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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状与问题分析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4-01-03 18:43:21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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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状2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状..............................................................................................2
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3
(一)、经营管理方式不当3
(二)、违规操作现象较为明显3
(三)、行业结构发展失衡4
(四)、缺少诚信意识4
(五)、专业人才缺失..............................................................................................................4
三、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有效对策6
(一)、规范合理的经营6
(二)、加强行业监管的力度7
(三)、 平衡行业发展结构7
(四)、 建立诚信保障制度7
(五)、培养专业的保险人才8


内 容 摘 要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逐渐衍生出保险中介这一产物,可以说它是保险市场细分的一种结果。它可以有效的衡量出某一国家或是地区保险市场的水准。国内的保险中介,服务于保险市场,它的完善和建立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国内保险行业的起步较晚,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不高,而保险中介也是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本文对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与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保险中介 发展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状与问题分析
保险中介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它是保险市场当中的不可或缺的构成环节,对促进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更是该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保险行业愈加的发达,它所体现出的价值也加愈大。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标志着保险业的成熟。该类机构的发展与保险中介市场的构建,为保险市场的发展,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它不但丰富了保险市场的主体内容,使保险市场的结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并且为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强化了民族保险行业的整体实力,使其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国内保险行业的起步较晚,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不高,而保险中介也是处于初级阶段。还无法满足国民经济和保险行业的发展需求,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严重的困扰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较为系统的分析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与措施。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状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状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的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的,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由于保险专业代理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展业,保险专业代理代表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及权限通常在保险公司与专业代理机构之间签定的代理合同或授权契约中予以规定,其业务活动一般包括招揽与接受保险业务、收取保费、勘察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
保险专业代理的代理手续费按照其代理收取的保费,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契约中规定的比例提取。保险专业代理需要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后,才能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目前主要以价值较低、黏度较差、相对单一的产品为主。未来,互联网保险营销将从产品价值、保费规模和服务水平等多方面进行提升,发展潜力巨大。保险行业专业细化,产销分离必将是保险行业发展的趋势,这是行业专业细分的结果。专业化包含机构专业化、技术专业化、人员专业化。以专业化作为保险中介行业改革着力点,以专业化提升中介行业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
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分工,发挥保险中介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保险行业内部的专业化改革;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升业务品质;鼓励汽车服务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改革,探索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改革。
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管理方式不当
由于发展快速,有关方面一度未及监管,致使中介市场出现了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的营范围被混淆,部分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为提升业绩,一味追求利润,根本不按照法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团险销售领域尤其为甚。如某代理公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指出,有些中介公司不仅跨越经营范围,还为“黑中介”提供“过单”业务,已造成了部分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有的机构为拉业务不择手段,通过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同业信誉,以误导投保人等方式进行不当展业。正是这些小公司违规经营的行为不断,才造成了保险行业内大量的消费投诉。缺少专业化服务,无法满足需求,由于持证代理人少,这样的中介在风险评估、客户管理、理赔效率等方面都很薄弱,怎能做好服务工作?连约定的售后服务承诺也无法兑现,这怎能让保险公司信服,又怎能令初具保险意识的保险消费者满意。
(二)、 违规操作现象较为明显
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一个新旧体制并存,矛盾与问题交织的内外部环境之中。要使保险发挥出自己的经济社会作用,需要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以及投保人之间形成一种有机结合、互利共赢的长期稳定的关系。但目前在保险中介市场中,一些机构为谋求小集体和个人利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违法操作,造成了中介市场的混乱。有一些保险中介机构联合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弄虚作假、非法套取资金,有些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投保人投保,加剧了市场的恶性竞争。还有一些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通过一些误导性宣传诱导保险消费者投保。这样的情况增加了保险行业的经营成本,侵蚀了经营利润,同时让行业形象受到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很不利于保险产品在国内的大面积推广,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 行业结构发展失衡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其资本金、技术水平、业务收入等方面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增长速度比较缓慢。另外,业务机构缺乏多样化,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缺乏创新。目前国内很多中介机构都将业务集中在车险业务,但这样一个相对单一、费率又攀升的产品,很难保证中介机构的收益率。另一些需要创新的市场,例如个人综合寿险保障、建筑工程保险及风险咨询等方面,市场需求很大,国内中介机构还难以满足这一市场的需求。
、缺少诚信意识
 一些中介人员欺骗误导客户。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客户夸大或缩小保险产品收益或风险;长险短做或团险单做成个人单,使客户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其次是欺骗保险公司。造假赔案,导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互相不信任;哄抬手续费,导致市场价格信号失。再次,欺骗社会。假保单,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作假帐,私设中介机构或违规代理或承揽业务,故意提供错误的评估报告等等,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导致保险行业失信于业务范围不清。保险经纪业务和代理业务划分不清。代理公司以手续费高低来选择保险公司,经纪业务并非建立在风险分析和保险策划的基础上,而是以佣金比例高低来取舍保险公司。
(五)、专业人才缺失
由于国内保险市场的不成熟,专业中介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还不足。缺乏专业人才组成的团队进行高效运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国内目前一些专业的代理公司缺乏有特色的专业服务,无法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存在大量与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的同质竞争的现象,既无法满足某些市场的需求,公司经营的效益也较差。此外,一些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粗放,对从业人员的规范中存在偏差。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标的、产品设计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过多的把经营的重点放在获取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上面,也忽视了保险高附加值的服务和教育培训。而且,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不够顺畅,达不到对双方都高效的盈利模式。很多中介机构倾向于手续费和佣金较高的业务,往往形成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这样的状况导致一些代理机构业务停滞,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三、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规范合理的经营
可从四个方面着手:1.经营理念的专业化。就是要树立按照保险中介行业自身特点经营和管理的观念。2.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如严格许可证管理,规范兼业代理市场行为就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深化对兼业代理的监管。给予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的兼业代理机构更多的自主经营空间,鼓励其加快发展,在市场上形成较为鲜明的政策导向效应。还要探索银行、邮政与保险公司之间深层次合作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兼业代理功能和效率的最大发挥就是要根据中介行业规律,结合保险业特点,建立专业化的工作标准、服务流程、经营模式,以及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等。3.经营管理人才的专业化。就是要完善保险中介的组织体系和培训体系,通过建立专业化的人才储备和教育培训体系,逐步锻造自己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业“专才”。4.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在保险产品、经营模式、组织架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具体的做法:首先,保险公司独特的企业文化可以为保险中介经营理念的专业化提供参考作用。其次,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拥有自己的营销和理赔队伍,保险中介对这个队伍的管理制度也可以借鉴。再次,由于目前的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相比势单力薄,难以吸引人才,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优秀的人才资源,在短时间内解决人才瓶颈问题,可以留有相对充裕的时间来发展自己的专业人才。最后,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能使保险中介充分了解各保险公司产品的不同之处,促进保险中介在保险行业中关于保险产品、经营模式、组织架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 
保险行业经营观念上的差距,造成公众对保险的困惑认知,优化保险意识环境,保险行业责无旁贷,理应成为中坚力量。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各自为政,施展人海战术进行的街道小区宣传、以产品为核心开展的广告宣传、以单个公司形象为重的公关宣传等做法收效甚微,必须加以改变,创新宣传方式。从过往习惯性的、纯粹性的商业、产品宣传中走出来,增加理赔、服务、公益的宣传,普及群众保险知识,提升公众保险意识,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保险文化、保险氛围,共同把保险这块蛋糕做大做好,以行业的发展带动公司的发要改变和提升行业形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常识的普及,尤其要重视对理赔知识的宣传。譬如可以将投保的小常识、常见险种的责任和除外责任、公司的理赔流程、典型理赔案件、拒绝索赔案件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用简单的语言辅以生动的图案加以编排,以广告、宣传册、或街道小区布告栏等定点、长期的方式告知广大居民,让民众对保险消费明白、放心,消除“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的不良影响。此外,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应注意宣传的真实性。夸张或不切实际的宣传可能保险消费明白、放心,消除“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的不良影响此外,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应注意宣传的真实性。夸张或不切实际的宣传可能会带此外,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应注意宣传的真实性。夸张或不切实际的宣传可能会带来一时的业绩增长,但必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保险公司乃至行业的信誉,抑制保险的需求。因此对产品的介绍不能只是介绍好处,要同时告知产品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免责事项。
(二)、加强行业监管的力度 
市场经济本身并不绝对排斥国家和政府的行政管理,良好的监管能够发挥国家强制力来为保险行业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条件。但是,在应该让市场经济自由调节的问题上实行过分集中化的行政管理,一定会阻碍保险业务的发展,也打击了保险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法人,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能够自主独立地决定自己经营的方针和政策。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保险监管机关不应干预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只要其经营行为不违反社会公众利益、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就不应破坏了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权利。监管部门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行文审批与市场整顿,使得不断的审查、检查等工作占用了大量的监管资源,并希望以此解决违规问题。但是,监管部门审查、检查工作依据的是保险企业报送的材料,这些材料有相当程度的虚假成分。监管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防范违规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强调对交易双方之间矛盾纠纷的解决,而不看重对矛盾问突从根源上的疏导,未能意识到创造良好的保险文化环境、培育良好的保险土壤的重要性。监管部门调控非良性竞争的手段单一,重点是通过制定政策、统一指导价格、统一行为指引、业务发展指引等来防止企业主体间形成恶性竞争,使保险公司产生惰性,会不自觉地对监管部门的决策和动向产生依赖,长此以往,保险企业在服务和产品的创新方面失去主动性和灵活性,对市场需求的变化难以做出迅速的反应。 寿险市场目前至关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保险法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条例和办法。政府对寿险业监督应行驶实体性监督原则,不仅要严格审批要设立的公司,而且对已成立的公司的承保、赔付、财务、经营都要认真审定。其次,严肃法制尊严,严格贯彻保险法规。监管部门应引进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清理非法经营人寿保险机构和组织,完善寿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对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予以界定,明确惩罚标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再者,进一步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减少破坏性、自守性竞争带来的共同风险和损失,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最后,企业必须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内控机制。 
(三)、平衡行业发展结构
过去近30年的中国经济发展已经为我们完美地诠释了保险业发展的基础: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商业保险需求,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兼具自我发展和自我协调作用的自我保障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之一,天然是市场经济主体首选的风险管理手段,只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不变,保险业发展潜力的最核心基础就不会改变。第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只要国民收入水平提高的趋势不变,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趋势不变,巨大的风险保障需求转化为现实保险产品购买的促成性条件就不会改变。所以,要把握保险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就一定离不开对这些经济基本面因素的完整认识。此次政府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如此强有力的扩大内需措施,首先是发出了这样一个积极的信号:政府具有坚定的维护经济增长、提升居民收入水平的决心和信心。其次,细数十大措施,其核心诉求正是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桩桩件件,既是在为未来更高层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筑桥铺路,也没有违背市场经济的主旨精神,而且还展示出通过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更优良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活跃市场的强烈愿望。正因为此,我们说,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所依赖的基础仍然是好的,我们不能因为一时一事轻易地扭转对发展趋势的判断,而是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角度去期待保险业。 我国保险资源相当丰富,需求还有很大潜力可挖掘,供给同样需要增加,无所谓“保险泡沫”。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根本区别是保险产品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我国投资型产品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都是保险产品,购买这些保单的保费自然应该算作保费收入。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功能,既是产品创新的需要,又是制度创新的必要,这是必须肯定的发展方向,不能因为新型产品发展出现一些问题就矫枉过正地全盘否定。但目前寿险公司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存在分红险等产品中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的比重失调、产品期限超短期化倾向以及趸缴与期缴保费比重失调等问题.这种业务结构主导的增长模式有可能酿成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 
(四)、 建立诚信保障制度
以新《保险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完善以新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建设,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完成《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做好新修订出台的《保险法》、《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升行业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水平,进一步建立科学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的监管规章制度体系。在监管规章制度体系之上再建立诚信保障制度,使消费者放心购买保险产品;从而增加消费者市场。
(五)、培养专业的保险人才
由于中介机构的业务人员在从业之前大都没有接触过专业保险知识,且其业务的连续性不强,所以对这一部分的从业人员仅仅通过一般的岗前培训是远远不够的。保险公司应当着力提高对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更多有针对性的培训。企业要想发展,如果只照搬前人的业务模式,单纯地搞低水平重复,根本谈不到长足的发展。保险中介机构机构也是一样,一定要在基本的业务基础上创新,可以在产品上进行创新,也可以在渠道上和服务上进行创新,总之创新才是一个企业的发展之道。例如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估计保险经纪人参与产品开发环节,调动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方面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只要这些创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场的发展方向,保险监管部门都要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鼓励。创新可以在国内同行业间相互学习借鉴的基础上,也可以抓住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大好时机,引进国外的产品和技术,引进国外的专业人才和战略投资合作者。通过对个人营销员的公开招聘,是能者上庸者下,已形成高素质的营销队伍。在建立和健全规范化、标准化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对营销人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专业知识和业务技巧的培训。规范个人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在市场营销中严格按照统一化、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开展业务。建立科学的激励制度使营销员充分挖掘内在潜力。    
   
结束语
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相对落后有其历史原因,但与我国人民的保险观念薄弱也有重大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的人身保障机制被打破,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投保愿望也会随之增强,加上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实行,可以相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

参 考 文 献
中国保监会网站. 陈文辉在07年保险中介系统监管会议上的讲话(2)  2007-4
保监中介[2008]154号.  2008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 中财网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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