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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解释

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解释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21:11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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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诚信原则的演进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在理由及其反思
三、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塑
四、最大诚信原则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运用
内 容 摘 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解释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唯一在我国保险法总则中明确提及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保险活动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大诚信原则一系列经济学表现也体现了与诚信原则截然不同的理念。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学范式,它摆脱了忽视制度的弊端,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与法学研究强调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构成互补,检验和论证法学研究的结论,能弥补法学研究的不足。
一、诚信原则的演进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本意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及到整个民事活动领域。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几乎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即第4条之中。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意旨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客观地说,虽然我国保险立法就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发生了上述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的变化,但是,仅仅从《保险法》第5条该条款本身,并不能得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论述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结论,因为《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措辞一模一样,没有任何特别的地方。如果将其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进行比较,差异立刻凸现出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对全世界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同意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的观点,认为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活动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而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在理由及其反思
最大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
第一,从保险的产生和保险业的发展史考察,众所周知,保险从其产生时始,就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投保人)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若是如此,保险业也就不可能作为一个行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第二,从保险人经营管理的资产考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除了极小一部分是由保险公司发起人(股东)筹集作为保险公司最初运营的基本成本、费用和赔偿基金外,绝大部分资产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集合。如果一个或者一部分投保人不讲最大诚信,表面上侵害的是保险人的利益,但本质上侵害的是不特定绝大多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人不讲最大诚信,就直接侵害了某一具体投保人的利益。
第三,从合同对价的角度考察,普通民商事合同一般遵循的是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交换“对价”及“对价”的大体相等,是普通民商事合同的基础。但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并不遵循“等价有偿”的交易规则,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并非等价,一般差距在百倍、千倍、万倍,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中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甚至对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说保险合同也存在“对价”的话,这种对价,第一不是等价的,第二是或然的(有可能发生事故与赔偿,也有可能不发生)。因为不是等价的,才有人愿意投保,因为是或然的,保险人才能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百倍、千倍甚至万倍的保险赔偿责任。正是因为如此,理论界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这种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的特点,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最大诚信原则。
第四,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考察,保险合同并不导致保险标的的交换或者转移,保险标的仍然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照管,或者掌控),在投保人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最清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变化也最清楚,同时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减少或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照管义务和责任,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也有责任尽力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这一切责任与义务均须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为基础和前提。
第五,从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上看,首先保险法将诚实信用独立规定,本身体现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突出和重视,同时《保险法》第12条原则、17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36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规则、37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规则、42条尽力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等等,这些与普通民商事法律不同的保险活动特殊规则,一方面承继了保险活动国际通行的规则,另一方面体现了上述保险活动固有的运营规律,均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和体现。
三、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塑
近些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建设问题日益突出。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诚信建设方面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
第一,数据造假问题屡禁不止。有些保险机构在任务压
力和利益驱使下,实行“一明一暗两本账”,账目数据失真,而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向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提供假数据、假报表,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套取政绩和经济效益,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鸳鸯单”等不法手段,向投保人出具假保单,从中提取高额手续费,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了公司信誉和形象。“制假售假”行为不遏制,不但会损害当前利,更重要的是造成行业信誉的缺失,为保险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埋下了严重隐患上。
第二,部分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随着投连、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人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的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售前和售后服务质量差距较大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
第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也相当严重。诚信缺失的不仅有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的不诚信行为也时有发生,保险欺诈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据业内专家估计,我国保险诈骗金额占赔付总额的20%至30%之间,而全球此比例仅为15%。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也严重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理赔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该赔的不能尽快赔付,不该赔的也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给客户答复。在了解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时,“理赔困难、夸大误导、手续繁杂”排在了前三位。由此可见,理赔环节的诚信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了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重点环节。
这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所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解决保险活动中的诚信问题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直接决定我国保险业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最大诚信原则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运用
最大诚信制度虽然不像物质产品那样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营利润,产生的效果也不会立竿见影,但它会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大量成功企业的事实也证明,信用度越高,企业运行就越顺畅;信用度越低,企业运行成本就越高,诚信不良的企业环境甚至还会窒息企业发展的生命。显然,诚信的树立对企业生存发展十分重要,我们应将诚信制度(包括诚信文化)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完善并推广,以此来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树立企业良好诚信形象,保证企业健康、永续发展。诚信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具体表现在:
(一)诚信是企业“入门”的通行证。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重大的历史变革。这场变革,为我们的企业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也带来了诸如信用缺失、道德失范等问题,但这并不是市场本身的自然属性。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信用经济。诚信是维系市场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同理,依据诚信理念做到诚信经营的企业可以获得持久的、最大的经济利益,相反,缺乏诚信的企业不仅不能获得经济利益,而且还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如海尔集团,发展之初就大力倡导诚信理念。当海尔总裁张瑞敏在全体员工面前把十几台有点小毛病的冰箱砸烂时,他诚信经营的决心就深深印在了每位员工的脑海里;当张瑞敏提出“一个企业要永续经营,首先要得到社会的承认、用户的承认。企业对用户真诚到永远,才有用户、社会对企业的回报,才能保证企业向前发展”的论断时,他“真诚到永远”的经营理念就成为了广大员工的身体力行,从而也让广大员工真正懂得了诚信对立企、兴企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海尔通过诚信举措形成的信誉赢得了人心、赢得了信赖、赢得了市场,从而助推它走出了中国,走向了世界。如我们的公司——中国人寿所倡导的“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执着源于爱心、信誉成就业绩”的经营理念,“客户至上、一言九鼎”的庄严承诺、持续多年的“3.15”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的“整顿和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以及“大胆讲出除外责任”等行动,都是践行诚信的有效举措,都会对树立企业信誉产生良好影响,同时也都会助推公司在发展的进程中走得更好、走得更远。相比之下,“秦池”酒业从竞争标王到濒临破产,三鹿集团从鼎盛走向没落,其中的道理是不言自明的。
(二)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人无信则不立”,做企业犹如做人,道理亦然。在高度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中,对于企业而言,诚信、信誉就如一块金字招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实现诚信基础上的客户认同感,企业才能长盛不衰,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寿险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向客户销售的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要得到广大客户的信赖与支持,就需全体寿险人秉承“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怀揣“与客户同忧乐”的价值观,坚定“造福社会大众”的崇高使命,依靠信誉来成就业绩,这样就必然换来信任,从而奠定起成功的基石。中国人寿连续12年入选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首次跻身前100强行列,连续11年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在入选的中国保险企业中,两项排名稳居第一。以上成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将诚信作为“立身之本”的经营之道。长期以来,公司充足的偿付额度确保百分之百执行合同,切实履行对客户、股东、合作伙伴的承诺。公司还从自己的治理结构、企业声誉、保险产品等诚信文化入手,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和品牌认知度。在实现经营效益的同时,积极履行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力推动公司向国际一流寿险公司迈进。 
(三)诚信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是自然规律。但谁都想成为优胜者,其结果是有胜有败,有兴有衰。企业竞争优势的有无与强弱就成为其能否持续成长所面对的关键。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企业就必须具有其强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否则就将被无情地逐出市场。而诚信经营是企业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源泉,是企业赢得竞争永远不会丢失的有力武器。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道”的内涵就是诚信。在市场竞争中,成功的企业所采取的竞争手段就是:越是竞争激烈越不忘记诚信是“立企之本”,越是竞争激烈就越要坚持“言必信、行必果”的传统操守。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企业缺乏诚信就提高了交易成本,妨碍了交易。制度经济学大师威廉姆森认为,由于利己主义动机,总是想通过投机取巧获取私利,如不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曲解合约条款,以信息优势欺骗对方等等,但这样企业就只能进行一次交易,因一次的不诚信足以让交易者失去信任,就断绝了以后来往,丢失了客户,这就使得在竞争中失去了一部分市场。另外还有不保证信用、不实现承诺、不履行责任等行为,也会因此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同时也会给竞争者造成可乘之机。对企业来说,这种损失是巨大的、长久的、难以挽回的。因此只有诚信的企业才可以维持扩大业务,带来持久巨大的收益。做企业就像做人一样,要做一个胸怀坦荡的人,做一个光明磊落的人,要像海尔那样靠诚信经营,使企业规模越做越大,竞争实力越来越强,不仅成为同行业的佼佼者,而且还走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
(四)诚信是企业永续经营的无形资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要谋得发展,关键在于企业必须打造诚信品牌,这贯穿于企业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产、供、销各环节之中。企业讲诚信,社会信誉度就高,内外形象就好,客户和消费者在选择产品及服务时,将其作为第一联想,这样的企业就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能得到可持续发展。企业发展,诚信为本,它体现出的是一种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以人为本的核心经营理念。谁做到了谁就能在竞争中稳操胜券。不少兴旺发达的企业也印证了这一道理。诸如日本尼康照相机包装上用英、日、中三国文字标注的“勿让小孩触及此胶袋以免因紧缠鼻或口而引致窒息”的警告以及“把电池贮存在小孩子不能接触到地方”的注意事项,让我们感叹日本产品质量上乘、日本人精明能干的同时,不得不佩服其争抢市场制高点的“秘密武器”——企业道德诚信的魅力。现代企业的竞争已发展到企业形象和信誉的竞争,企业的形象关系着企业竞争的成败。在诚信经济时代,诚信的主题更加突出,一个企业要有诚信的风气,诚信的氛围,诚信的风格,只有这样的企业形象,才会独具魅力,在激烈的竞争中才有立足点。联想原总裁柳传志曾说:“诚信是中国企业界很稀缺的资源”,这话一点不假。如果做好诚信这篇文章,以信促利,就会推动企业发展生生不息。
总之,诚信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企业必须加快诚信建设的步伐,这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参 考 文 献
〔1〕刘光明·企业文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3
〔2〕〔美〕乔丹·李维斯·诚信伙伴〔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5
〔3〕王国顺、周勇、汤捷·交易治理与经济效率—O.E.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经济学/企业理论研究,2005.12)。
[4]姜 华 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J] 保险研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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