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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规模车辆的侵权事实及赔偿问题 二:强制责任险之外的赔偿不足 三:强行实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内 容 摘 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车普及率越来越高,进而大规模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赔偿问题日益增多,强制责任险限额赔偿之后的赔偿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规避在交强险之外三者受害人以及本车受害人得到相应赔偿,以及无法寻找到驾驶员、车主而造成无人赔偿、垫付医疗费问题,肇事逃逸事件等类型问题?如何强行施行第三者责任险并且规定最低保额是对于受害者的保护以及体现最低公平原则;如何组织所有车辆所有人,保险人组建“责任救援中心”;如何施行公平、民主赔偿事宜,减少中间环节,减少律师介入简单案件,造成伤者赔偿“被砍”?
关键词:赔偿问题,无法找到肇事方,肇事逃逸赔偿问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最低保额,施行方法
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配套制度研究
一:大规模车辆的侵权事实及赔偿问题
目前双车及多车事故频发,除了财产损失以外的本车人伤以及三者人伤案件增加,并且伤者伤情达到住院标准的伤者日益增多,对于财产损失部分车主大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或者自行承担,但是车上以及车外三者人伤受伤很多无法得到赔偿。
1.单车事故中本车人伤
部分车主保险意识不强,属于驾龄较长的车主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较好,未购买商业险中机动车上人员座位下,在事故发生后无论是门诊、住院还是本车人员死亡,此类案件的人伤事故产生的费用都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很多人牵强的认为这么倒霉的交通事故不会发生,往往案件伤者在就医时都会做全面的检查,简单门诊预估3000元,一般住院观察的预估8000元,如果涉及骨折等医疗费大都在3万以上,单医疗费的产生属于意外事故,社保不予补助,故车主总是在出险以后或者理赔阶段要求保险公司给与赔付,很多人都不清楚业务员称的“全保”包含什么险种,得到什么保障,单从1万元座位险计算保费只需要几十元,但是承保的保额足以减轻驾驶员经济压力。
从中可以看出业务员推销“车辆全保”完全属于错误的营销模式,此说法也是错误的,在保险中不存在全保,保险公司应积极培训业务员,让客户得到专业、正确的推销及条款解读。征对本车人员受伤部分伤者得不到合理补助及赔偿下,我认为应该强制推行机动车上人员座位险,且规定最低保额,以此规避车祸事故中的伤者自行垫付医疗费后最终无人补助的问题。
2.双车、单车事故中三者人伤
在双车及多车事故中,财产损失在第一时间就可以确定,由于车辆定损与大部分车辆维修店合作,车主方不必为财产损失担心,但是事故中三者人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在医院必须先行垫付或者保险公司在有责前提下预支交强限额内部分,这些费用大部分都是伤者治疗周期结束,事故责任明确后双方协议处理完毕后得到赔偿。在大部分交通事故中双方因调解或者其余矛盾经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伤者将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或者判决,这样增加了整个事故处理的时间及成本。作为驾驶员通常认为属于意外事故费故意行为,有权不问不管,伤者自行医治后期康复在由保险公司处理或者放任案件不管等待伤者起诉结案。作为伤者在身体受伤住院治疗中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心里厌恶驾驶员,总是想方设法阻止车主方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助,在现在事故频发的当今,这些人都是心理扭曲的表现,购买保险不等于购买保姆,不是所有事情都应该由保险理赔人员全权处理,作为肇事者应该负起自己的责任,做个有道德的人,经常慰问伤者,关心伤者,消除伤者心理不平衡情绪,这样保险公司或者调解人员介入协助双方尽早调解结案,避免更多的伤者寻找律师,支出高额律师费。
在这种事故中如何规避肇事方不垫付,不负责,让伤者得到正常的治疗及康复,还需要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发生后严格管理,在事故初期,没收证件及车辆,在没有划分事故责任比例之前不应该单纯缴纳“停车费”或者“罚款”后放行车辆及证件,只有在交管部门干预下社会的责任感才能增强,当今的部分公民单单靠提高素质无法自我约束承担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一方应加大理赔人员的专业能力及服务,做到事故发生介入双方调解,让双方对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怎么样处理,协调合理赔付,提前理赔,做好赔付工作很重要,保险公司的公司做得好可以让双方更了解保险知识,消除彼此的矛盾及恨意,减少第三方调解人员介入和法院受理,也让更多三者人伤减少费用的支出。
二:强制责任险之外的赔偿不足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由此可以看出车辆在购买保险后才能获得赔偿,那么就单单购买国家强制规定的强制责任险是否足以赔付所有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显然不够,我们如何来规避风险或者发生事故前购买什么样的保险险种才能更好保护自己和对方呢?
首先从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服务内部管理不完善
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环节还没有建立很好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现和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出现理赔案件回访制度和信访投诉的接待质量差,理赔社会监督功能弱。针对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在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给客户正确的指导和及时收集被保险人对理赔的意见和建议等管理不健全的制度。
2、物价评估。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强制定损。这种方式用得比较少,因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都不认可、不欢迎。中国保监会也曾发文予以抵制。
3.保险公估。即由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负责汽车的损失检验和理算工作,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1)可以减少理赔纠纷。
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公平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防止以权谋私。
(2)完善了保险市场结构。
由专业公司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同时可以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结构。
(3)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保险公司是按实际发生的检验工作量向公估公司支付检验费用的,因此能更如实反映经营的真实情况,避免保险公司配备固定的检验人员和相关设备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和增加的固定经营成本。
其次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A.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A.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C.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D.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机动车负事故责任。只有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时,机动车可以减轻或责免除责任。
但是,即使机动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交强险不免责,仍需在交强险限额条件下先行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但是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解释看,商业险作为交强的补充险种任然是客户考虑购买,但是从现实中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发生后处理赔付看,我认为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应该纳入交强范围,限额50万。只有这样,三者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才能得到基本的赔付。
三:强行实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较小,基本上与交警对事故的认定责任相吻合,但强制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不与事故责任挂钩,一旦出现人伤事故,不论是否有事故责任都要赔付。 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较窄,例如精神损失费、康复费等通常不予赔付;但强制三者险则无此限制。另外,商业三者险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比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均不在赔偿范围;但强制三者险基本无除外责任,即便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撞伤人,也必须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项下先赔偿,之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在强制三者险未正式实施之前,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第三者只能先向车主索赔,之后车主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强制三者险出台后,按照规定,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伤后,其损失可以直接向车主投保公司索要强制三者险赔偿,超过强制三者险保险限额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强制实施三者险后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才能更充分参与事故处理,更快速理赔。
在没有保险补助和责任一方承担时,应积极寻求救助金。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追偿包括三种情况: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的来源是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所以在很多事故中确实无法找到肇事方时应该求助于国家救助基金。
总结: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车辆使用频繁,事故发生增多,只有不断完善交通法规法则,完善保险制度才能更好适用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强制推行三者险以弥补无法得到赔偿,赔偿不足,赔偿困难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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