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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0 22:34:18
文档分类: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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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3345
目 录
摘要
我国酒驾醉驾现状
我国目前酒驾相关法律
对于酒驾入刑的建议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轿车对于普通家庭,不再是梦想,很多家庭都有1辆乃至好几辆车。车虽然多了,但人的素质免不了参差不齐,哪里都会有不遵守规则的人,其中,酒后驾车毫无疑问是危险驾驶的典型。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我国各项政府针对这种情况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根本上却未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发现中国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就是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对这些问题能加以借鉴和整改,我想目前存在的问题会迅速的得到解决的。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肇事案件也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此,本人也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供参考。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一、我国酒驾醉驾现状
机动车,尤其是小轿车,从前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奢侈品,可望而不可及,然而现如今,小轿车基本上已经是各家各户的标配。机动车数量的增长,使得原本我国拥有的道路网渐渐的跟不上使用要求,公路变的拥挤,再加上许多司机漠视法律,近年来交通事故日渐增长,酒驾始终无法杜绝。
“共查获醉酒驾驶11宗,饮酒后驾驶41宗,查扣各类车辆220辆,查处交通违法491宗。”为保障春节后交通状况安全有序,2月23日东莞交警组织上千警力,在全市设置了近百个执勤点,开展春节后第一次涉酒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全市统一行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对涉酒驾驶、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路面防控战工作。
东莞交警强调,春运期间除全市统一行动外,各交警大队自行安排勤务,不间断地进行涉酒驾驶查处行动,交警部门对酒后违法一向采取“零容忍”态度,同时营造浓厚的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氛围,使“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观念深入人心,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中堂:为送舅子回家不惜酒驾
20时10分许,中堂交警大队在辖区广场路开展查酒驾驶,执勤民警在对一辆无牌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司机袁某身上散发着阵阵酒气,于是对其进行吹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司机辩称,他知道交警在设卡查车,但刚才岳母生日聚餐完,他的小舅子赶着回家,出于侥幸心理,也自认为喝了几杯酒后没问题,于是驾车载着小舅子回家,没想到在途中便被中堂交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严肃教育批评,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桥头:地瓜酒竟然也能惹祸
20时40分许,桥头交警大队开展打击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一辆车牌号为粤SS3XXX的轿车从桥头镇区往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述路段被桥头大队执勤人员拦截。司机刚走下车,一股浓浓的酒味扑鼻而来,执勤人员随即对司机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竟高达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据司机交待,在朋友家聚会,由于第一次喝地瓜酒就贪杯了,因新年期间找不到代驾,就抱着新年期间交警应该不会出来查酒驾的侥幸心理回家,没想到离家不远就被交警查获了。
我国目前酒驾相关法律
诸如此类的新闻层出不穷,究竟该如何杜绝酒驾呢,我个人建议加大酒驾查处力度以及处罚力度。首先说说我国目前的酒驾入刑。
醉酒驾驶入刑说明国家强化了对醉酒驾驶的惩治力度,也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不受侵害的需要,是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需要。①、酒驾驶入刑的背景:近年来,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经济处罚、行政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行为。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案件直线上升,且性质及其恶劣,民愤大。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②、醉酒驾车入刑的必然性 
1.《刑法》依据。《刑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2.醉驾不入刑不足以震慑醉驾行为人。 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远远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当前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状况。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法益时,刑法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醉驾违法性依据:酒后驾车行为,本身已经属于高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发生事故,都在客观上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威胁到了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具有可罚性,所以有必要纳入刑法的处罚范畴,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③、醉酒驾车入刑的纷争醉驾入刑的两种纷争,即坚持“醉驾”必须“一律入刑”和坚持对“醉驾”必须“区别对待”两点。“醉驾”必须“一律入刑”观点:其理由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直接规定,因为从现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设置的“危险驾驶罪”来看,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规定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种行为,而且这两种客观行为在犯罪成立上具有不同的限制性条件。详言之,“追逐竞驶”非常明确的具有“情节恶劣”的入罪限制,而“醉酒驾驶”却没有“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任何附加条件。公安部明显认为,在同一条文中出现如此悬殊的差异,直接折射出的就是构成要件上的不同要求。因此,按照刑法总则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在认可现有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要求“醉驾”必须“一律入刑”实质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严格遵循的结果。 “醉驾”必须“区别对待”的观点:同样是在不脱离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展开的。道理很简单,提出“醉驾”应当“区别对待”的学者,眼光视线仍然必须囿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即通过现有刑事法律来阐释“醉驾”的出入罪问题。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区别对待”的理解仍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同认识。从这个层面来说,“区别对待”说在理解“醉驾”问题时仍然是贴近罪刑法定原则的。而且,支持“区别对待”见解的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只有“区别对待”的理解方式,才是真正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原因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保障人权而提出来的,主要是反对‘类推、法律溯及既往、立法模糊’等不利于被告人的做法。纷争的总结:《刑法(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看有什么从轻或从重情节,不需要以犯罪结果为刑罚依据,只要是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犯本罪。
三、对于酒驾入刑的建议
究其原因,很多酒驾的人抱有侥幸心理,针对这一现状,只有从重处罚,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例如酒后驾车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判处死刑,有过多次酒驾记录的,实行黑名单监控,一经发现立即逮捕,让侥幸心理不复存在。我相信,只要大家都了解其危害并不再抱有侥幸心理,酒驾将会彻底消失。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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