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2
2、 正文………………………………………………………………2
一、夫妻财产制概念……………………………………………3
二、亲属法规范夫妻财产制的形式……………………………3
(一)约定财产制……………………………………………3
1 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 …………………………………3
2 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3
(二)法定财产制 …………………………………………4
1 通常法定财产制 ………………………………………4
2 非常法定财产制 …………………………………………4
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4
(一)限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5
(二)强调婚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5
(三)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5
3、参考文献……………………………………………………………6
内 容 摘 要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其形式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形式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之为婚姻财产制,指的就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之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清偿债务、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亲属法规范夫妻财产制的形式 (一)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它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现代社会,夫妻财产关系因不同夫妻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经济生活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单一类型的法定财产制不可能适合于所有的夫妻。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根据约定财产的广泛性、不特定性、多样性、优先性夫妻约定财产制分为两种形式。 1 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要不违反一般契约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不加以限制,允许自由约定。这种形式更能够体现夫妻的个性和特殊性需要,存在的问题是会使夫妻财产制混乱,且对第三人的保护不利,应当对其缔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登记予以补救。 2 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当事人虽然可以对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但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数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中选择一种,不得全面另行约定其内容。这种方法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内容进行限制,一是从维护交易安全考虑,使财产约定具有公示性,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二是保护夫妻一方的权益,避免一方利用强势或者感情引导他方订立不公平的契约。
因为财产约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慎重考虑后才能订立。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防止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我国也应要求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并到公证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公证、登记。对于口头形式的财产约定,即使有证明,一般也不应当承认,因为这种财产约定不同于临终遗嘱,婚姻当事人一般都有时间去考虑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所以,要求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履行必要的手续,这样既可以体现约定行为的严肃性,便于当事人自我约束,也可以减少纠纷和歧义的产生,即使引发诉讼,也有助于法官据实裁判。 (二)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分为两种: 1 通常法定财产制。这种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未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因而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亲属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以及延迟共同财产制等。 2 非常法定财产制。通常含义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发生特定的事由,严格遵循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难以处理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由夫妻一方以及经由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宣告,终止先前适用的财产制从而适用分别财产制。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由于他方财产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同时也能够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的安全。 实行非常法定财产制需要有法定事由。一般的法定事由是:夫妻分居,夫妻一方不履行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义务,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明显存在不当或者滥用管理权而经由当事人请求而拒不改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同管理共同财产,或拒不同意他方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等。在具体形式上有两种模式,一是单一的宣告制,二是复合的双轨制,包括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及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前者为发生法定事由,无需婚姻当事人或者经由第三人申请及通过法院的宣告,依法适用分别财产制;后者当仅发生法定事由,须经夫或妻或甚至债权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宣告,才能适用分别财产制。 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限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具有三个属性: 1 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以及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2 必须是没有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凡是通过双方约定被个性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3 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二)强调婚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2001年《婚姻法》与限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立场相适应,突出强调了婚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以及保护。不仅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坚决否定了“转化论”,而且对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者遗赠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属于个人的特有财产。这样的规定精神大大地突出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对于保护个人的所有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2001年《婚姻法》改变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过于概括的做法,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和形式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1 约定的内容。约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包涵,夫或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产,甚或婚前财产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个人认为,我国对约定的内容也不应作过多的限制,只要符合约定生效条件,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的原则,且不违背我国社会道德标准,就应当让婚姻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处理办法。 2 约定的形式。约定财产制的形式主要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为财产约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慎重考虑后才能订立。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防止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我国也应要求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并到公证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公证、登记。对于口头形式的财产约定,即使有证明,一般也不应当承认,因为这种财产约定不同于临终遗嘱,婚姻当事人一般都有时间去考虑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所以,要求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履行必要的手续,这样既可以体现约定行为的严肃性,便于当事人自我约束,也可以减少纠纷和歧义的产生,即使引发诉讼,也有助于法官据实裁判。 3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之法律后果。夫妻双方之间,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不存在财产约定,或者存在约定而约定并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进行分割。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