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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方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23:43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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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二、 地方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内 容 摘 要
[摘要] 农业保险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持续增长,农业保险在我国显示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从地方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制约其发展,应当及时解决。
我国地方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 地方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 东部地区——上海、江苏和浙江 
农业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业务,亏损概率远高于其他险种。因此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大力扶持,才使得农业保险能够健康稳步发展。 
上海市成立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市、区(县)11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起组建,注册资金2.08亿元。公司开办两项业务享受政策扶持,市、区(县)两级财政对授保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的9大类种养业保险的农业生产者实行保费补贴;实行“以险养险”优惠政策,允许安信公司经营涉农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险种,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养业保险的亏损,但种养两业保险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当遇到特大灾害时,安信公司通过巨灾再保险仍无法承担保险责任时,政府将通过特殊救灾政策给子支持。但是,目前在上海的农业保险业务中,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存在“险种开辟与风险控制、增加资金积累与资金集聚能力、适应形势挑战与专业人才不足”等方面的矛盾。 
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在淮安启动。2004年淮安市政府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签约,启动江苏省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农业保险的试点。试点采取联办共保模式,政府进行政策扶持,除给予投保农民适当的保费补贴外,还将对大灾损失进行分摊,与保险公司合作,期望通过市场化、商业化形式真正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了推进农业保险,江苏省先期推出水稻、三麦、养鱼和农民人身意外险。按照约定,每年剩余的保费,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基金,如果发生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的大灾,由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按照3:7的比例共同兜底,保证农民的灾后理赔。 
作为全国农业保险9个试点省市之一,浙江农业保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浙江没有效仿上海组建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取而代之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由浙江人保财险联合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等10家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参与组建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其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按浙江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其显著特征是,在共保体内成员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组成,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指导原则,以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风险准备金提存等,其中“首席承保人”具体负责经营。根据试点县的经济状况,分别实行省、县“六四”、“四六”比例分担。对列入试点互保合作方式的,实行一次性财政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据该省有关部门的测算数据显示,浙江省试点阶段的11个共保经营试点县(市、区)的农业险保费约为3 000万元,政府对保费的直接补贴为1 000万元。农保覆盖面基本达到试点县(市、区)种养大户的50%以上,受益农产品产值占到种植、养殖两业产值的40%左右,预计年度最大可能赔付额达1.5亿元。 
1.2 中部地区——湖南、湖北和江西 
中部地区基本在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现以湖南、湖北和江西为例。 
湖南现有省级保险公司10家左右,在以利润为导向的经营思想指导下,大多数一级法人未授权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一家有经营权。农业保险仍处于农民不愿买、保险公司不愿卖的尴尬境地。据统计,2007年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891万元,不到全省保费收入的1‰。全省1 200多万户农户,平均每户每年的农业保险费支出只有0.7元。目前湖南省已在岳阳和郴州分别试点生猪养殖和水稻保险,并尝试建立政府补贴、农户自缴、保险公司承担的三三制农业保险模式,并且,有关部门把全面推行农业保险的计划也已经递交湖南省政府作进一步研究。与全国农业保险状况比较,尤其是考虑湖南农业在全国的地位,湖南农业保险的落后状况就显得更为突出。 
湖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也不容乐观。目前,湖北省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整体看来,湖北省农业保险规模较小,险种主要有耕牛保险、养鱼保险、烟草种植保险、蔬菜种植保险、牲猪保险等。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和病虫害。保费收入也呈现下降趋势。据统计,农业保险自开办以来至2004年9月,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5 046.5万元,累计赔款36 946.1万元,平均赔付率为82.02%,若加上业务费用率(约为20%左右),20多年来的平均综合成本率为102.02%。这就使得以赚取利润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业务逐年萎缩。可见,湖北省农业保险处于农民不愿买、保险公司不愿卖的尴尬境地。 
江西省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办以来,曾得到较快发展。目前,江西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人保、大地两家公司。险种涉及“农林牧渔”,保险责任涵盖洪涝、干旱、风、雹、冻、疫等自然灾害。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 648.7万元,占当年总保费收入的3.5%,险种涉及养鸭、养鱼等养殖险和果业、林业、药材等种植险,保险责任涵盖洪涝、干旱、风、雹、冻、疫等灾害。但是,1994年以后开始连年下滑,200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跌至154万元。2004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94.71万元。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发展非常重视,把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手段。但是,地方政府的各项支持政策只是比照商业性保险对营业税收给予免除或小部分保费补贴,并未触及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缺乏系统性、统一性的涉及具体操作的政策措施,而且县乡一级政府大多财力有限,部分地区已制定的优惠政策也只是口头承诺。所以,农业保险呈现萎缩态势,与“三农”所承受的巨大风险灾害及其对风险转嫁的迫切需求极不适应。 1.3 西部地区——四川、重庆和陕西 
四川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也是一个农业大省。2003年,四川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发展四川省农业保险的意见》,结合四川的实际情况,采取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两种运行模式。2004年5月,在眉山开展奶牛保险试点,此后又陆续在资阳、内江开展生猪保险等试点项目。除上述三个试点市外,全省还有10个市的20个县区开展了适合当地实际的“三农”保险项目,险种涉及烤烟等种植业。显然,四川省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模式,适用于各种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和为农民提供“低费率、低保障”的商业保险模式。为了增强农民特别是规模种养殖户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以及共同建立一个“农业生产—小额信贷—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形成农业生产--融资的风险联保机制,提高农业生产经营和信贷资金安全水平。目前,四川省采取“政府补贴一点、业主缴纳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的办法筹集保费,推出多种保险方案供农民选择。四川农业保险方式新,覆盖面也广,已从生猪、奶牛扩大到烤烟、农具等领域。 
重庆市地处长江上游,农业基础比较薄弱,自然灾害很多,农业生产始终处于高风险的状态,所以重庆市比较重视农业保险,于2006年初另辟蹊径,在农民经营的烟叶产业上试点农业保险新模式,推出了“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这种农业保险模式与以往让农民一家一户投保最大的不同在于,被保险人是重庆烟叶公司,保费由公司来承担,农民一分钱不用掏,一旦发生灾害,保险公司向烟叶公司理赔,烟叶公司再对农民进行赔偿。从重庆的实践来看,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与保险公司进行对接,农民不用直接支付保费,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到农产品基地生产中来。当然,由于烟叶种植和生产的特殊性(垄断),重庆这种农业保险模式能否在其他领域,如生猪养殖、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等进行复制,还有一个继续探索的过程。 
甘肃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2.9%,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然而,甘肃省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相对落后,受灾频率较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差,客观需要一种转移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农业保险通过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功能,可以提高农业承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但近年来,甘肃农业保险发展普遍存在业务滑坡、险种萎缩、经营不利、入不敷出的局而,农业保险发展的商业基础十分薄弱。目前,全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保1家,营业网点5个;经营险种以种植业保险为主,养殖业保险为辅,其中,种植业保险主要承保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粮食作物主要承保小麦,经济作物主要承保棉花、水果、烟叶等,险种为雹灾、水灾保险。从2000~2004年,农业保险累计收取保费1 005万元,支付赔款 1 195万元,简单综合赔付率118.9%,如此高的赔付率只能使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这种“赔本赚吃喝”的险种一缩再缩。据统计,甘肃省在2004年不但没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还有4万元的退保。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省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1999年的0.18%,逐年降低到2003年的0.1%。 
2 地方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农业保险需求有余,有效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业保险是个巨大的市场。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又陷入了停滞不前、日益萎缩的局面,农业保险市场有效供给明显不足。再加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一些保险机构出于自身生存与发展考虑,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进行了战略性收缩,农险规模和保费逐年下降。据数据显示,2002年人保公司农业保险收入为3.3亿元,仅占保费总收入的0.6%,比2001年下降了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可见,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地方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这在中部地区表现尤为明显。 
2.2 逆选择问题突出 
投保农民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有关保险标的(土地、气候、作物、畜禽状况等)风险和损失信息,它们也比保险公司更确切知道什么水平的保险费率是公平的。因此,费率过高就不买,费率低了就买,这样一来,赔款必然超过保费收入,逼得保险公司提高所有潜在保户的保险费,必然又创造了一个更大的逆选择市场。此种现象,在东部地区不是很明显,但是在中西部地区得引起重视。化解这种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选择,保险公司就要尽可能精确划分风险单位,进行费率分区,细分费率档次。但是上述做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成本相当高,所以保险公司还是只有采取退出市场的策略,从而直接导致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2.3 农业保险意识淡薄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也受农业保险本身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的规避者且往往抱有“搭便车”的心理,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其原因在于,目前我国一些农业保险公司,多半带有浓厚的行政强制色彩,而且有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假如不进行强制投保,而且按照保险财产的损失率厘定纯费率收取保费,但是农民的参与率仍不会乐观。 
2.4 国家法律和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不够 
《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并未明确其政策性保险性质,也未出台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除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政策支持力度不大。有的地方由于宣传不够,对农业保险的运作规律和特点缺乏了解,认为农业保险属“乱收费”、会“增加农民负担”,给农业保险带来经营环境方面的压力。所以,无论是采用何种模式,在缺乏统一的法律和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政策的情况下,都会影响地方农业保险的实施的力度。 
2.5 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滞后,不适应农村市场需求的变化 
目前,农业保险险种结构和险种开发滞后于市场的需求,从上述现状可以看出,各省在开办农业保险险种时存在几个弊端:一是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忽视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开发,缺乏适合于农村保险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二是保险产品与农民群体之间、地域之间的实际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因为,不同的收入群体意味着有不同的消费和投资市场。 
2.6 地方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欠规范,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从地方农业保险现状来看,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各省都在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比如上海的保险公司独自经营,浙江的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等等形式。但是,这些探索无疑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不过,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表现在:一是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二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具有政策性,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三是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存在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这个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参 考 文 献
1 虞锡君.上海农业保险经验对浙江的启示[J].浙江统计,2005(4) 
2 孙岚,汪建军.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调查报告[J].保险研究,2006(9) 
3 刘钢,宋晓春.湖南农业保险的现状与问题[J].中国保险报,2004(6) 
4 刘冬姣.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研究[C].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研究重点课题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研究研究报告,2005(11) 
5 张志暹,李爱萍.甘肃省农业保险问题研究[J].甘肃金融,2005(5) 
6 宏涛,张梅.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济学分析[J].农村经济,2004(10) 
7 谢家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 农业现代化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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