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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33:09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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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2702

目 录
摘要…………………………………………………3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概念 ………………4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5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辅相成 ……………6
参考文献……………………………………………7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注重的不再是眼前利益,而是意识到长远的有可能发生的危险,以及养老问题。国家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也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公民提供相应保障与福利,而一些保险事业也应运而生。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障是市场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产物。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德国,而美国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在1944年发表了著名的《费城宣言》其提中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措施,在此之后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便被广泛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就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机构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以商业化或市场化为原则而经营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盈利,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则是企业,所以说商业保险所追求的是企业的获利与投资者的收益。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2条规定,商业保险是指“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所以说,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者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它包括人身险与财产险两部分。人身险则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财产保险则由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构成。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或市场行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而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法面向全体公民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质的各项保障措施的统称,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手段为解决社会问题或实现特定政治目标而实施的重大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幸福的一种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性保障措施构成。
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重建或者说是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初建的历史阶段,在着手实施的同时应注意吸取发达国家高福利的经验教训及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和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状。即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正处于两难的境地,既要发展,又要适应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所以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借鉴吸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上是公民养老、减轻社会负担所必须的。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分歧也主要几种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经济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安居乐业的有效制度。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必要的扶贫救济以外,还应提供更为广泛的保障与福利,已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保险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建立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商业保险是双方自愿投保,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的建立关系我国整个国家是否能够持续发展、国民经济是否能够稳步提高和社会能否安定有序。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为了获取利润,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的,是一种经营行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给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适当经济补偿。因此,学理上有这样一种观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四)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因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险制度,必须加大社会保险的推行,同时,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保障公民生活制度。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辅相成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主要体现在承保对象、业务范围、补偿水平等方面。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承保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部分私营企业和农民都没有参保,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较少,其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民的的保险待遇水平也不高。这样,对于需要高水平生活保障的人群来说,他们就会选择商业保险来进行有益补充。
作为一种补充作用,商业保险对那些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公民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风险保障,使其获得了与已经参加社会保障的公民享有相同或相近的风险保障待遇。
除了大多数公民对意外伤害风险和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当社会保障水平因我国经济实力有限而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时,商业保险则可以放大整个保险资源,提高保障水平,增加险别,使的被保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的增加福利。
参 考 文 献
1.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2月 2.罗三秀《寿险公司团险业务增长疲劳国寿平安或寻求新渠道》载于《证券日报》2009年5月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年版
$>兰虹《保险学基础》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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