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前景概述
债务重组的基本理论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债务重组给债权人带来的影响
(二)债务重组给债务人带来的影响
我国当前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债务重组的认识存在误区
(二)国家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三)政府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信息进一步透明
(五)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在债务重组中的作用有待加强
完善我国债务重组的措施
(一)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二)加强监管,方式债务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弄虚作假
(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应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
(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五)积极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
(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七)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内 容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企业可能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到外部各种因素比如金融危机的冲击,致使利润下降或经营亏损,企业债务沉重甚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当企业深陷债务困境时,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来解决债务争端,多数情形下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为解决自身的债务问题,负债企业一般都倾向于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一就是破产保护;其二就是债务重组。其中债务重组又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从理论上说,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市场经济自身调节的正常现象,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来探讨。本文就是从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前景,债务重组的基本理论,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债务重组的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债务重组;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债务重组有关问题探讨
一、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前景概述
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来,尤其是2013年政府换届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李克强为总理的国务院,更加注重市场调解机制的作用,更加注重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提出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理念。“习李新政”进一步提出了把政府不该管的事还给企业、还给市场,由市场优胜劣汰法则来决定企业的未来。在此背景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获得了更广阔的空间,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向公平。企业在接受市场检验的过程中,如何在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企业经营者必须调整自身的经营方式,知人善用,加强产品的升级换代,改进服务,企业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占据有利位置。
近十年来,伴随全球并购的热潮,债务重组事件频繁发生。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债务重组委员会协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近年来,高盛、摩根斯坦利等著名投资银行也纷纷在世界各地购买坏账,然后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包装整合从而获取收益。在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以及体制上的原因债务沉重,因此其债务重组的要求更加迫切。许多国有企业起死回生的案例实际上就是债务重组成功的典范。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的最成功的债务重组案例应属“粤海重组”,该项目被国际权威杂志《国际金融评论》评为2001年度“亚洲最佳重组交易”。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对众多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业务范围中就包括债务重组这项内容。在证券市场中,很多上市公司经营发生亏损时也经常寻求债务重组的方式脱离困境,因为债务重组在改善经营业绩、避免停牌、获取保配或增发新股资格等方面可以发挥不可低估的效用。在ST中华重组案过程中,ST中华就是依靠境外债务重组获益3.7亿元,在1999年实现扭亏,不仅避免了股票被暂停上市,而且成功引入了重组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预见,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新的领导班子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企业的债务重组事件将成燎原之势。 任何一项债务重组行动都可能涉及合同、财务、税务、投资、银行、公司证券、土地房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内容。我国的债务重组起源于资本市场的起步阶段,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自己的特色,市场主体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依然存在一定差异,相应的债务重组准则和盈余管理的研究基础和结论也与发达国家有很多不同。
可以预见,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案例将会频繁发生,如何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的债务重组行为,尤其显得迫切。本文主要从债务重组的基本理论、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目前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对债务重组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债务重组的基本理论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所谓债务重组,主要是指债务人遇到财务上的困难,债权人按照原来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尽可能不影响债权人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修改债务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企业的经济负担,促进债务人的可持续发展。
1、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作债务重组,包括:①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债务重组;②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③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的债务重组又分为2种:①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②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不低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
2、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发生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②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③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是狭义的。
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这与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所以第15号公告的范围比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范围要宽一些。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或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的这份指南所指的债务重组基本上是广义的。我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对于国度负债并且已经确定无法按期偿还,企业要想改变过度负债的状况,最理想的方式是债务重组。大多数企业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1、用现金偿还债务,实际偿还的现金少于债务的账面价值。在采取现金偿还债务的方式时,债务偿还完成以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对此加以确认并仔细核对债务重组的账面金额和实际支付或收到的现金,并把差额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实际支付金额远远小于债务账面金额,这就要求债务人提前做好资产减值准备;
2、用非现金的方式偿还债务。债务人如果要用非现金的方式偿还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非现金资产的实际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的税费、物流费和保险费等可以并入资产损益。非现金方式主要包括库存原材料、半成品或者商品偿还债务,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偿还债务和用企业的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偿还债务等;
3、把企业的债务作为债权人投资的资本。债务人可以从自身负债的多少考虑,把债务变成债权人的投资成本,这时债权人的身份就转变成股东,不仅给债务人减轻了经济压力,同时也可能给债权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4、通过改变一些其他债务条件,对债务进行重新组合。根据是否附带条件分为附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未附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协商决定,并且债权人也要提前做好坏债的心理准备。
5、采取现金、非现金和将债务作为资本三种组合在一起的方式偿还债务。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偿还债务,有利于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减轻企业负担的经济压力,给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
三、债务重组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我们根据企业经营条件的不同,可以把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间接性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下连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这种重组方式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基础上,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出发,对债务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减轻债务人索要承受的经济压力。我们主要是从债务重组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产生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债务重组给债权人带来的影响
债务重组可能会减少债权人的原有资产,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不管债务人以何种方式偿还债务,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债务重组损失。我们通过对债务进行重新组合,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资金占用量,加快资金周转,同时也可以使资本金的使用的成本大大降低,相对缓和了债权人资金紧张的局面。债权人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资金,从而使那些呆滞的长期拖欠债务更加灵活化,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企业资金的增值,避免坏账和死账现象的出现,降低了债务人的财务风险。因为如果债务人的财务上遇到资金短缺,可能会引起破产或者倒闭,那么债权人借出的资金款项也就可能成为坏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不仅可以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对债权人来说,可以降低财务风险,并且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二)债务重组给债务人带来的影响
通过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使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大大降低了,相对地减轻了债务人的经济压力。债务重组不能增加债务人的总资产,也不能提高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更不能提高债务人的盈利水平,只是相对增加了由于债务重组而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些经济收益的获取完全由于债权人在实际还债时根据债务人的具体财务状况而做出的让步。债务重组给债务人的商品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是没有影响的。我们主要是通过改变债务条件来实行对债务的重新组合,从而能够减少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财务费用,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债务重组可能导致利益分配关系发生变化,把负债变成投资资本,为债务人注入新的发展资金,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可能。
我国目前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债务重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多时候并非一帆风顺,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债务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债务重组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企业错误认识债务重组的作用,认为债务重组可以解决企业所有的债务问题,所以很多债务人企业纷纷进行债务重组。对于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必须从债务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债务企业不能盲目的跟从债务重组,使得企业发展进入两难境地。因此,任何债务企业必须先认清自身是否适合债务重组,一般情况下,具有还债能力的企业和经营状况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都不可以进行债务重组,适合债务重组的企业一般是指经营状况正常、欠债过度、且暂时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二)国家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债务重组过程中容易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率大大增加,企业逃税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也已制订有关法规、规定予以规范,但离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差距。这就给一些投机取巧的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漏洞,依靠债务重组之名逃避债务和税收。在企业双方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债务人互相勾结,对现有资产评估过低,造成资产流失,国家税收流失。一般而言,企业债务重组导致资产、国家税收流失的原因,主要由于以下三个原因所导致的:
1、企业虚列资产,会计报表不真实。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也就是说,在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资产的价值一般都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尤其是当债务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债权人大规模虚列资产,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当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是期末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企业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短期投资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期末也可以通过选择计提跌准备的方法来达到不提跌价准备的目的,使资产一直处于虚列状态,导致报表不真实。
2、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接受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3、债务重组存在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问题。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如果债权人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如果债权人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资金都具有时间价值,有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的,发生了重组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三)政府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尚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亟待解决。有的企业债务重组为了达到转移资产又不用纳税的问题,一方面通过不法评估采取压低固定资产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违法的法院调解等手段进行司法抵债处置固定资产,导致既抽逃资产又逃避纳税问题时有发生。
(四)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信息有待进一步透明。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因为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在不法企业主滥用债务重组抽逃资产,没有承担其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金的义务的时候,职工养老、医疗就会被推向险恶的境地,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债务重组信息不透明,给企业的大股东债务重组过程中抽逃部分资产,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创造了条件,尤其是上市企业,一般的股民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因为信息的不透明,所带来的损失尤为严重。
(五)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在债务重组中的作用有待加强。尽可能的减少及改善政府对公司重组并购的行政干预,政府的职责必须回归到对企业产权交易实行宏观监控。单纯的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重组并购中产生的问题,反而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只有完善产权交易机制、完善企业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产生。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应尽量避免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和控制。不管交易在场内还是场外进行,必须由取得专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让产权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企业重组并购是一种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企业有权根据自身发展、扩大规模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需要进行改组、重组、并购。政府可以指导或引导企业开展重组并购,但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尊重市场,减少行政干预,让企业能够自行其事。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短期融资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减轻债务重组财务成本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成熟的中介单位,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介入资产重组,对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把关,避免企业抽逃资产,逃避纳税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
完善我国债务重组的措施
针对我国当前债务重组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我国债务重组。
(一)合理地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一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受到外部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的经济效益低下或陷入财务困境,但其所处的行业是夕阳产业,前景比较好,只要有外力相助就可以摆脱困境,他们才是债务重组的对象,而那些破产清算的企业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等等均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加强监管,防止债务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获得债务重组收益,也有可能进行利润操纵,进而达到给报表使用者传递错误信息的目的。因此需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企业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利用关联交易搞假重组。对于债权企业而言,有关部门应对其让步的界限进行监管,防止债权人企业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损害企业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应对债务重组准则做出进一步修订。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1、恢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一种会计模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现在,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是因为一些环境和人为的因素。所以,笔者建议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仍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2、 引入资金时间价值观念。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笔者建议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3、使用“重组债权帐面余额”概念在债务重组中有关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宜再使用“重组债权账面价值”这一概念,而应以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作为有关重组事项的计量基础,并以实际结算(收回)的债权金额作为承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即某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是多是少,不会直接关系到该项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大小,从而也就不会影响到在债务重组中根据该项账面价值计量确定的相关资产项目。
4、重组损益的处理对于债权人因减免债务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收回的应收债权,按有关规定应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抵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冲抵后坏账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作为以前年度收益,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对承让资产、股权而转销的应收债权,其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亦按上述办法同样作为以前年度收益处理。笔者认为,既然企业将收不回的应收款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或冲减当期“坏账准备”科目,那么,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的部分,其实质也是收不回的债权,也应比照上述作法入账,即将重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宏观监管,使之更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在我国债务重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起到确实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因为过去很长时间,政府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政企不分,导致不少国有企业在政府政企不分的背景下推动企业重组后,企业发展依然没有活力,效益差,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最后导致企业依靠继续依靠银行贷款度日。过去的债务重组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国家必须有一整套完善的债务重组的法律、法规,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政府和企业必须各司其职,政府只能在宏观方面对企业债务重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债务重组必须尊重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债务重组必须是债权人债务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政府切莫强推。
(五)积极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增加和晚上金融机构的功能。我国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派生出证卷公司、基金公司等。健全的金融机构,有利于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咨询、策划、资金支持等技术服务,以降低企业重组的财务成本。
(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债务重组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企业抽逃资产,逃避国家税收,必须由权威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确定资产价值,评估过程必须严格遵循真实、科学、可行的三严则。
(七)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我国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减少企业用于职工的福利开支,让企业在遇债务问题,需要寻求债务重组予以解决自身发展问题的时候,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能成为无法解决的包袱,导致债务重组无法进行。如果出现不良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债务重组抽逃资产,最终影响到职工的生老病死的大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的同时,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冲击。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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