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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领域的体制因素及其影响分析_答辩问题

税收征管领域的体制因素及其影响分析_答辩问题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3:22:53
文档分类: 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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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5033

  答辩问题 
1、当前的行政体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答:20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就巨大,已经基本摆脱了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束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形成。主要成就表现在四个方面:行政管理的民主化迈出重大步伐,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取得很大进步,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正在逐步推。
从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直在深入持久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也带动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相继取消了原来的税务专管员制度,实行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新的税收征管体制的作用与优点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税收环境得到了改善、偷漏逃税现象大为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税务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征管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税收征管逐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但新的征管体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业化分工过于僵化,相互之间缺乏合作;税源不清,申报不实,漏管严重;征管体制不完善,税收成本过高。鉴于上述问题,今后应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从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关系入手,采取多元化的管理形式,强化纳税申报,加强税源稽查;采取推进税务机构改革,减员增效,减低税收成本;加强税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其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理想、职业技能的水准;尽快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充分运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要优化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是发挥税收作用的根本保证。近几年来,随着新型征管体制的初步建立,全国税收收入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但工作中依然存在依法征税观念不够强、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业务流程需要优化、税源管理比较薄弱、纳税服务需改进、信息化作用发挥不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税务系统将从九个方面入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一、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做好减免税审批工作,绝不能越权减免税。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 
      二、是依法规范机构设置。对不规范的外设机构必须尽快撤销,或改为内设机构,适当调整管理职能。 
      三、是合理界定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等税收征管内容的职能。密切国、地税局协作。及时交换纳税人户籍信息、相关税种收入数据和税务稽查信息。加强与工商、金融、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四、是加强与银行、国库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等信息,定期公告欠税情况,加大清缴欠税力度,依法加收滞纳金。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加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建设,完善收入预测机制,加强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分析。 
      五、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片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要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全面掌握不同行业纳税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加强各税种管理。 
      六、是大力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它可抵扣票,以及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的案件。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力争做到查一个行业、一个地区,就规范一个行业、一个地区。 
      七、是加快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做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八、是改进纳税服务。使纳税人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纳税人。落实公开办税,推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九、是强化内部执法监督。重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强化对执法行为全过程的事后监督。
2、当前的财政体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问题。历次的财政体制改革都是对原有体制某种程度的完善,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方面显示出一定作用。
财政体制改革支持和配合了其他领域的体制改革。1994年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调整利益格局最为明显、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它的意义在于改变了财政在整个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机制。“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深入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办税服务需求,把纳税服务理念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能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增强纳税人的配合和协调能力,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
当前,现行税制体系是在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的。它在确保税收收入增长,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尚带有较浓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税制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我们往往对税务部门重其取得收入多寡而忽视取得收入的成本,忽视对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于是,在收入上,征收成本高,效率低下;在支出上,资金上拨后即失去了监督,收入的接受者只有对资金使用的权利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结果财政资金支出的方向、结构失去了控制,大量的重复投入与无效投入并存,浪费严重。另外资金下拔环节较多,资金被截流、挤占、挪用现象严重,也极易滋生腐败。 
           财政资金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还表现在转移支付资金上。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形式除了专项补助外,其他都是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对如何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使用权完全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样,地方政府处于简单的收入接受者的地位,在资金的使用上往往不关心支出的方向;数量和效率,无效投入和浪费严重。同时中央政府也无法实现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调节地方政府支出行为的目的。
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
一是顺应市场经济要求,适时调整分税办法。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按行业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做法,严格按税种划分收入,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资源、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收入,将与地方发展经济直接有关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或地方收入,以促进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二是进一步开辟税源,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生产的比重。与国际比较,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税收潜力较大。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出台新的税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三是理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是分税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完善,难以保障每一级政府都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建议中央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除了一些涉及到全国市场统一和企业平等竞争的一些重要地方税种由中央统一立法外,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税源状况拥有开设一些地方性税种的权利,扩大税收规模。同时,要加快“费改税”进程,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地方税收体系,增强地方政府预算自求平衡的能力。
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结果各地结构趋同现象严重;尤其重要的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进入新一轮加速期,我国更是到了以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将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贯穿于整个“十五”甚至更长时期,但由于按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现行体制,导致资产的流动会带来税收利益的转移,因而会受到被兼并、重组方所在地方政府或部门的阻挠,从而严重阻碍着资产重组,制约着结构调整。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制制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却在中央。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且具有累退效应,因而不能区别各地方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3、你对当前的税收筹划有何看法? 
  答: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有关的论著和文章比比皆是,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学者已经撰写了一些税收筹划的文章,业内人士已经开展税收筹划的实务工作,但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和运作发展缓慢。以税收筹划的书籍为例,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只有1994年出版的《税收筹划》一书,且大量篇幅着眼于国际税收筹划,对于国内税收筹划谈之甚少。此后虽然出版了不少“避税”、“节税”类书籍,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与企业经营和国内税法相结合的事例分析寥寥。及至后来,“避税”几乎变成畅销题材,书籍的商业色彩浓烈,根本不重视税收筹划应有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甚至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论著,“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
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 
2、税制有待完善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一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例如,营业税中的“劳务发生地”的概念)。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4、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第三,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因此,目前国内的税收筹划和代理人员应该抓住这次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从业能力,抢占国内市场,静待未来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共同发展。相应地,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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