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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
二、我国目前对酒后危险驾驶的法律制度
三、与部分国家处罚标准的比较
四、完善酒后危险驾驶的处罚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高速增长,2017年济南市机动车数量已突破200万辆,已超过预测极限值。机动车的快速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酒后危险驾驶是最大的元凶,调查显示,大约30%—4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然而,我国法律制度对酒后驾驶的措施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近年来政府对于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惩治行为,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根本上却未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与国外一些国家的比对,我发现中国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就是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对这些问题能加以借鉴和整改,我想就会大大改善目前的问题,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肇事案件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一、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家庭生活的巨大改善,机动车的保有量正在快速增长,2017年济南市机动车保有量正式超过了200万辆,按照济南市706万人口计算,大约每3人就有一辆车,已经超过了济南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极限值。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带来的交通事故率持续上升,给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我国拥有世界1.9%的汽车量,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而酒后驾驶是最大元凶,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饮酒后驾驶车辆主要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酒后驾车会造成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3、视觉障碍: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4、心理变态: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仅2016年上半年,济南市共发生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548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共449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共99起。涉酒事故中,发生死亡事故46起、死亡48人,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死亡事故39起、死亡41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死亡事故7起、死亡7人①。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公安部和各地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杜绝此类案件的高增长态势。公安部表示将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常态化的部署后,各地按照“逐步推动酒驾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将酒驾整治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城乡接合部延伸。全国各地均出台严厉措施,打击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多地通过加大行动密度和力度,曝光酒后驾驶人信息等行为,希望引起大多数人的重视。其中在河南省郑州市,公开拘留了一批酒驾违法人员,并采取了游街的方式,引起了轩然大波。针对这一举措,全国大多数市民都对交管部门的行为持有肯定态度,但也有相当一些市民和法学工作者对此持谨慎和反对态度。持谨慎态度的市民认为此法虽好,但不值得推广。法学界的人士则一针见血的指出这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是一种比酒驾更恶劣的违法行为,属于侵权;针对这部分人士提出的侵权一说,交管部门表示,暴光的都是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什么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手段,可该类案件不但末灭绝,反而呈上升趋势呢?我认为最根本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对酒后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意识观念上的,有体制机制上的,有法律依据上的,也有能力上的。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影响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于酒后驾驶公共安全治理的成效,必须加以改革。
二、我国目前对酒后危险驾驶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酒后危险驾驶的处罚基于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的定量标准,具体为:
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②
我国对于酒后危险驾驶的最新处罚制度为: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③
三、与部分国家处罚标准的比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心理主要有:一是自以为没有醉。半斤不脸红,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他们显然已经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迟钝的亘古不变的真理。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二是自以为经验老到,车技高超。同样是山东省的一项数据表明:1年以下驾龄的很少酒后驾车,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司机身上。岂不知,酒精入体之后,它并不认得你有几年驾龄。而事故却恰好会因为驾龄高、自持高,从而重视度低、防范心理差而多发;三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司机酒驾,总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节日之前,觉得“交警也要过节”,认为过节相关检查就会少,于是借着酒劲儿开车上路。这种心理其实忽略了一个最起码的前提:检查酒驾、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是目的,禁止酒驾的目的是保护他人和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社会秩序。有交警检查,司机要做到不酒驾,就算没有交警查,不酒驾也应该是一个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尊重生命的主动意识。
针对酒驾人员的心理,重要的是在源头进行思想的改造,除了基本的法律制裁和约束外,更应让驾驶人彻底断绝酒后驾驶的念头,用更有力的方法改造人的思想,在看过中国对于酒后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后,我们再看一些其他国家的处罚,希望对我们的工作有所启发:
在澳大利亚,那些屡次不改的酒驾者,不仅会被处10年以下监禁,而且会把他们送上报纸头条,将酒驾者个人信息,违规地点,酒精含量,所驾车型,车牌号,照片等全部公布示众。对于脸皮薄的人简直非常丢人;
在东欧的一些国家,例如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国家,对于曾经的酒驾者会在其车牌号前边加个字母“O”的特殊号牌,类似点名批评,这样一上路,路人都知道这个爱喝酒的人开的车了,如果要是单身的男子就倒霉了,很多女性作为衡量另一半的标准;
土耳其这个国家,如果酒驾者被查到,除了进行常规的处罚外,还会被扔到城外20公里以外的地方,强迫酒驾者走回来;
在我们近邻日本和马来西亚,只要喝酒被查到酒驾,一并会联系到他人,在日本酒驾后要惩罚的不只是酒驾的一个人,就连坐在车上没喝酒的人或者提供酒水以及劝酒的人,只要促使驾驶员喝酒的一系列相关人员,都会一并受到处罚;而马来西亚一并遭殃的是酒驾者的老婆,酒驾者和他老婆一同被拘留数日,目的是要妻子可以受了惩罚后,能对丈夫进行更好的交通安全教育;
在经济强国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共1.7辆,如此高的汽车密度,也造成了高车祸发生率。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随即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其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时,则以酒醉驾车论处。如属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
美国有些还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在洛衫矶,酒后驾车若被发现,除受处罚外,还要花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会去参观城内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④
从这些国家的基本处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对酒后驾驶的各种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上,还是刑事上都体现不了“重罪重罚”的原则,明显落后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首先是违法成本太低;相对于国外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刑法,我国的法律明显处罚太轻。无法体现法律的严肃和严厉。对人身的处罚无非是行政拘留,最多15日,对财产的处罚也不过二千元的处罚;即使醉驾后的刑事处罚,也只有半年时间;就算撞死人也不过判七年有期徒刑,再加赔钱就了事。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规定的太过于简单,让执法者难以操作,针对性不强,处罚手法单一,也体现不了震慑的作用。更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刑事处罚的力度太轻,酒后驾驶的违法代价过低,没有把法律的威严显现出来。体现不了严刑峻罚的效果。反观国外动辄就逮捕,判刑入狱,我国的刑罚规定的确过于简单和笼统了。罪名太少,判刑太低,起点太高,非要事后才处罚,相对国外事前就防范的做法,我国的法律规定实在太轻。另外,在惩罚的同时,我国针对犯罪人员的教育方式过少,让人印象深刻,刻入脑海的惩戒式教育几乎没有。
四、完善酒后危险驾驶的处罚
1、建议尽快修订有关的行政法规、交通法规、刑法。将行政拘留直接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罚款也可改提高一定幅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加大违法的成本,使醉驾者彻底断掉喝酒想开车的想法,就好似头顶上悬了一把利刃一样,时刻敦促他警醒。同时可以让当事人去社区服务或者协助疏导交通一年。对屡教不改的酒后驾车人永远吊销其驾驶执照,永远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也不能再考取驾驶证,交管部门不予核发驾驶证。并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如果一经发现驾驶机动车,以刑事犯罪入刑等。空洞的教育已经对这些屡教不改的人起不到任何作用了,只有通过一些非常的手段才能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酒驾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让这种观念深入到每个驾驶员的脑海中才行,时刻警醒。否则,对他们的放纵只会带来一次次更大的危害。
2、在财产处罚方面,尽量做到只要酒后驾驶就重罚,罚得酒驾的人只要一握方向盘就害怕,酗酒的人是酒醉心明,并非是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了,要不然刑法有明规定,醉酒的人酒后犯罪要负完全刑事责任。虽然驾驶员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但仍有一小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从而铤而走险酒后驾车,但是归根结底这些人是利用法律规定的软弱和漏洞,以及不完善才是真证的原因,酒驾的代价如果被处罚到买不起车甚至倾家荡产,试问还有谁再敢触这个高压线呢?所以说我们国家内,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如果有高昂的代价,我想面对如此高昂的罚款,对中国还处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来看,应该是可以见效了,我认为提高罚款额度是第二良策。
3、刑罚的规定太简单,判处的刑罚太轻。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从几个方面改正。首先由原来的事后处罚改为事前处罚,也就是趁他还没造成后果时就处罚,而且处罚的要狠,对初次酒驾有记录的一经查实,直接严厉处罚,所犯处罚提升一格。从法律上就明确。只有这样,操作起来才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借鉴国外国家先进经验,加入针对酒驾人员的惩戒式义务劳动,延长劳动时间,让违法者没有再次违法的勇气,近段时间来,全国各地正在出现一些例如:清扫遗体冰柜、观看车祸现场、太平间醒酒等新的处罚方式,这就是一种进步和创新,这样可以让违法者有更深的印象和意识。
“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始终是我们做好安全驾驶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的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除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措施以外,我们需要运用公共媒体宣传、有效的惩戒方法和高压严管的姿态等各方面的的手段,全社会形成酒驾的禁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相信通过采取以上种种措施,酒后驾车的行为会慢慢被扼制住,并且会有一天消灭,因为只要有严刑律法,就会有法制的社会和守法的公民。我们充满信心,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参 考 文 献
①中国山东网,2016年。
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2004年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
④驾照网,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