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文档题目:

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监管

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监管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20:51
文档分类: 保险学
浏览次数: 1
下载次数: 0
下载地址: 点击标题下载 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监管  如何获取积分?
下载提示: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免费文档不需要积分。
文档介绍: 需要原文档可注册成本站会员免费下载。
文档字数: 10349
目 录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概述
政府在养老基金监管中的定位
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现状与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中的监管策略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的经验和教训
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内 容 摘 要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以往相比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除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掌管的基金实行统一的投资运营管理外,其他的养老保险基金大都在地方,由并不精通投资或经济的人员管理着,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由于人员素质和机构设置等原因,养老基金的监管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政府“内部性”问题的存在,人人都出于自身部门利益考虑,尽可能的获取更大监管权限而不管自己部门有没有能力实施有效的监管,从而出现了各自为战、重复监督的现象。监管部门的低效率及监管主体意识的扭曲化,严重阻碍了监管信息的一体化,使得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滞后,不能事实有效的监管…
.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监管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06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8006亿元,其中养老基金结余达5268亿元,占基金结余总量的65.8%。与此同时,发生在社保基金管理领域的违规和犯罪也逐年增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消息,全国已发现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约71亿元,涉及上海、宁夏、北京、天津、浙江、湖南、福建等多个省份,违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6年上海市的社保基金案更是引起了举国震惊,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的思考,而养老保险基金以占社保基金结余总量65.8%的比重,更成为监管的主要对象。    一、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概述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   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    二、政府在养老基金监管中的定位    养老基金本身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要求公共组织实施监管。政府作为公共组织的主体,必然要承担起基金监管职能。   长期以来,“公共利益论”为政府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撑。该理论认为监管是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成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如果不实施监管,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无效率或低效率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甚至经济不稳定。在这种理论背景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出面对市场进行监管是有其合理性依据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公共利益论”中,政府监管行为的一个隐含前提条件是:政府监管是完全有效的。然而,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就对这一假设给予了有力驳斥。它认为,政府是由一个个政府官员组成的集合,组织有自己的目标和利益追求,同时作为个体的政府官员又具备理性经济人的特征,在行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组织目标和官员的个体目标与基金监管的现实需求之间发生冲突时,他们可能不依据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施监管,而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行事,甚至可能出现“寻租”行为。“政府管制俘虏论”对上述分析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认为具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针对管制者的自利动机,进行“寻租”活动,将管制者俘虏,双方共同分享租金。在这里,个人由于前述的分散性特征,无法形成合力,相反代理人作为组织严密的团体,会对管制者形成有效的游说,使得政府出于自利动机,放弃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管,产生“合谋”行为,此时出现了“政府监管失灵”,委托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   另外,我国学者李绍光根据阿瑟的“自增强理论”对政府监管失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认为: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如果出于某种内部的目的而决定对养老基金实施某一监管的时候,其结果往往可能是报酬递增的。例如,管理成本的存在,可能会使政府并不采取成本最小化的方式,而是继续加强管制,以寄希望于能够从中获取更多的收益,弥补管制成本。此时,会出现一种自增强机制,使得管制范围不断扩大。其结果就是政府监管无限扩大,甚至侵犯到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造成非市场的无效率。这样就存在一对矛盾:政府监管不能缺失,但是政府监管又可能存在不足。所以,养老金的政府监管必须注意适度性问题。      三、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现状   对我国现阶段养老基金监管现状的把握,可以主要从法律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两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制度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有效履行权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组织机构建设。1998年,我国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制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从而在组织上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④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此外,我国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施监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履行的是行政监督职能,按照政府提出的“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导、基金管理机构内控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基金监督运行模式”的目标原则开展工作。    (二)我国养老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政府对养老金监管的适度性角度考察,我国政府养老基金监管存在着要么监管过度,政府包揽一切,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要么监管缺失,法律建设滞后,基金安全缺乏保障。   1、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比如针对养老基金投资,虽然颁布了许多相关法规,却仍没有一个系统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在国外,以美国为例,早在1935年就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作为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典。另外,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美国1974年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对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作了详尽完备的阐述。可见,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2、职能分工不科学,缺乏监督制衡。目前政府对养老金监管的模式,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具有全民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在这种组织管理模式下,基金经办机构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监管,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即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管理职能分配不清;基金投资运营权和运营监管权分工不清,政府行政监管部门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代理,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参保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社会共同体规模又大,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可见,现行的组织管理模式存在制度缺陷,不利于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监管。此外,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施的监管还存在很多不足,最重要的一点是缺少社会监督。各地虽然建立了以行使社会监督职能为目标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制定了章程,但其实质仍是政府性质,只是较之于行政监督的成员代表较为广泛,并且较多的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 
3、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问题严重。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采取财政专户储存,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结余的养老基金必须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但是,受我国现行的养老基金管理体制的影响,⑤出现了挤占、挪用养老基金等问题,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大部分用于搞基础建设项目、参与房地产投资、直接参股或购买股票和债券、直接投资或委托放贷、兴办经济实体、公款私存及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挤占管理费等,另外,有的社会保险机构超标准提取和滥用管理费,更有甚者,少数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由于挪用、贪污基金或管理费而被司法机关逮捕。养老基金的违规违法使用,严重危害到基金的安全,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养老基金投资出现亏损,无法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养老基金属于长期资金,通过资本化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其应有之意。但是,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缺少高质量的投资管理人,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不得进入资本市场。200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社保基金入市运营提供了法律保证。根据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也可以直接投资。有关资料显示,以《办法》为依据,2002年,社保基金开始涉足中国股票市场,社保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这是社保理事会2002年惟一一次股票投资,但“中石化套牢社保”,当时颇遭市场诟病。除了这部分投资之外,其余1200多亿元仍然局限在低风险低收益的国债投资和银行存款上。2002年年报显示,社保基金总额为1241亿元,其会计收益为21亿元,收益率为2.75%。可见,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面临很大压力,投资渠道有待拓宽,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监管现状,寻求政府适度监管的机制,成为关系养老金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中的监管策略
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越来越庞大,大量基金进行市场化运营以后,各个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将日益频繁,养老基金运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给我们的监管带来了挑战。而目前的监管体制很难适应养老基金管理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从立法、机构设置、监管体制以及具体的监管原则等方面进行改革,建立一套有效的养老金监管体系,对养老金实施科学监管。
(一)在立法上,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滞后,难以涵盖社会保障的全部,监管存在法律真空。一些规章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保障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也难以发挥其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要充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制定出科学规范的养老保险法律。比如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基金的管理运营和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在机构设置上,我们应实行多头监管模式,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金融监管结构以及审计部门共同组成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在监管委员会内部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又相互制约,各司其责,对外统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在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个部门应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并要对各自的行为负法律效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基金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制造是:依法确定资金投向及投资规模和比例等具体的投资运营规则;对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部分基金的受托人、托管人、管理人进行资格监管,决定其市场准入和退出;对统筹账户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实行最高层次的监管;为违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罚决定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监督,主要是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遵守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同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也要通过财务部门来控制。金融部门的监督主要是从整个金融市场角度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使其遵守国家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安全性原则。
审计部门的监督即审计监督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收支、基金运营的效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国家审计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主要形式应是经常审计(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审计的时间、内容、程序相对固定;审计内容全面,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也可以对养老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三)在监管的具体操作上,我们应采用限量监管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监管有两种模式,即审慎性监管和严格的限量监管。审慎性监管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在此监管模式下,监督机构较少干预基金的日常投资运营活动,只在发生问题或在投资权益所有人提出要求的情况才实施干涉。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依靠外部审计师、精算师、法律顾问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对基金进行监管。而我国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机构不够发达,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不够健全,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应采取限量监管的模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应对基金的结构、投资运作、投资收益等进行严格的监管。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五、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的经验和启示
  1、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代理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2、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代理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四)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应该适时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在养老保险金监管方面确立第三方监管的有效模式。在社保基金监管中主要包括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审计师、精算师等市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任务主要是定期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并对工作失误承担责任。尤其要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监管,防止基金出险。尽管对外部审计的范围和质量的要求不同,但几乎每个国家都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外部审计,我国也不例外,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外部审计制度和机构。同时,积极完善会计师和精算师等市场中介机构,更好发挥监管功能,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健康的运行。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使这一系统良性运转,就要完善准入制度、投资运营监管制度、基金储备监管制度等各个子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还要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健全制度体系,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适时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如引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降低监管的成本,规范监管行为。总而言之,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是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运行的重要保证,完善这一体系也是养老保险基金有效管理和运营的迫切要求。 
六、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代理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3.调整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职能。一是立法职能,负责制定确保养老金系统健康顺利运行的法律法规。二是对养老金事务的动作实施监督,确保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规范化。三是接受有关个人和机构就养老金事务提起的申诉、举报、批评、建议,调解有关养老金事务的纠纷,受理有关养老金事务的诉讼。   4. 完善法律和制度规范。目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政策和法规不健全, 从而给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规范化带来了困难。为此应尽早形成完整的养老保险基金法律体系。养老保险基金法主要有两部分, 一部分是对养老基金的性质、所有权等一些本质问题做出法律规定, 起到基本法的作用。 另一部分是养老基金的投资法规。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拟扩大养老基金投资范围,目前该《办法》已经基本成型,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一些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投资品种的范围,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养老保险国别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1.   2.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模式的偏差及其矫正[J].经济研究,2009,(2):17-19.   3.邓大松.社会保障若干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海天出版社,2008:
4.赵宇,董西明.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问题的思考 [J].人口与经济, 2003(6). 
5.刘晓敬. 我国养老基金的投资模式 [J].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3(5). 
6.世界银行. 老年保障——中国的老年保障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 1998.
7.耿志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可行性及政策策略[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3). 
8.杨琳.我国养老金缺口 30年难以化解 [J].瞭望新闻周刊, 2005(14). 
9.何平.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报告 [J].人大复印资料 .社会保障,2001(3). 
10.王信:《养老基金营运的国际经验及启示》,载《人民日报》 2000.4.28. 
11.《2003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2.《中国统计年鉴( 200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热门文档下载

相关文档下载

上一篇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解释 下一篇我司家庭自用车保险互联网营销问..

相关栏目

最新文档下载

推荐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