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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经济学研究

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经济学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21:46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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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 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节 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
第三节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
第二章 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情况的主要表现
第一节 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第二节 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第三节 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第四节 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
第三章 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第一节 加快相关 法律 、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
第三节 重视核保核赔环节,推动保险公司技术进步,形成立体调查网络
第四节 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账户,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第五节 将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规范对象扩展到第三方,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 文化 
内 容 摘 要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使得保险业成为最能够体现诚信,也最依赖于诚信的行业。自1980年全面恢复国内产寿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入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全行业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在保险业高速发展的背后,却面临着诚信缺失的严峻挑战,正如许多专家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诚信是中国目前保险业“最短缺的资源”之一。为此,解决保险业诚信问题是中国保险业当前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本文在阐述保险诚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全面考察了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和影响,侧重从经济学的角度深入分析了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了化解保险业诚信危机的对策建议
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经济学研究
一、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 环境 ,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 成本 增大,可能出现 道德 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 合同 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情况的主要表现
近十几年,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十几年,也是问题不断暴露的十几年,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严重。诚信问题,也由一元性转变为二元性。
有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寿险退保金额达到301.56亿元,占当年寿险保费收入近一成,退保率10%。2004-2005年间,中国保险消费者对保险销售不满的投诉激增了56.18%,远远超出同期寿险新保单保费5%的增幅,而诚信缺失是导致高退保率和投诉激增的最主要原因。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欺骗,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违规经营,恶性竞争等都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此外,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 社会 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 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 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就会使保险交易 成本 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 市场 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应该从多方面来构建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环境 。
  1.加快相关 法律 、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 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从而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保险交易主体进行决策的一个关键就是行为结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约束,交易主体就会确信一旦做出不诚信行为,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确定的,这种法律产生的威慑力迫使交易主体理性地放弃欺骗行为。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在一个粗放经营、恶性竞争的保险市场,产险公司靠高手续费、低费率抢夺市场,寿险公司夸大产品的 投资 而忽视保障功能,这两种行为都没有有效满足客户的风险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通过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反保险欺诈和 调查 机构,有效地打击了保险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有效地避免诚信缺失行为。
  3.重视核保核赔环节,推动保险公司技术进步,形成立体调查网络。核保是对保险标的风险的前期筛选,做好核保工作对控制好 道德 风险问题和逆选择有重要的意义。理赔处理环节是保险公司防范保险欺诈的最后关口,理赔专业技术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风险防范的质量,理赔员要严把每一个关口,提高防欺诈、反欺诈的能力。我们应该重视核保核赔环节,促进核保核赔技术进步,改善理赔调查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立体调查的网络,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推动保险市场的诚信。
  4.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账户,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极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分配。
  5.将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规范对象扩展到第三方,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这里所说的第三方,是广义上的第三方,包括保险中介机构、 新闻 媒体和法院、仲裁机构等等。在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第三方扮演的角色就是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 伦理 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在保险公司的形象宣传中应当从立足长远,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解释沟通工作,打造保险行业百年诚信老店。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目前中国中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作为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应该站在维护中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大打击诚信缺失现象的力度,把建设诚信的保险市场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其不讲诚信的做法给予惩罚,规范其业务操作,严格要求保险公司保证偿付能力,督促公司诚信经营。建立保险公司进入与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以市场的压力及可能丧失未来连续收益的威胁促使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只有全行业都意识到不诚信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才能保证有一个诚信的保险供给主体。
答谢辞
 通过本次论文的编著,让我更好的理解与掌握了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影响以及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一些思路。本论文在编著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特此对原作者表示真诚的谢意,并对编著论文期间的指导老师石江华老师示以诚挚的答谢。由于水平有限,诚邀读者给予我批评与指正,令我更好的保险学的学习。
 在这里还要感谢所有的授课老师!当然,我得感谢我们学校的领导,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着我。只有今后加倍的努力工作,为学院争光,这才是我心中谢意最佳、最大的释放! 参 考 文 献
  [1]黄薇.从博弈视角看保险信誉机制的建立[J].理论界,   [2]曹乾.罗某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归还案:法院判决错了吗[J].上海保险,   [3]陈秉正,周海珍.从“囚徒困境”看保险诚信建设[J].保险研究,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孙立明,孙祁祥.保险代理人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  [6]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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