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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15:19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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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保险的由来与含义。二、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各自的含义、种类、区别、目的。三、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协调发展的利弊以及重要性。

内 容 摘 要
摘要:简述保险历史,分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共同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文章比较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分析了目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摘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共同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文章比较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分析了目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协调二者发展的努力方向。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约在公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古希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
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继海上保险制度之后形成的是火灾保险制度。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1710年,查尔斯·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开始承保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它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
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如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种职业过失责任保险层出不穷,这些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成为制造商和自由职业者不可缺少的保险。
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对在保险的需求,18世纪,荷兰鹿特丹的保险公司1720年将承保到西印度的海上保险向伦敦市场再保险,丹麦的皇家特许海上保险公司1726年成立后从事再保险,德国1731年汉堡法令允许经营再保险业务,1737年西班牙贝尔堡法律和1750年瑞典的保险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随着保险形式多样化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逐渐出现了专业再保险公司,推动了再保险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
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旧中国保险业。在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 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新中国保险业。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保险根据其属性不同可分为社会保险(简称“社保”)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又可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社会保障应有三个支柱,第一个支柱是基本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个人)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以商业保险等形式存在的个人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的这三个支柱,虽然在保障水平、保障手段、经验目标、运作机制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三者的基本功能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挥分摊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保障方式都是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经营范围混乱、相互之间利益冲突和争抢业务等问题,这不仅难以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功能上的互补作用,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建立。只有严格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界限,明确其相互关系,才能合理分工,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保障性、普遍性、互助性、强制性、福利性。社会保险主要以保障我国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目标。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其突出特征为:营利性、特定性、广泛性。商业保险主要以谋求商业利润为目标。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都以公众为服务对象、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都是对于特定风险事故、偶然损失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因素提供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社会机制。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目的都是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特别是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标的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保障功能的同一性就更加明显。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一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就具有了此消彼涨的关系。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大,就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就比较大。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险水平比较高,保障项目比较多,商业保险就不发达;美国的社会保险水平比较低,保障项目比较少,商业保险就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保险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在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市场,它是对社会保险的最有效的补充。根据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引入商业保险,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精算技术、投资渠道等,解决了社会保险的不足,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面对这个现状,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把握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方向,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全面的保险体系。在实践中,处理好社会与商业保险在市场占有率上此消彼涨的关系,首先就要明确二者在保障水平、保障手段、经营目标和运作机制上的不同,这些区别大致可以作为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业务范围的依据。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较低层次的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是一个国家内普遍实施的保障,因而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一支柱。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而且金额较低,一般属于基本保障,只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保健费用。商业人身保险主要是指个人自愿地购买商业保险或以其他保险形式,用以提高工作期间或离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平,是较高层次的保障,因而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和缴费能力确定;其保障程度可以灵活选择。
保障手段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人都必须参加,其缴纳的保险费用和给付的保险待遇是由国家规定的,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原则。商业保险则是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以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实施的,其缴纳的费用越多,得到的给付也就越多,以实现经济效率为主要原则。
经营目标不同。
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属于社会目标。而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盈利性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确定保险双方的买卖关系,通过保险产品的买卖来实现企业的盈利目标。
运作机制不同。
社会保险业务的开展、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付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都需要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在社会保险的运作过程中,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商业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付和投资运营,一般来说政府不参与管理,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作的。
保险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属于基本社会保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险项目应该划入社会保险的范畴。而属于企业补充保险、个人为提高生活水平而参加的保险,就应该划入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机构机构不宜经办商业保险。1999年,国务院在转批、整顿关于保险业整顿和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同时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不得进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领域。
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狭窄。
社会保相对重视不够,险以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为主要目标,对农民的保障问题相对重视不够,也没有足够的实力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覆盖全国,但真正能得到保障的人并不多,特别是广大农民,由于收入水平的限制和自身保险意识低下,得到的商业保障就更少。此外,由于全国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导致各地区的保障程度也不相同。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大都把力量集中在城镇,且东南沿海的保障程度高于广大内地。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间界限不清。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界限不清,既阻碍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人身保险金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一些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者把社会保险当作竞争对手之一,并针对社会保险开发了竞争性险种,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位。实际上,正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机制的确立才使中国人的养老、医疗等人身风险意识大大的增强。而且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投保,会使商业保险在寿险基本保障方面的市场竞争丧失优势,且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其经营效益也无法达到商业保险的要求。所以,在养老、医疗等基本人寿保险领域与社会保险的竞争是不明智的。但社会保险经常越界,凭借政府力量强行经营商业保险,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困难。
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以解决社会保险难点的认知不足。
社会保险的难点是:“保险饥饿症”与保险供给力不足的矛盾。一方面,中国人口多而且底子薄,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能满足全体人民的保障需要。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低,社会保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保任务十分艰巨。另一方面,人们对商业保险的认知不足,保险意识不高,还有不少人对商业保险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
社保基金运营不规范,削弱了保险支付能力。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保基金运营制度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尽管已有收缴支付两条线、年审审核等制度,并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制定了基金监督办法,大部分省市开展了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纠正和查处了个别地区违规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制定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等。二是社保基金运营效率不高,增值很慢。2005年全国社保基金资金规模2010.2亿元,其中社保基金权益1954.22亿元,代管的行业统筹基金本息55.98亿元,加上用于套利的正回购资金107.62亿元,资产总额是2117.82亿元。截止2005年底,已实现收益加上浮动盈亏,全年的经营业绩为71.16亿,经营收益率为4.16%,比上年的2.61%高出1.55个百分点。但与国际同行相比,差距仍很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
近几年,我国进行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改革,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长期的经营发展中,缺乏明确的经营目标,致使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出的险种大多定位在高保障、高缴费、高利润的层面上。对此,建议商业保险在今后的发展中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目标发生了偏离,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着眼于社会中低阶层,甚至将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由于商业保险无法实现具有消费需求而没有消费能力的社会中低阶层的普遍化保障,目前其发展的深度和密度还是比较低的,速度也比较缓慢。根据有关资料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市场的深度,即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只有2.7%,在世界上排名第50位,而同期世界保险市场的深度平均7.7%。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密度(人均保费收入)来看,2005年我国人均保费只有46.3美元,世界平均水平为571.3美元,我国保险市场的密度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8.13%,在世界上排名第72位。对此,建议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及时调整经营目标、服务对象,在保险险种设计上实行低缴费、低保障、低利润的经营策略,实现薄利多销,将社会上需要保障的中低阶层纳入到商业保险的覆盖中来,实现商业保险的普遍化保障。
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充分研究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空白,就是商业保险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对此,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充分研究社会保险,寻求社会保险发展中的空白和不足,或者寻找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以此作为商业保险拓展市场的目标。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上,商业保险可以针对不同的保险需求群体,采取不同的衔接方式,补充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职工,如果超过社会保险给付标准的保障需求,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当投保人遭遇有关风险事故时,可以分别从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等到保险金给付。这样,商业保险通过提供较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外的职工,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获得经济保障。根据投保人不同的消费需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险产品,满足社会保险覆盖外的群体对于不同保障的需求。
政府应给予商业保险的发展以有效的政策支持
近几年,企业同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国家应该出台有关政策,支持商业保险的发展。例如,强制或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为劳动者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由于补充保险通常采用团体投保方式,费率较优惠,可以使单位和职工以少量的保费付出,获得相应的保障。随着社会保险的改革,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加大,为补充保险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发展补充保险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可以体现企业的优势,有利于留住人才,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这样,就可以促进很大一部分职工用这部分收入投保商业保险,而且也可以避免职工将这部分补偿金全部消费或因投资失败而陷入经济贫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 考 文 献
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浅析当代经理人,2006(6).
唐金成,陈嘉州.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西南金融,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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