结构严重侵浊,相互间矛盾重重,影响了增值税制优势的充分发挥。使原有增值税制显得支离破碎,给税政管理带来了一些难度,如各种各样的补充规定、通知,临时性政策变更和政策优惠等,这种“修修补补”的现象在实践中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容易被纳税人钻了政策空子。而某些涉及税法基本要素的政策变更,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期刚性大打折扣。导致类似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税收的计划体制和“任务治税”,在一定范围内为保任务而违背了增值税的发展变化规律。因为国情就是这现实如此,当前经济转型过渡期的条件就是这样,实现从“计划治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它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体系,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使得增值税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发挥。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税,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税收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
3.两类纳税人税负差异日益扩大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时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们健全会计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买方市场的开始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
4.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
我国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定位13%,由于纳税企业购进投入物的交叉,纳税人则出现了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新问题,这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其货物销售后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自身的增值额相比较,都不是国家规定的税收负担。比如其100元收入额中:低税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税率17%的投入物占到33%,增值额占到34%,在其货物适用17%的基本税率的情况下,其应交纳的增值税等于7.10元那么这个税负就占到增值额20.88%。反过来说,其货物适用率假如使用13%的低税率,其应征增值税就等于3.10元,那么这个税负仅占到增值额的9.12%。假如按增值额计算税收负担做比较两者税负相差要达到一半以上,很明显这样做实际只体现了货物在最终消费时货物本身整体税负的平衡,而忽略了生产环节生产者自身税收负担的平衡。国家队部分货物和行业采用低税率,体现国家对本货物和本行业给予的税收照顾,所以不应该把低税率而少负担的税收往下一个生产或经营环节转移,而应该彻底地适用低税率环节一次性处理清楚,使下一个生产环节或者经营环节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国家可以只设计一个基本税率,而对于应该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行业另外规定一个照顾和扣除比例。
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在规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有些免税货物作为原辅材料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主要体现在免税农产品>,生产出的货物又不是免税货物,所以这些免税货物在新货物售价中又视为增值额由生产企业重新交税,国家已经免去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交。商业流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把购进原价作为增值额再交增值税,也是把免去的税款由商业企业补交,使得商业企业的售价比收购价高得多,造成农业生产者心态不平衡,不利于国家组织收购农业产品,反而使其它一些农业产品经销商<指非一般纳税人>钻了空子,提价收购,压价销售,以税转利。国家虽然规定了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按10%扣税,但仍存在扣税不到位的新问题。
国内外现状及水平
增值税从产生至今历时45载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推广,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营业税制分不开的,随着工业生产的日益社会化生产流通环节增多,营业税使位于生产链条后端的生产经营者累积承担的税负加重。20世纪初期开始,营业税的弊端日益暴露,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洪流中的一块巨礁,极大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一战以后,德国的威尔汉姆.冯.西门子博士提出以“一种精巧的销售税”来取代当时营业税。这是增值税思想的萌芽。二战以后,法规率先吹响了改革旧有营业税的号角,这也是堪称世界税制发展史上“惊险的一跃”。1948年法国政府允许制造商扣除中间投入物后再对产成品价值征税。1954年,在莫里斯.劳来的努力下,法国政府进一步把扣除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将生产税改为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的正式诞生。不久,法国增值税从工业扩展到农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最洗脱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增值税制有利一定发展,但与法、意、荷、德等全面实行增值税调节的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几个方面。
税型方面: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多数国家已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纳税主体方面: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不一样,我国一般纳税人仅限于法人,而国外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团体等。
征收范围方面:我国增值税仅在工业和商业贸易范围内实行,而法、德、意、荷等国均涉及到农业、林业、渔业以及建筑、交通甚至金融租凭等服务行业。
税率结构方面:国外增值税率日趋简化统一,而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税率如17%、13%、6%、4%等,直接导致计算上的复杂和税负的不公平。
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几点建议
(一)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万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拟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建议:第一阶段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新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建议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邮电通讯业,实行收入型增值税,避免因需要降低税负,实行低税率,而加重下道环节的税负。同时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心和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
(二)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于那些确定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环节税负的流通经营环节,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税优惠减免的数量应控制在最小范围。非凡对于众多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应从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上去解决其困难,避免用增值税减免这一负面影响较大的优惠政策。也可考虑对这些确需要优惠的企业采取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降低实际税负来解决。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完善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在我国不同的地段、不同的地区,纳税人的发展状况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上,应根据地域、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经济发达的地区划分标准可以适当定高一些,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划分标准应尽量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生产性加工企业应从严掌控,尽量可能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零售和为生产服务的,可灵活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尽可能限定在商品零售环节,一些小型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应尽量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达到规范化。
(四)在税制结构改革现行增值税模式,实行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加强二级商品税制的调节功能的发挥;在税种、税率、税收有增有减、增减结合。目的是在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增长的同时,运用二级商品税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以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经济的增长。
总结
时代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国人的收入水平也随之提高,这就对增值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现行的增值税更能发挥其调节企业利润的差距,缓解收入悬殊矛盾,增加政府税收的作用。在增值税的征收上就应该对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只有这样增值税才能在经济腾飞时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 法》,《增值税》201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11
3、张维华,《增值税实务》,《国外增值税发展趋势》,2002.5
4、王桂娇,中华会计网《增值税的改革与完善》,2006.12
5、朱江涛,中华会计网《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