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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更加令人关注。舆论普遍认为,互联网是导致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首要因素。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只是工具性的,直接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
立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保证未成年人发展的必要手段。在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日益严峻的现实下,必须改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无法可依的现状,必须以未成年人发展权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价值,确立和强化政府、学校、家长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干预
互联网技术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如网络疾病的乘虚而入。未成年人极易受到各种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如实反映我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基本情况,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际社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做法,我们应提倡政府、企业、家庭、民间组织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文化手段、道德自律等多种途径共同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同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网络社会存在问题
互联网是--把双刃剑,为未成年人成长开辟广阔空间的同时,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也相伴而生。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传播庞杂及错误政治信息,误导未成年人社会观察和是非判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快了外来文化传播的速度,加大了外来文化的渗透力、冲击力。一些国家和集团实行信息霸权主义,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传媒技术,进行反动渗透和煽动性政治宣传,歪曲夸大故意掩盖有意炒作新闻事件,发布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颠覆传统道德价值观的信息。尤其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正利用互联网积极宣传自己的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未成年人长期涉足网络,缺乏良好的辨别是非和抵御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必定受到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很容易受到这些思想的误导。为体现个人价值和独特个性,未成年人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癖好或者不良习惯等,选择性交往,结成隐蔽、固定的网络社群,如网上同性恋QQ群、赛车俱乐部等,成员只关注群体之间的交流,互相影响,交叉感染,形成错误价值观和偏激思想,误导未成年人的社会观察和是非判断。
(二)网络亚文化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进程,是诱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重要因素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亚文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社群文化现象之一。网络亚文化作为一种新型文化形态,区别于网络主流文化,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的边缘文化,是网民在网络中逐渐形成信奉和推行的特有的文化价值体系、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体现着独特的审美观和价值观,具有极强的渗透力、传播力和影响力。网络流行语,网络游戏,网络恶搞,网婚、网恋,网络黄、赌、暴、邪等典型的网络亚文化,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正常社会化进程中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经常浏览不良网站、网络成瘾、网上受骗,甚至因网络问题诱发的未成年人自杀、犯罪案件也屡见报端。网络亚文化冲击了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是未成年人网络问题产生的重要诱因,已成为阻碍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一大难题。
(三)网络消费存在诸多“陷阱”,引发未成年人的纠纷和冲突
网络购物和移动电子商务技术迅猛发展,电商平台通过各种名目吸引消费者,迎合未成年人追逐新潮的心理特征和正当的客观消费需求。网络消费带来便捷、便利的同时也缺乏法律约束与诚信机制,存在许多欺诈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网络贸易经营缺乏法律制约,容易导致经营者的违法冲动。网络经营者的“法盲”现象比较普遍,经营道德观念也比较薄弱,在利益冲突的时候容易选择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网络经营环境不成熟,容易引发不良现象。良莠不齐的网络经营者在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形势中不择手段、不负责任,向消费者转嫁风险。第三,网络销售违法、违规产品。一些色情赌博、迷信等商品进人网络交易市场,形成非法买卖。网络消费是具有广泛发展空间的新兴领域,吸引了众多未成年人参与。然而,缺乏法律和道德制约的网络消费活动,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较为普遍,也导致消费权益维护的困难。
(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制约了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提供了新的契机,依法治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综观我国立法,虽然已颁布了一些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但依然不能适应网络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千预机制亟待完善。从现行立法看,主要存在两大问题:第一,现行立法效力层次低、范围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原来制定的法律法规受时间、空间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调整范围,出现网络社会问题处理中无法可依的局面。
(五)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亟待加强
网络素养是媒介素养的一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媒介素养教育在网络媒介时代的体现。它通常指公民所应该具有的获取、分析、评价和传播各种网络信息的能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素养的内涵在不断扩展,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了解基础的网络知识以及如何使用网络媒介;二是学习判断网络信息的意义和价值;三是学习创造和传播网络信息的知识和技巧;四是了解如何使用网络发展自己、认识社会。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还处于启蒙和起步阶段,既缺乏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现状的把握,也缺少适合本土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的活动内容和培训课程;既未上升成为政府部门的战略议程,也未被列人学校的教育课程体系,更缺少专业的教育师资队伍。 因此,我国网络素养教育任重道远。
二、经验借鉴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并形成了一些富有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在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基础上,总结出这些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1.加强立法。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早就意识到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据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相关调查表明,其中有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而70%的国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依靠已有各项法律的完善来规范互联网发展。各国都高度重视互联网上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在线法律或采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普遍性法律进行管制,以使其免受来自网络不健康内容的侵害。
在美国,政府通过颁布法案的形式,固定对儿童的网络保护措施。1996年通过了《通信行为端正法案》,作为《电讯传播法案》的一部分,有两个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危害。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最高法院后来认为《儿童在线保护法案》违宪。《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规定,网站在收集儿童私人信息时必须获得其父母的同意,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向用户提供内容过滤器软件。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家里上网越来越少,大部分未成年人主要是在学校和图书馆,所以对学校和图书馆的网络进行管理以保护儿童免受色情作品的危害极为必要。围美国于2000年通过了《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上网时其电脑不得连接到淫秽内容,中小学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成年人接触不到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
2008年6月,日本通过了《青少年网络规范法》,明确将“诱使犯罪或自杀”、“显著刺激性欲”和“显著包含残忍内容”这三种信息划归“有害信息”范畴,并要求通信商和网络服务商就这些信息设置未成年人浏览限制。为提高青少年合理利用网络的能力,尽可能减少青少年通过网络阅读不良信息的机会,实现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日本于2009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又称《不良网站对策法》)。该法正文共31条,附则五条,由日本内阁总理、总务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联署颁布。日本还加强实施了《交友类网站限制法》,规定利用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类的信息,可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罚款。近年来,韩国政府对《青少年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添了与网络有关的内容。2010年4月29日下午,韩国国会对限制青少年深夜上网打游戏的《青少年保护法》(修正案因在子夜12点后将对未成年人网游强制断网,故俗称“灰姑娘法”)进行审议,最终通过禁止未满16岁的青少年在午夜12点至凌晨6点在线游戏。
2.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划和政策。1999年,欧盟委员会实施了“加强网络安全”项目(SaferIn-ternetProgram),致力于提升儿童和青少年在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抵制违法有害的在线内容和行为。围1999年,欧盟开始实施第一一个五年网络安全计划;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第二个网络安全计划;2009年,欧盟实施第三个网络安全计划,在以往网络安全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包括;提高儿童家长和教师对网络的认识,支持网站为他们提供安全上网的咨询服务;各成员国设立网络举报中心,以便公众举报网上非法和有害的内容和行为,特别是对儿童性虐待和欺凌的内容和行为。新网络安全计划还鼓励未成年人采取自我管理措施,参与创造-一个更安全的网络环境的活动,同时准备在欧盟范围内组织研究人员,建立一个研究网络技术和其他新技术风险的知识基地,确保未成年人安全使用这些技术。此外,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经济驱动促使商业色情网站采取限制未成年人浏览的措施。英国政府发出了对色情网站和暴力网站的禁令。2009年6月,德国刑警联盟和“德国预防犯罪论坛”基金会向德国政府提出一份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新方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为防止网络游戏成瘾,发布了旨在限制青少年深夜游戏登陆时间的《预防及消除游戏成瘾对策》。
3.成立专门机构。美国政府部门成立了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网上安全。如司法部建立了打击儿童网络犯罪特种部队,为各州和地方的打击行动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帮助培训公诉和调查人员,开展搜查逮捕行动,协助案件侦缉。联邦调查局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辨认、调查网上发布的儿童色情图像,搜寻相关不法分子,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美国邮政、海关等部门也经常参与和协助执法部门的有关行动,成效显著。英国内政部2001年设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为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出谋划策。目前法国还没有一个针对国际互联网的统一监管 机构,许多有关互联网的事宜由法国高等教育研究部(MENESR)参与处理。而互联网使用委员会(DUI)是由法国教育部部长直接领导的部门,其主要职能中就包括互联网上未成年人保护。
4.实行互联网实名制和分类许可证制度。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实行互联网实名制,即在网络上发帖、跟帖以及上传照片和动态影响时需要确认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真名的制度,以纠正猖獗的网络不良行为。新加坡自1996年起对互联网实行管制,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侵害,打击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法律。台湾“行政院新闻局”于2004年发布了《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将网络内容分为非限制级与限制级,以减少青少年对不良网络资讯的接触。
4.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法国教育部要求父母和教师对青少年进行网络风险教育,在礼仪与公民教育课中增加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贯彻实施教育部制定的三项行动计划。为在青少年中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韩国相关部门在小学、初中的德育教科书和高中的市民伦理、电脑等教科书中增添了有关网络伦理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教育部门推动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进入课程教育并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以提高青少年安全上网意识。如台湾“教育部”于2002年发布“媒体素养教育政策白皮书”,台北市教育局于2005年出版《资讯素养与伦理》教材用于台北各公、私立高中教学,内容涉及网络礼节、网络犯罪及法律、网络自我保护等内容。
三、对策建议
(一)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次会议上强调:“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发挥集中统--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加安全保障能力。”这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开始启动。未成年人作为网民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不仅是国家的未来,也是网络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应当成为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应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纳人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谋划。国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承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探索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的方式方法,培养造就具有未来竞争力的人才;加强对网络意见领袖和社会公共人物的引导,同时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只有这样才能趋利避害,创造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健康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树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先进理念
国际社会签订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促成了世界各国未成年人保护在理念上的趋同性和共通性。这些理念在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亲权理念。该理念提倡“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有权代表家长对少年儿童的罪错行为给予治疗。第二,儿童福利理念。广义的儿童福利是指一切针对全体儿童的,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潜能最佳发展的各种措施和服务,它强调社会公平,具有普适性。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特别是在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中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如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被遗弃的儿童、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的儿童等,这些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往往需要接受特别的救助保护和矫治。第三,平等保护理念。该理念是对未成年人享有平等权的进一步阐释,具体内容包括:所有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未成年人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未成年人都应一律平等对待。2第四,优先保护理念。该理念要求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这些理念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同样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立法
尽快出台-.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健康的法律法规,这已在社会各界引起共鸣。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网信办已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纳人立法计划。关于这部条例,应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充分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精神,吸收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有效内容,结合我国实际,确定科学、合理、全面的法规内容。在立法的把握上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立法原则。准确把握立法“粗”与“细”的尺度。笔者认为,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时应该注意“粗”“细”结合。具体来说,对于我国其他法律中已确立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做法的规定应该细致--些,以细化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对于在国外立法中已经很成熟,不违背我国实际需要和法律原则,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予以明确立法却打算移植的措施和制度,就可以规定得粗一些,待今后经过我国司法实践检验后,在积累更多经验的基础上再予以修改完善。第二,立法目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有害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这就要求条例的制定不应一味地限制和禁止,而应是鼓励、保证网络上有丰富、健康的信息,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地使用网络,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注意保护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权利,约束、规范政府的监督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发展,建立自律机制,完善自律规范。第三,立法需处理好几个关系:体现中国的立法特色与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关系;网络个体行为与网络虚拟社区群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弘扬主旋律与保留个性化发展空间之间的关系;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关系;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网络服务业的关系。第四,立法内容。该条例的内容,应当包括总则、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部分。
(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网络素养教育是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减少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的根本途径。基于此种认识,我们对实施网络素养教育提出六点建议。(1)从提升国民索质和国家民族竞争力的高度看待网络素养教育,将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到素质教育、公民教育的高度,从国家战略层面制定和完善网络索养教育的制度和政策,成立并扶植专门的网络素养教育机构。(2)要把网络素养教育融人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既要有制度保障,又要有详细规划,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培养一批稳定的教育队伍,建立评估体系。(3)加强我国“未成年人与网络索养教育”的实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习惯和未来社会发展的网络素养理论架构和教学研究体系。(4)发挥大众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在网络素养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5)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组织开展丰富具体的体验和教育活动项目,宣传和普及网络索养教育。(6)调动全社会力量,采用多元形式,普及国民的网络素养教育知识,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和大众媒介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社会。
(五)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元社会治理机制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工程和民心工程,需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构建多元社会治理机制。政府统一引导,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首要主体的责任;家庭落实网络监护,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学校加强师资培训和网络素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形成对网络的正确认识;网络业界严格自律,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社会团体广泛监督,发挥“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司法机关及时介人,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权利守夜人的责任。
法国思想家保尔,利科曾经指出:“在技术时代,责任延伸到我们的能力在空间与时间,在生命的深处所能及的远处。”不断进步的互联网技术,在推动社会、经济极大发展的同时,也赋予各参与主体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民间组织、技术社群、学术界、国际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通过法律监督、技术监管.教育引导、行业自律等立体化、多维度的途径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国际社会应真诚合作、相向而行共同推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参 考 文 献
[1]操学诚、路琦等:《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6期。
[2]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状况及对策的调查研究》,载《中国青年研究》2010年第6期。[3]郗杰英、郭开元:《论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及其矫治》,载《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第12期。
[4]关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一 基于全国未成年犯的调查》,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2期。
[5] 马晖、张远智:《初探网络成瘾对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影响》,载《卫生职业教育》2005年第13期。
[6]于冲:《三网融合背景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探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I期。
[7]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
[8]向国淑、周素琼:《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及其思想教育》,载《科教文汇》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