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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23:24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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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摘要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者的概念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性
 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基于特定危险事故的共同分担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处理偶然性损失
 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同样进行风险转移
 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5.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提供给付时都不需要进行资产调查
 6.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须缴纳相对应的保险费从而来保证保险利益的兑现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性
 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性质不同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
 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
 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
 5.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的责任不同
 6.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资金来源与运行方式不同
 7.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待遇水平不同
 8.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法律基础不同
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影响与融合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影响 
1.两者相互冲突
2.两者相互促进
(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相互融合
1.保障功能的融合
2.保障范围的融合
3.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渗透。
内 容 摘 要
 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上班一族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改善,而国家为了让全社会更多的人享受到不错的待遇,推出了社会保险这一福利。社会保险通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五种保险。但是由于人们的需求不断,很多保险公司也推出了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究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共同特点有哪些?又有哪些不同呢?
 虽然很多人都购买了社会保险,也会接到很多人推销商业保险,因此有必要了解两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共同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两者都是为防范生活中的风险而建立,目的减少人们发生安全隐患的几率,减轻负担,提高幸福指数。第二,不论是有正式工作还是个体户等都可以投保,具有广泛性和可参与性,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并服务大众。第三,两者都要求消费者先缴纳保费再进行保险保障,才能让被保险人得到真正的保障。
 了解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共同特点,也很有必要了解两者的区别。虽然两者有很多共同点,但鉴于两者推出的背景与实施者不同,还存在很多差异。第一,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是以商业行为,投保人自愿选择,而社会保险是以保障更大范围内的民众的利益而设立,且是由国家强制性规定。第二,除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共同特点,两者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基本的生活,如患上重大疾病,由于保障范围比较广,可以得到及时地赔付。第三,缴纳方式不一样。社会保险主要是按月缴纳,而商业保险科根据自身情况及险种缴纳,一般是按年缴纳。第四,监管部门不一样。社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而商业保险是由保监会及相关部门监管,促使商业保险稳健发展。
 当然,除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共同特点和不同,两者还存在互补,社会保险由于有门槛和年龄限制,加上保障范围有限,虽然普及度高,但实际生活中,还需要商业保险发挥其职能,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惠及更多人。
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两者的概念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用以帮 助 社会 成 员 在 遇 到 年 老 、工 伤 、疾 病 、生 育、残 疾 、失 业、死 亡 等 风 险 发 生 时 ,为 防 止 劳 动者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便使他们得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实施的各种政策或制度的综合保障手段。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 指 以投 保人自愿 参 保 为 前 提,由 保 险 公司(人)利用大数法则的原理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风险基金,当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给付金额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一种风险专家机制。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性
作为保险的两种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共性。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基于特定危险事故的共同分担。商业保险利用有关组合技术集中风险,并且按照有关标志进行分类,由于同质风险的单位数目大,因此能有效地运用大数法则为未来的损失提供准确的预计,个人遭受特定风险的损失将是平均的。也就是说,对于一个被保险群体而言,其中某个或多个个体所发生的损失平均分摊到了每个个体上。
2.都是处理偶然性损失。偶然性损失是不可预知的和不期望发生的,在被保险人控制之外的。商业保险处理的都是偶然性的损失,社会保险所面临的同样也有偶然性损失。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故或高残而使给其和其家庭陷入经济困境之中。
3.同样进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技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一种社会风险转嫁机制:这两种保险的存在不是消灭风险,风险是客观的,他们只是把风险转嫁出去。社会保险把风险转嫁给了社会保障体系,实质是转给了国家;商业保险把风险转嫁到保险人身上,实质是转给了类似的参保人。
4.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赔偿是指向发生风险从而导致一定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损失赔偿的责任,两者都是为被保险人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免受风险连累。
5.两者提供给付时都不需要进行资产调查。社会保险以每个投保人都需要保险给付为前提,在给付时不进行资产调查;商业保险以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额或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给付,也不需要进行资产调查。
6.两者都须缴纳相对应的保险费从而来保证保险利益的兑现。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保险也好,都要求受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受保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虽具有一些共性,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个人的医疗和养老的一种福利体现,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的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保是强制性的,是一种“社会公平、人人公平”的原则。
商业保险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纯粹的盈利行为,以发展个人或企业的经济为目的。是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商业保险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个人按自己的经济能力,在社保的基础之上自行规划或单独购买,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生活安排和体现。
2.经营主体不同
 从世界各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国家,由政府指定专门职能部门主办,具有强迫性、独立性、不存在竞争。为保证该项事业的发展,各国一般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效力与国家税法和兵役相同,对于违反强制规定或拒不投保者有处罚条款,由司法机关据以执行,在诉讼行为上属于行政诉讼。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除了管理社会保险事务外,还要管理与之相关的其他政府活动的内容,如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有关保险设施、进行就业辅导和职业介绍等。
 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各大保险公司,其管理机构一般是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但他只负责审批经营单位、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等,不负责具体业务。商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具体业务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各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展开竞争。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可由保险人自行订立条款,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丝毫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自愿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行为上的民事诉讼,并且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外的活动都不过问。
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
 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属于金融体制。
4.保险对象不同
 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主要是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社会保险的对象在各国都有一个从小到大不断扩大的过程,一般最初以低收入的工商业工人为对象,逐渐扩展至一般靠薪资收入维持生存者及农业工人,再进一步发展到全国人民。法律规定就参加保险的对象,保险人应无条件承保,无选择的余地,也不须经过核保手续,应投保者也无选择投不投保的自由,必须根据有关的具体规定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且一个人只能向一个机构投保,对不在保险范围内的,即使自愿投保,也绝不能承保。当然,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亦可以同时为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被保险人则要以年龄和健康为条件进行核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商业保险的作用是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所以同一个被保险人可以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5.保险人的责任不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有保险人,其基本责任是收取保险费与支付保险金额。前者是一种权利,后者是一种义务。但他们的保障责任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范围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障责任仅仅在于被保险人,且是被保险人的某一方面;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责任不仅覆盖投保者,还常常惠及投保者的家属,如各种家属津贴等。
6.保险资金来源与运行方式不同
 首先,社会保险的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被保险人三者共同承担,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资金来源于已投保的保险合同,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其次,保险给付不同。具体表现在:(1)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的给付强调社会适当性,而商业保险的给付强调个人公平性,多投多付,少投少付,不投不付。(2)给付与缴费的关系不同。在商业保险中,所交保费与所领给付成正比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中两者关系松弛。(3)给付额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不同。社会保险可通过调整保险费率的办法提高给付水平,以保证给付额的实际购买力,而商业保险的给付额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确定。(4)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界定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无权转让或赠送他人,而商业保险的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任意指定,也可转让或赠与他人。(5)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方式不同。商业保险的投资权在各保险公司手中,投资方式由自己确定;而社会保险的投资权很集中,基层机构一般没有投资权,政府对资金的投资干预很大,往往规定投资的大致去向。 
7.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保障水平随着物价上升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或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
商业保险则按“多头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只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8.法律基础不同
 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影响与融合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影响 
1.两者相互冲突。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一方的发展往往会削弱另一方的发展,尤其对于占人口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来说更是如此。一方面,他们的收入水平不高,能拿出来购买保险的资金有限。买了社会保险,买商业保险的资金就少,反过来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当国家重视保险福利事业,对社会保障的预算增加后,一般国民经济生活的保障程度会提高,客观上会弱化人们的保险意识,降低他们对保障的需求。
2.两者相互促进。(1)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大多数公民都参加,当他们遭遇风险事故时,能通过获取各种保险给付而确保经济生活的稳定,这些客观事实能让人们看到保险的实际效果及其必要性,增强保险意识,而保障意识的增强对商业保险的普及推广,可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这种作用在保险资源尚待开发的地区尤为明显。(2)社会保险不仅有促进商业保险发展的一面,还有保持商业保险稳定的一面。如果人们既参加了社会保险,又买了商业人身保险,当他们遭遇保险事故时,可以同时从两边获得保险金给付。(3)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竞争,争相引进保险新技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动了商业保险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保险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新方法、新思维,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相互融合
1.保障功能的融合。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保障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所起的保障作用有限。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如果有超过其给付标准的保障需求,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当他们遭遇有关风险事故时能分别从社会保障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得到保险金给付,两种保险可以并行不悖,满足公民多层次需要,共同构成对公民的经济保障。
2.保障范围的融合。保险是用来对付风险的,但并不是工薪劳动者身上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构成社会保险的范围,它只为具有普遍性的风险办理保险,亦即当保险需求与风险程度尚不构成普遍的、统一的保险条件时,社会保险不办理这些业务。迄今为止,人们公认的一般工薪劳动者一生中不可回避的风险有生、老、病、死、残、失业七种,所以社会保险只包括这七大险种。而商业保险就不同,保险的事故可大可小,可集中可分散,只要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就可以设立险种,所以它的险种很多。
3.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渗透。一些“福利国家”出现严重的保险财务赤字后,引用了一些商业保险的原理和技术,以图改变这种局面。商业保险向社会保险渗透主要体现在保险商品上。如开办具备社会保险机能的保险、忽视利润的保险、偏重社会需要的保险、代替国家而实施的保险、由国家支助或补助的保险等。
 总之,社保是我们生活最最基本的保障,是维持基本生活的保证。而商 保强大、独特的保障功能和资产保全功能是其他任何金融工具不可替代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为补充,谁也替代不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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