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文档题目:

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0 22:41:28
文档分类: 法学
浏览次数: 1
下载次数: 0
下载地址: 点击标题下载 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如何获取积分?
下载提示: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免费文档不需要积分。
文档介绍: 需要原文档可注册成本站会员免费下载。
文档字数: 8465
目 录
儒家思想萌芽
(一)历史背景
(二)萌芽
二、儒家思想的创立
(一)儒家思想创立以及主要内容特点
(二)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的境遇
三、儒家思想的涅槃
(一)焚书坑儒
(二)汉代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1汉朝时期法律特点
2汉朝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3结合儒家思想的法律条令
四、儒家思想在汉朝以后的没落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
(二)隋唐时期
(三)宋朝时期
(四)明清时期
五、具有儒家色彩的法律文化
六、结语

内 容 摘 要
本文从儒家思想渗入法律文化的过程,从西周的萌芽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创立,直到焚书坑儒后汉朝时期儒家思想被指定为官方哲学,再到后来儒家思想的封建落后,不适用于当时的历史形势。结合历代的法律制度看到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提出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律的文化的影响是把双刃剑。它是趋于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文化显得不那公平这是它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传统法律、影响

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当今我国文化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儒家思想在他产生后的2000多年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治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传统价值观、精神境界和行为方式。儒家学说的产生,先后有孔子、孟子、荀子的先秦儒学,董仲舒的独尊儒术和天人合一思想,在到韩愈的道统说,北宋周敦颐、二程、张载和南宋朱熹的理学,陆九渊、王阳明的心学,还有顾炎武等人的经世之学等。所以,儒家思想并非一成不变,它的好多原始教义,在历史洪流里不断冲刷不断改变。就像一颗参天大树,必然就会有旁逸斜出的枝叶,儒家思想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弊端需要我们去正视,而期间反儒和护儒的思想针锋相对,前人思考怎么让儒家的思想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我们需要从儒家思想开始产生时来论述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思想萌芽
儒起源于古代民间主持葬礼的葬师。《周礼·天官》(注1)说到“儒以道德民”,郑玄注:“儒,诸侯保氏有六艺以教民者”,在西周初年儒以存在,他们通礼乐射御书数六艺,并以此教民。
(一)历史背景
儒家思想的萌芽要从夏朝被商汤取代后说起,商朝第一代王成汤统治时兢兢业业把国家治理的很好外,而其他时间大多国运不济,君臣,阶级混乱不堪,直到纣王帝辛时期,纣王天资聪颖,才力过人,发兵攻打东夷各地开展扩张领土。但此时商朝已是枯藤老树难返当日景象。同时一个国势雄厚的的诸侯国西周趁机攻打商朝。商朝于1046年牧野之战兵败,纣王自焚于鹿台,商灭亡,西周开始统治。此时期的人们惧怕各种自然的力量,祭祀天地,占卜吉凶。
(二)萌芽
为了让周朝长远的统治下去,周公姬旦提倡德政,完善宗法制度,建立礼治。
其中《尚书·无逸》(注2)这样说道“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允若时,弗啻弗敢含怒。此厥不听,人乃或诪张为幻,曰:小人怨汝詈汝,则信之,则若时,弗永念厥词,弗宽绰厥心,乱罚无罪,杀无辜。怨同有,是丛于厥身。” 告诫子弟们必须恭谨行事,追求肃敬、修治、善谋等人君美德,治理国政兢兢业业,慎始慎终。周公在人群社会中设立系统的行为法度,用道德来约束人的自我意识,使天下归心,自制礼作乐,以礼乐教化子弟,规定天子地位至高无上,以及权力金字塔的尊卑之分。这就是儒家思想的萌芽时期。
二、儒家思想的创立
春就时期出现了铁犁牛耕,生产力发展了,而生厂力决定生产关系,所以西周前的井田制被破坏,出现了土地私有,从而使旧贵族分化成新兴的地主阶级,于是他们为了要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便有了春秋争霸,而孔子是旧的奴隶主贵族代表,他认为春秋的战乱是因没了西周等级森严的制度,所以他主张恢复周礼,同时又提出仁和礼还有中庸等思想,开创了私学,把他的思想传下去,于是儒学形成了。
(一)儒家思想创立以及主要内容特点
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和“礼”,何为仁?爱人,是处理人和人之间要互相爱护,融洽相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统治者而言,需要以德治民,爱惜民力,取信于民。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孝悌是仁之根本,对于老师而言是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孔子仁的思想贯穿于整个思想体系之中。礼教是他的另一个核心内容,第一层意思:普通人之间的礼仪规范要做到“克己复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第二层意思:礼乐制度用于规范社会秩序,明确等级尊卑,维护统治,因此也要做到克己复礼。仁是一种道德的规范,是对人的内在约束。礼,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制度,具有外在的约束。两者相辅相成维护国家统治。而在两者中最根本的核心是仁。只有人们做到了仁,达到了较高的道德水平,在行为上自然符合礼的要求。而说到孟子他的思想主张是:人性本善,为了将善传达出来,必须加强道德修养形成“先义后利,舍生取义”的人格;人性本善,统治者不能实行暴政,要实行仁政,轻徭薄赋。孟子从孔子仁的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为仁政,意味着仁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荀子的思想是政治上实行“仁义”和“王道”,以德服人;把君王比作舟,人民比作水。主张人性本恶,强调后天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影响。其中《春秋左传》作为儒家思想的史学名著,他强调等级秩序与宗法伦理,重视长尊幼卑,同时也表现出“民本”思想,充满着对儒家思想的社会向往,因此也是研究先秦儒家思想的重要历史资料。
(二)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的境遇
孔子曾经周游列国宣传他的思想主张,但却遭到诸侯国的冷遇,究其原因,是统治者关心的是富国强兵之术,儒家“仁”的思想不符合时代的需要,无法满足诸侯列国的争霸之需。法家思想在当时成为了主要的思想,法家思想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国富兵强”,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目的。其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其中广为人知的商鞅变法是比较彻底的改革运动。他的法家思想提出废井田、重桑农、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系列的的策略,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社会进步、经济繁荣。此时的秦国兵强马壮国家富庶,为秦国一统江山奠定了基础。所以当时的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并不是适于发展诸侯国的思想。先秦时期儒家思想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的发展形势。从孔子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的理想,到推行自己的思想主张,最终没有一个诸侯国君采纳其思想主张。后来孟子、荀子承孔子的思想根据时代的的形势,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认为君王爱戴人民,被人民拥护,才能让自己的统治地位保持下去,而荀子提出“起礼仪,制法度”,但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制内容,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儒家思想开始与政治相接处。虽儒家思想在此处开始有了进步,不过还是以以德服人和仁义道德来做主要的内容,一统江山的蓝图战略只不过是纸上谈兵,不适应战争和统一。
三、儒家思想的涅槃
(一)焚书坑儒
秦朝时期儒生和游士引用儒家圣贤的言论来批评当时的政治体系,秦始皇为建立专制主义政治体系和统一思想。焚烧五经、活埋儒士,史称“焚书坑儒”,此时的儒家经典大多数已被烧毁,后世的儒家思想靠的是儒学门生众多对著作进行整理和恢复。
(二)汉代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秦朝末期秦王暴戾,做事违反常理不择手段,压迫百姓。百姓渴望一位仁爱勤政,注重民生的君王。此时陈胜吴广两人犯下大错可能会被判死刑铤而走险揭竿起义,结果各地纷纷响应,虽未成功但为后来项羽与刘邦奠定了基础。后秦朝灭亡,公元前202年2月28日刘邦称帝定都长安,开启了汉朝的开端。公元前141年3月21日汉武帝登基,儒家思想开始在这个朝代恢复生机。
1汉朝时期法律特点.
汉武帝在位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董仲舒传》里他的原话是这样说的“推明孔氏,抑黜百家”。此时的儒家思想已不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他掺杂着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法家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阴阳家神秘化,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兼容”与“发展”特性,此时的儒家思想与时俱进。
2.汉朝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儒家思想的立法首先由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将皇权视为上天给与。认为皇帝是由上天指定的人选,而皇帝是奉上天旨意管理天下。皇帝是百姓与上天的联系媒介,可以代理上天进行赏善罚恶。皇帝的权威至尊神圣不可侵犯,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罚。凡侵犯皇权统治行为都是死罪,皇帝的个人意志代表了整个国家的意志。法律本来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而儒家化的的汉朝法律先赋予皇帝至尊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的言行都是严重的犯法行为,是死罪。这也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点所立之法,而儒家化的汉朝法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依据。其次,董仲舒提出了以道德为主刑罚为辅的思想,这也是礼治与法治相结合核心思想。他提倡教育和法律相互弥补,减少刑罚,给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而非以刑罚作为目的。兴教育,把犯罪的念头在心理上消除。而刑罚并不像秦朝时期那样刑罚多而重,把刑罚做为约束犯罪的统治工具,忽视教育的作用。而董仲舒礼法相结合的法律吸取了秦朝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精华,以道德为主刑罚为辅,不单一采用不近人情的刑罚,也不单一的用教育。最后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是“仁、义、礼、智、信”。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结合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精髓。《春秋繁露·顺命》(注3)提到“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这种思想在很多汉朝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也使“三纲”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五常”的道理原话在《董仲舒传》是这样说的“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由此可见“三纲”用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说明其作用范围包括皇帝,区分社会等级和行为标准。
3.结合儒家思想的法律条令
在刑法立法上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未成老年的成年人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坠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描述老年之人和七八岁以下的孩童皆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中一条法律原则是这样说的“亲亲得相首匿”,即是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的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原则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不分别关系的亲疏,不区分地位的尊卑,一切用法律来判断的主张。而是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在当时这条法律深得人心,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先告自除其罪”原则,这个原则类似与现代的自首,而现代自首用意在于减轻刑罚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不是像汉朝法律那样直接免罪。儒家思想在于内省内修,而“先告自除其罪”便是儒家思想加入到汉朝法律的一个典型法律原则。“造意”与“非造意”的原则,即犯罪是否蓄谋已久为“造意”,而无计划无预谋的犯罪是“无造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他区分的目的是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反应了其心性的善恶。刑罚方面,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但董仲舒提出的“五常”倡导的是重道义轻功利思想,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商人阶级为最底层阶级。比如汉代法律并不注重规范市场,在交易方面依然按照习惯来交易。再有就是把儒家的伦理常纲的思想制度化,皇室皆为贵族享受分封爵位,官吏按照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爵位和官职会因犯罪被削减。而在家庭制度上汉朝法律对不孝或者触犯父权会处以极刑,家长殴打晚辈基本不会受法律的管辖。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男女之间在家庭权力上得不到平等对待,妇女只能“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由此可见汉朝法律伦理常纲把道德法律化,轻视商业秩序制度化和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儒家思想在汉朝以后的没落
汉武帝起,儒家思想通过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与主导地位,使得专制“大一统”的思想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成为定型,完成了专制政治结构的基本工程。此后儒家思想成为历代统治的者推崇的正统思想,逐渐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处于独尊的地位被打破,随着道教思想的兴起,佛教的传入并且盛行,儒学的发展受到严峻的挑战。魏晋南北朝时期没有出现一位儒学大家,儒家思想显得就显的比较落后。虽然儒家思想被打破独尊的地位,处于衰落之中,但是儒家思想并没有中断。
(二)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君主集权最为鼎盛时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隋朝时期《开皇律》(注4)提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唐律,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继承,成为唐律的蓝本。唐朝时期的《唐律疏议》(注5)提出的“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特别是《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列律,位居全律之首。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他是唐朝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朝的立法经验及实践,使之系统化和细节化。他们的共同点都体现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所强调的“三纲五常”的原则。立法理论都依据儒家思想,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核心。
(三)宋朝时期
北宋时期,儒学者开始复兴儒学,融合佛教道家思想来解释儒家的理论,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理学”。其中,北宋程颢、程颐兄弟和南宋朱熹成为理学的集大成者,后把“理学”也称之为“程朱理学” (注6)。“理学”的特点就是将儒家的社会、民族及伦理道德和个人生命信仰理念,构成更加完整的概念化及系统化的哲学及信仰体系,并使其逻辑化、心性化、抽象化和真理化。这使得理学具有极强的自主意识,形成了理高于势,道统高于统治的政治理念。理学义理法律思想与政治、道德与法律为一体,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化与政治化。“程朱理学”适应了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备受推崇,成为南宋以后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有力的维护了封建专制统治。
(四)明清时期
明朝建立初期基本继承了宋朝时期的“理学”,把科举考试范畴限定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内,而且以朱熹对“四书”、“五经”的注解为标准解释。而知识分子在明朝除了科举之外没有其他出人头地的方法,所以理学在明朝完全占据了思想的统治地位。明朝中期君王发现带有儒家思想的理学开始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且儒家思想带有封建统治思想,轻视儒学以外的学问,而当时工匠大多数不识字,儒学者为维护儒学思想的统治地位,不愿意将文字教授于工匠阶级,工匠阶级传承的知识量是有限的。当时不禁止土地兼并,工商业极度发达,工商业税收超过了农业税收,社会发展水平极高,但如此发达的工商业却未能催化出工业革命,原因大半是因为儒家对非儒家知识传承的轻视、蔑视、打压。儒学思想被推翻,反儒的思想开始萌芽。清朝时期儒家思想停滞不前,不适用于大时代的前进,成了无源之木,无本之木,种种制度日渐腐朽,封建弊端展露无遗,各种矛盾激化。
五、具有儒家色彩的法律文化
在我国古代社会,社会是由无数父权结构的家族形成,儒家思想强调的“仁”和“孝”代表了人一定要孝顺父母,对万物皆要有爱。国家的利益总是凌驾于个人之上,个人在国家机器面前软弱无力,而为维护“稳定”,个人利益通常被轻而易举的牺牲。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老百姓始终坚持“仁爱”的原则,如果不是深仇大恨,否则对方犯下的罪行一般都不会去告官、诉讼。所有的人都是温和的。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等级秩序,忽视平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即便有商鞅千古流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典故,不过在儒家思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议”、“八辟”、“准五服以制礼”的封建等级制度下,成为了美好的过去。秉持权力者及其亲属也享有特权待遇,这也直接催化了权利腐败。其次,“人情比法律更大,亲情比法律更大”,血亲关系在古代的特殊性,也限制了法治社会的进展,已成桎梏。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将儒家思想引入到法律中,并没有把法与礼完全并列或者对立,将法律规范至于道德之前,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实际百姓恐怕也分不清哪些是道德礼教,哪些是法律规范。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规范,而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也都是违反了道德礼教,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所以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调整社会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其次,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刑是工具,而德教是目的。刑罚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而实施刑罚的目标则是实现德教的手段。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不仅道德上要与法律相契合,有悖于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注7)
六、结语
在我看来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首先,我国的传统法律因儒家的介入而趋于完善,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推行也有着消极影响,他维护的是封建等级特权,罪行不一的刑罚制度和不断推行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原则,这直接导致法律的效力减轻,造成严重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对统治者而言,儒家思想成为了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民的工具,所以传统法律制度显得不公平、不公正。在看待儒家思想对传统法律的影响时,我们要做到公正、全面的分清它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客观的评价儒家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儒家法律思想作为我国的传统思想,伴随着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经受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考验,从中华民族所持有的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开创了完全不同的文明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谱写了一曲华美乐章,影响极其深远。

引 文 注 释
注[1]中国古籍全录.《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大宰》.中国古籍全录,[2018-09-19]. ://guji.artx.cn/article/46058.html
注[2]周公旦.《尚书·周书·无逸》.古诗文网,2018-05-18[2018-09-19]. s://.gushimi.org/sishuwujing/shangshu/8281.html
注[3]健君文荟.《春秋繁露》全文、注释及译文.个人图书馆,2017-02-18[2018-09-19]. ://.360doc.com/content/17/0218/23/232916_630168905.shtml
注[4]小白不白.《开皇律》.中文百科在线,2011-06-03[2018-09-19].
://.zwbk.org/MyLemmaShow.aspx?lid=171254
注[5]震宇.《唐律疏议》全文阅读.个人图书馆,2013-04-07[2018-09-19].
://.360doc.com/content/13/0407/14/313676_276681634.shtml
注[6]曾祥福.程朱理学到底是什么呢.百家号,2017-12-05[2018-09-19].
s://baijiahao.baidu.com/s?id=1585951311678044078&wfr=spider&for=pc
注[7]李坤明.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J].世纪桥,2016-06-20,(06):48-49
参 考 文 献
[1]邓田田.《尚书·无逸》中的修身齐家思想[N].学习时报,2018-02-16(001)
[2]林从.两汉经义法律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7-05-27
[3]张晓东,何江新.《春秋繁露》中的“原始思想”探究[J].理论导刊,2018-04-10,(04):80-84
[4]张霞.品读《汉书·刑法志》的法律思想[J].法制博览,2017-12-25,(36):73-74
[5] 李坤明.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J].世纪桥,2016-06-20,(06):48-49
[6]中国古籍全录.《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大宰》.中国古籍全录,[2018-09-19]. ://guji.artx.cn/article/46058.html
[7]周公旦.《尚书·周书·无逸》.古诗文网,2018-05-18[2018-09-19]. s://.gushimi.org/sishuwujing/shangshu/8281.html
[8]健君文荟.《春秋繁露》全文、注释及译文.个人图书馆,2017-02-18[2018-09-19]. ://.360doc.com/content/17/0218/23/232916_630168905.shtml
[9]小白不白.《开皇律》.中文百科在线,2011-06-03[2018-09-19].
://.zwbk.org/MyLemmaShow.aspx?lid=171254
[10]震宇.《唐律疏议》全文阅读.个人图书馆,2013-04-07[2018-09-19].
://.360doc.com/content/13/0407/14/313676_276681634.shtml
[11]曾祥福.程朱理学到底是什么呢.百家号,2017-12-05[2018-09-19].
s://baijiahao.baidu.com/s?id=1585951311678044078&wfr=spider&for=pc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热门文档下载

相关文档下载

上一篇利用他人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下一篇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相关栏目

最新文档下载

推荐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