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保险法律风险的含义
二、保险法律风险的成因
三、关于保险公司完善法律风险的几点思考
结语:全球化格局下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内 容 摘 要
当前我国保险企业涉入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直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一些纠纷中,由于媒体追求新闻效应的宣传,导致对涉案保险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完善阶段,这一风险需要有效管理。本文通过定义保险公司法律风险的概念,运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系统分析引发该风险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管理两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风险的防范化解对策。
我国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
保险法律风险的含义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企业利益相关人员对国家现有相关法律及其内容变动的认识和理解存有缺陷,从而诱发损失的不确定性。理解保险法律风险的含义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企业利益相关人员包括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企业内新险种开发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正式员工,也可能是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代理人等;风险的来源可能基于对现有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全面,也可能是新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取代原有法律法规;法律风险对保险企业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还应包含高层管理人员时间、精力的耗费,以及对公司乃至行业形象的潜在消极影响。
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进的动态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管理活动,也不是保险公司新增的一项管理活动,它需要渗透到公司的管理活动中,内生于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之中。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一个线性程序,而是由许多互相影响的要素、流程组成的,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源于这些要素、流程的平衡。
二、保险法律风险的成因
(一)外部因素:法律风险的产生不能完全归于保险公司自身,其中不少是由于外部环境因素引发,对于这一类风险,保险公司必须认真识别,有效防范。
当前,这类风险的起源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保险法律体系本身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特殊过程
首先,伴随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赖以运行的法律体系整体在不断创建完善。例如《合同法》作为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普通法,在《保险法》未作规定时适用。1999年我国较早的三部合同法合并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它在立法思想上与1995年 《保险法》实施时依据的合同法律理念相比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开始注重对合同的效率和实质公平目标的追求,其中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格式条款内容的限制及解释原则、表见代理制度等规定都对保险合同和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产生重要影响。
其次,保险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变化。从我国商业保险业务恢复发展以来,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到新中国第一部正式保险法律、从单一法规向完整体系的过渡。目前已形成了以《保险法》为主干,以上位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等为指导,以相邻法律部门《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辅助,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行政法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为下位支撑的较完善体系。而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还会有与新修订实施的《保险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新法规的出台,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针对近年来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我国保险法2009年修正案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其中最大诚信原则相关制度得到极大完善,较好地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也更符合制度经济学中产权界定的要求。但2009年保险法修正案对最大诚信原则制度的修正仍然没有充分实现保险信息产权的明确界定,该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旧法的修改和新法的出台无疑使保险公司面对着一个相对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从而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影响和法律风险。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比预定延期,重要的原因是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其一旦出台将使保险公司“很多事情难办”,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险公司作进一步调研后再出台。[1]
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十分 迅速,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加强立法,不断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新保险法的出台,对于规 范我国的保险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保险公司则相应的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本文对于新保险法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产生的 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建议。
2.保险法律的个性特征
了解保险发展历史的人都知道,《保险法》起源于商人们的习惯,后来发展成为保险契约的规则,典型代表如:构成海上保险规则基本渊源的1779年英国劳合社所制订的保险单,其本身就是商人习惯的总结,这也是保险法成为商法组成部分的重要原因。而商法相对于独立的民法,正是具备商人习惯的某些特殊性;其次保险法规则的建构带有强烈的海洋法系特征,其规则运行常常不考虑过分的、严格的逻辑支撑[2]。有了上述两个方面就不难理解遵循大陆法系下的我国现阶段即便已有受过良好法律专业训练的保险公司的员工和法律顾问,如不深钻保险专业知识,理解保险制度的本质,有时也颇难对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作深入研讨,设计出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保险法的特殊性甚至直接影响到了下面谈到的法官的执法。
3.法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对于法官在保险纠纷中的执法,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特定的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一边向法官讲解有关的保险知识,一边寻求判决,其不确定性可想而知。法官虚心学习、保险公司认真生动讲解尚好,当然也就不能排除法官忽视保险运行机制的特征及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运用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机械适用法律条文,造成错误的判决。比较典型的如《保险法》第30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但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适用其他解释原则的基础之上,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许多法官在保险纠纷裁决中,只要被保险人一方就合同内容有争议,就作有利于其解释,这实际上不仅使保险公司个别案例败诉,更重要的是误导社会公众,使他们形成对保险这一新生事物的错误观念。例如王某诉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案,被保险人免责期内患病索赔,一审胜诉[3]。
4.社会环境和观念的变动
当今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弱者的关怀已经成为一种思潮,立法、司法不可避免的受此影响,其本身对法律实现实质公平目标,保护相对弱者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保险纠纷中,我们不能回避的事实,在保险纠纷中消费者对比保险公司,不仅作为弱势群体出现,更以遭遇灾害不幸者出现,这为法官、舆论的客观、中立增加了难度。但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慈善机关,本质是一种商业运行机制,保险合同的规则需要尊重,不能认定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的正当辩护是为富不仁。如果这类纠纷中法官不能把握合适的“度”,保险公司遭遇法律风险的可能加重。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涉入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直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一些纠纷中,由于媒体追求新闻效应的宣传,导致对涉案保险公司乃至整个行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完善阶段,这一风险需要有效管理。
(二)保险法律风险的产生固然有外部原因,但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下面简单分析保险公司自身原因引发的法律风险。
从性质上看: 1.员工的法律素养差是造成法律风险的内在核心因素
我国国内保险业务于1980年恢复,期间有20年以上的人才培养断层,这就造成保险公司目前从业人员普遍学历层次不高、综合素质不强的现状。这些又突出表现为员工的法律素养不高,加之许多员工对商业保险公司法律地位的认识有偏差,带有部分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官商”习气,致使许多保险纠纷本可避免,最差也可做到有理、有利,却由于法律观念缺失、对相关法律了解片面,诉讼准备不够充分,最终败诉。这在昆明一诚律师事务所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营业部一案中最为典型,在涉及到机动车全车失窃后赔偿时的折旧、以及免赔问题时,坚信保险公司的既往操作“惯例”包打天下,结果两审皆输[4]。
2.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缺失
(1)新产品开发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新产品开发是保险公司抢占市场先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但同时面临许多风险。在企业认真对待市场风险、营销策划风险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慎对待新产品推广中可能蕴含的法律风险。一个完整的保险产品是包括从名称到每一个具体条款的措辞、以及各部分上下文之间密切衔接匹配的有机整体。作为格式合同,一旦投保人认可,就成为了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双方就必须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生效后,保险公司再发现合同中有什么问题,已经是回天乏力了。坦率的说我们很多保险公司新产品设计开发的经验不多,过程过于草率,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相当淡漠,没有防范法律风险的相关机制,在产品使用中对已发现的一些相当低级的错误,改正、纠错机制的运行也相当迟钝。上面谈到的王某诉青岛人寿分公司案中涉及的保险条款就是一个典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但法律风险是司防司控的,要坚持"事前、事中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方针,从源头入手,抓好企业风险防范工作,形成风险防范机制。
(2)展业和承保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和控制业务质量的环节,一些法律风险因为盲目追求业务规模而引发。在当前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地区,保险公司在遍感业务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很多公司为完成业务发展任务,放弃内部较成熟的业务管理程序,擅自违章作业,增删保险条款,从而加大了公司的法律风险。其中比较典型的体现在,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问题上,很多公司对业务上规模的代理人,不敢、不愿打击其展业积极性,在承保、核保方面放弃原则,不考虑业务的质量以及长期可能带来的隐患,使合同的严肃性大打折扣。有些公司甚至放纵业务人员,向客户作虚假陈述或夸大产品功能、误导客户获取业务。长此以往,上述行为势必加大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完善,现代保险经营是科学化的经营,不仅体现在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展业手段的现代化和多样化,还体现在保险业务承保质量的好坏上。保险业务的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首要问题,而核保则是承保环节中的主要工作。
(3)理赔和争议处理的环节是保险公司各业务环节中直接与消费者见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和对消费者所作承诺的环节。理赔环节本身可能诱发一些风险,但在更多情形实际上是其他业务环节形成的潜在法律风险得以直接暴露。产品开发、展业、承保和核保环节业务开展规范,理赔环节的处置就比较顺利,前面各环节工作有缺陷,消费者就容易对保险合同产生误解,就会在理赔环节产生争议。保险理赔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终环节,它既关系着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又影响着被保险人权益的实现。作为一种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保险理赔直接体现了保险的职能。保险理赔本为投保人按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但在实际中经常因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保险理赔工作无法得到顺利开展,保险理赔也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最多的环节,我国保险业在保险理赔环节出现的问题,不仅是因为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保险业自身、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大环境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导致了理赔纠纷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理赔人员应当具备在潜在争议初露端倪的时候,能够灵活处理与客户的关系,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没有把握或把握不大的官司尽可能不打。对于涉及原则性的问题则坚决不能让步,官司应一打到底。如何把握上述两种情况的分界,除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以外,关键在于理赔人员的法律素养,使其在与客户沟通中能够一方面以理服人、一方面依法服人[5]。
三、关于保险公司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1.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
法律风险的来源与防范从根本上都要落实于日常的业务环节中,这就要求我们公司的业务管理人员在业务流程的设计、业务操作的规范上下大功夫。这包括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对于已有的经验和形成的制度要认真落实;第二,要能够建立及时发现和快速反馈业务环节中存在问题的机制;第三,建立对反映出的存在漏洞的环节迅速有效纠正的机制。今年5月23日引起各家媒体关注的信诚人寿败诉,全额赔付300万保险金的案例,说到底是保险公司的业务环节仍有待完善之处。做好上述三方面的工作关键在于员工的素质,而提升员工素质的关键在于教育和培训。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已被要求作为公司法制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任务.法律风险管理根植于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但有独立的法学理论、法律规范解释和司法实务研判支撑,同时也借鉴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诸多学科的分析框架和工具,用于法律风险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涵盖了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控制、风险机制测评的动态循环体系.
2.教育和培训
许多考察过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的人都会对其成熟的员工培训计划感到自愧不如。这正是我们保险企业与国外保险企业全方位竞争的软肋。在保险公司的各项培训中,其中关于法律部分的相关内容始终是重中之重。纵观国外保险职业资格考试,核心课程不管是三门、五门必有一门是法律课程,这很好的说明了保险活动离开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在我国保险企业中,许多人头脑中还将具备良好法律意识,视做是对公司个别部门员工的要求,其余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就暴露出无知者无畏的态度,加大了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做好相关教育与培训的工作至少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转变观念的教育工作,明确在保险行业任何部门、任何岗位都应当具备最基本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树立法治观念,通过学习,掌握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自觉运用;第二,对于法律风险集中的环节,加大员工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力度;第三,教育培训部门要跟踪保险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变化,及时更新员工的相关知识储备;第四,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职业培训一般只能做到针对特定问题,而且时间受限,因此对法律问题有较高要求的岗位员工,应当创造条件,使其接收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上面谈到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应当被理解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配合发挥作用。
结语:全球化格局下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上面谈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两个方面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取得收效的工作。对于保险公司面临的许多由外部环境因素引起的法律风险,的确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以解决。可以肯定的是伴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我国保险监管和保险司法水平都会逐步提升与国际接轨,保险市场实现法治的进程必将加快。当前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切实做好加强内部法律风险管控的工作,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参 考 文 献
[1]于冬.保险法司法解释预计延期出台[N].新华社,2002-09-23.
[2]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0.3.
[3]梁清平.责期内患病属保险除外责任[J].保险研究,2000.11.
[4]张红蕾.车辆险保多赔少该不该[N].南方周末,2004-03-17.
[5]李利.对信诚寿险案二审胜诉的法理分析[J].保险研究,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