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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

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02:17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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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
机动车保险改革与创新的方向
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所需条件

内 容 摘 要
保险公司的首要任务是保险业务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对于财产保险公
司来说至关重要,它占到了财产险业务的60%以上,是市场上几十家财产保险公司空前激烈竞争的焦点。本文主要从机动车保险的费率、产品责任、营销方式、理赔质量等方面,谈谈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

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
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发展非常迅速,除了国内几十家财险公司空前激烈的同业竞争,国外的财险公司也运用其庞大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网络优势,大举进攻我国财险市场。对于占到财险市场60%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竞争首当其衷。但由于保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出现了无序性的竞争,严重损害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势在必行
一、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
1.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
在人保公司独步财险市场的情况下,机动车辆保险是龙头业务,费率固定,发展稳定。市场一开放,几乎是一夜之间,就有了几十家财险公司,太保、大地、华安、安邦、平安等财险公司,相续在全国各地落户,把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瓜分得七零八碎,也有原来的公司的人员分离出来另组公司,与原来的东家抢分同一块“市场蛋糕”。市场被重新分割后,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各家财险公司不惜血本、漫天杀价,杀到最后大家都受伤。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车辆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也有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的。市场竞争呈现无序性
机动车辆保险高额的承保费用
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支付机动车辆保险高额的承保费用,是因为高额手续费和各类返还确实给财险公司带来巨额的保费(这种情况在车辆大户的运输公司、政府、公安、大企业等承保时产竿见影,可能收到保费达几十万、几百万)。随着大量的新建公司进入市场,各公司为了争抢业务,价码越开越大,费用节节攀升,使这项开支逐步上升到难以忍受的程度。保监会原来要求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手续费不能高于8%,现在是15%(广西),但15%的底线也难以坚守,为了市场的份额,明的不行就来暗的, 30%以上也累见不鲜。
机动车辆保险的降费竞争 
从理论上讲,机动车辆保险是生活的必须品,需求量随着人们购车量的增加逐年上升,但与机动车辆保险价格不完全相关,因为降价了不会多买,而升价了也不会少买,机动车辆保险价格处于需求无弹性。所以机动车辆保险降价不会增加购买力。 但现实并非如此。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竞争之激烈前所未有,有打到6折、5折的,更有打到4折、3折的,总之没有折就没有业务。各家财险公司都在片面追求一个保费的增长率,严重扭曲了企业的经营目的―企业利润最大化。新建的公司立足未稳就要做大做强,旧公司吃资本,不甘示弱,坚决跟上,使得大家均深陷其中,欲罢不能。公司上级部门仍然下达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指标,且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下级部门也热衷于完成指标,而对于赢利空间上级部门不去考核,下级部门又无法全面顾及,甚至是明知是亏损的业务(如金晖汽车运输公司、运通公司),还要降费承保。
机动车辆保险宽松的理赔
 人保独家经营时,赔款计算的标准严格、具体、细致,索赔单证要求近乎苟刻,并且是保险人说了算,这种制度保证了保险公司有效控制赔付率,保证了效益。当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被保险人的满意度,把理赔也作为一种竞争手段,降低标准、简化单证、给被保险人更大的发言权。由此带来的副作用也非常明显,赔付水平大幅上升,赔案水份控制难度加大,保险公司还要承担更多的管理成本。从媒体报道的多起骗赔案就可见一斑。
机动车保险改革与创新的方向
 1.提高精算能力,制定准确的费率,开发特色的保单 
纵观目前机动车保险市场,各家财险公司销售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所使用的条款、费率、保险单格式几乎是一样的。大量同质的机动车辆保险,导致了财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如:2003年l—4月份,各保险人纷纷降低费率,机动车辆保险价格整体下调了10%—15%,以求市场出现令人振奋的局面。然而,到了年末却是以亏损告终。于是,2004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涨声四起,到当年7月为止,总体上浮比例为10%—30%不等。如人保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分别于2003年年底、2004 年4月1日、6月10日进行了3次大的调整。平安、太平洋等公司也纷纷作了较大的变动。2005年后,又出现了各家财险公司大打拆扣战,保监会不得不出台了拆扣不得超过30%的限制。这种财险公司的随意升降价的行为,并不是市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自动调整,而是人为因素,不适合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各家财险公司要建立自己公司的品牌,必须从提高提高精算能力,制定准确的费率,开发特色的保单出发准确的费率为财产保险公司确保有赢利的空间下,使风险频率低的投保人少出保费,而风险频率高的投保人则多出保费,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又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做法有:第一,产险公司不妨从香港方面引进必要的人才,对本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这样可以快速地建立一支精算队伍,提高精算水平。第二,从长远的观点出发,保险公司最好有偿向交管部门获取投保人全年的驾车记录资料,结合保监会的数据库,对出险率高、中、低的人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明细的风险等级系数,以便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率,从而减少因费率厘定不准而引起的损失。
 2.降低赔付率,确保赢利空间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应该是力求每一张保单不能产生经营风险,向每一张保单要利润。所以,承保人员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需严格审核保单,对高风险保单尽量回避;对通过风险管理可以降低风险的保单,提高费率承保;对有不洁保险史的投保人,则拒保。有关资料反映,在美国保险索赔支付中10%—20%是被诈骗者所获得。根据北京保监局的调查,我国从2000年至2003年的4年间,大约有5亿元是被骗走的,占保险赔款的20%—30%。如有些人从二手车市场上购买了一辆旧车,然后到外面去故意造成情节不太严重的迫尾事故,然后连同小修理厂进行合谋骗险。 2004年一季度,北京市公安局在东城区破获了一个专业车险诈骗团伙,拘留了21人。这个团伙共诈骗保险200多起,涉及8家保险公司、诈骗总金额300 余万元。这些案例一方面说明犯罪活动猖獗,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保险人管理不力的客观情况。所以保险人不能签发保单就万事大吉了,应建立谁签单、谁负责的责任制。对被保险人加强信息跟踪,极早识破疑案,减少赔付损失,降低赔付率,确保赢利空间。
 3.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营业成本 
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建立一流的团队 
 现在的基层公司人员少、工作量大,保费任务、理赔任务、管理任务一个都不能少:通常是正在签发保单又必须在10分钟到达车辆出险现场查勘;晚上、节假日一清再清未决赔款、应收保费;因有上级公司检查还要先对所有已赔付案件自查自检;已结案的赔案却因资金不到位无法赔付,保户在埋怨,上级公司却在说要控制赔款……久而久之,就形成员工“做不好是应该的”,因为分身乏术。所以建立一套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和内部联系的网络化,使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文档和数据的处理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企业决策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保险营销到资金运用中的自动化处理,都由计算机完成,提高了效率,减少了人为因素。这样大家按部就班,各司其职,下班了都可以关掉手机!!!这样的一支有团队合作精神的队伍,才是有战斗力的队伍。
控制手续费比例 
 高额的手续费,实际的受益者是中间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没有得到好处。所以,如果规定工作人员的直销占一定的份额,可以降低成本扩大盈利空间。 (3)清理理赔人员队伍,对营私舞弊者,予以惩罚 
保险的宗旨,就是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的时候得到经济赔偿。作为理赔人员要有过硬的技术,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一件理赔案,对被保险人负责,决不能惜赔;另一方面,理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保险人也要忠诚。据资料反映,理赔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被保险人合谋骗取赔偿金的人不在少数。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管理,严格约束。对违法者罚款或开除公职,纯洁理赔人员队伍。
提高服务水平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最终归结为服务品质的竞争。机动车辆保险的服务品质最主要体现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中。依赖单证是近年来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工作的一种制度,“单证齐全”已经成为一个基本要求,也成为评判“业务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上级公司对基层机构进行业务检查时,首先检查的就是赔案中的单证情况。“单证齐全”的背后就是保户的来回奔波和由此而生的怨气。其实保险公司可以思考一下,虽然保险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有提供单证的义务,但是否一定要纠缠这样的义务,从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可以为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取证的义务,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为手段,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具体途径,一是强化代查勘制度,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比较高的第一现场查勘率不仅可以保证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增加双方互相理解,更重要是可以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假案、骗案的发生,防止一些细节上的扯皮,影响信誉,同时可以用第一现场查勘所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取代部分原应由保户提供的单证,减少保户重复劳动,提高效率;二是建立案件调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赔案和相关的赔款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核赔依据,对一些单证缺失的赔案,可以通过调查来核实赔款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三是在理赔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保险公司与社会的协调,抵制社会上相关势力对保险的剥削,例如对采用不当手段提高出险车辆修理费的厂家,在全行业进行封杀;四是对于品牌车的查勘定损,要有专门的对策,采取签订合同等手段约束工时与配件价格;五是对于被盜抢车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侦破;六是对于简单的赔案“一纸”赔付和实行异地通赔,提升品牌形象。由此为保户提供更贴心的服务,从而使自身的竞争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公平竞争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保险法》尚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保监会成立不久,监管经验不足,保险行业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险监管还处于较低水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的规定还是停在表面,没有更加明确的细则,操作难度大。如2006年7月17日,广东保监局经对安邦公司的业务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安邦公司有的摩托车交强险出单只收费150元,手续费比例达到25%(摩托车交强险出单收费180元,手续费不得超4%)。虽然广东保监局按照只要发现一单违规即推定全省违规的原则,暂停安邦公司全省所有分支机构交强险的出单,但是上面的情况在其他地方还在继续,明的不行就来暗的,特别是基层公司,主要原因还是事前的监管不到位。加强和完善经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有效,保证机动车辆保险业健康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产品责任的创新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创新有两个途径:一是扩展,一是细分。 
我国市场上存在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在内,责任已经比较宽,单纯的机动车辆保险本身的责任扩展已经不会有很大的潜力,只需要一些局部的完善即可。例如是否可以考虑对非专人驾驶提供附加保险,是否可以提供间接损失保障,是否可以考虑附加精神损失方面的保险,另外在事故赔偿的额度方面也可以提供多种方式,不局限于目前的5万、10万、20万、50万等档次。 从细分的途径来看,有不少值得思考的地方。第一,目前这种“大包大揽”式的产品,保障范围是否过大?“大包大揽”的直接后果是产品组合是单一,由于少数产品就要涵盖几乎全部责任,这样保险公司创新组合的动力就会降低;第二,某些责任是否可以拆分?例如在车辆损失险中的“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等责任条款,可否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进行有选择的剔除,这样可以减少保户实际上并不需要的保障,适当降低费率,有利于产品的销售;第三,应该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特点客户的需求,制定更加细致保险责任。如目前的汽车保险市场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风险责任分级过分简单,仅仅使用车辆用途和车型这两个分级变量,而国际上通常采用5-8个分级变量,包括车辆的行驶区域、驾驶员的年龄、性别等多个变量,这样对不同的变量组合收取不同的费率,既公平,又可以避免逆选择。 
 7.机动车辆保险单形式的创新 
传统的机动车辆保险保单为单期保单,期限为一年,需要不断年复一年续保。这为保险人控制承保风险带来一定的好处,但也存在着很多弊端。 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将单期保单转为复式保单。
第一,单期保单操作繁琐。这种年复一年的续保,保单责任方面几乎没有任何的改动,但每次都需要投保方出示大量的证件、证明、对投保方来说费时费力。 
 第二,单期保单增大保险公司管理成本,每年的续保,都需要保险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降低保险公司的利润。
 第三,将单期保单转为复式保单,仍可采用其他方式来合理地控制承保风险,如免赔或无赔款优待
机动车辆保险营销方式的创新 
 (1)将机动车辆保险与其他险种捆绑销售。如将机动车辆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捆绑销售:二者结合起来,可以达到一种相互补充,既能提高家庭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的份额,又能弥补机动车辆保险给公司带来的亏损。销售方式可以采用组合式。例如,购买一定险别的机动车辆保险,可以搭售一定保额的家庭财产保险,而且在费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另外对于有私家车的个人来说,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比较好,因此这些保户的家庭财产安全也是至关重要,家庭财产保险需求也是很大的。通过这种搭配方式,可以得到“双保险”,何乐而不为? 
 (2)通过与银行、邮政、农村信用社、电信等合作进行销售。
银行、邮政、农村信用社、电信的机构遍及全国,有强大的网络系统,代办业务前景广阔。但此前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解释、保额确定、保险费计算等,非常专业,特别是还要解释令人讨厌的免责条款,制约了代办业务的发展。例如定额保单就是一条很好的路子。开发更多这样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能够增加业务收入。
 (3)加强与机动车生产商、销售商的合作,抓住机动车辆保险的源头,拓展业务。
开发具有保障和投资性的机动车辆保险
 9.在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中结合投保人的独特需求 
当前的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仍然属于粗放型的,没有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少数人的需求。在与汽车保险相关的领域,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提供服务。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加入投资因素,可以使保户在得到车辆保障的同时,获得投资收益。又如购车服务,由于保险公司掌握大量车损数据,因此购车者可以到保险公司咨询,掌握相关车辆损毁原因,车辆的安全性能等多方面的信息,帮助购车者买到称心如意的车辆,同时也可借此机会,销售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对策 
从2006年7月1日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率大幅上升,从原来的30%上升到70%,机动车交强险的费率比原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上浮的幅度也很大,对各家财险公司来说,千载难逢。从这几个月的经营情况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发展稳定,赔款不多,有赢利的空间。交强险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可见交强险的保额、责任范围比原来商业三者险都要小,它是基于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而制订的,但实际上远远不能満足被保险人的需要,商业险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当务之急是如何实现二者的互补作用,而不是重复保险。
三、 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所需条件
 1.建立完备的制度,明确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需要成本,具有很高的风险。当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失败了,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公司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就目前的公司制度,责任人非常不明确,错误不能及时纠正,甚至有人借机大捞了一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当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成功了,又由于知识产权保障制度不到位,其他公司盗版严重,自已损失惨重。所以公司越是要求改革与创新,死亡可能就越快。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建立完备的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了可行性研究,还要做不可行性研究,坚决不做赢得起但却输不起的改革与创新。
2.灵活的市场反应和风险防范、控制、分解能力 
市场千变万化,时机非常重要,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失去了机会,就失去了市场。灵活的市场反应和风险防范、控制、分解能力,对于各财险公司应对目前高速发展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至关重要。
3.强大的资金支持 
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时间长,专业性强,要有一支强大的研发团队,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没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与科研力量,难免变成空中楼阁。但目前绝大部分的新建的“小财险公司”,资金实力不足,研发团队也不过十几人,一味要求他们承担“自主创新”的高风险,确实强人所难。
4.业务的整合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赢利能力每年都在下降,是不争的事实。财险公司的发展思路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如上市集资,扩大投资规模等等,寻找与机动车辆保险有互补作用的业务,进行业务的整合,反过来对机动车辆保险进行改革与创新。

参 考 文 献
1.袁红兵,《竞争中车险价格行为》,《中国人保》2006年第1期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2002年
4.江生忠,《保险经营管理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7月 
5.杨伯华、缪一德,《西方经济学原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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