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第2页
保险的概念........................................第3页
保险是人生财务的科学规划..........................第4页
保险是人生的保护伞................................第5页
保险是人生价值的体现..............................第6页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第7页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第8页
内 容 摘 要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财务的科学规划;
保险是人生的保护伞;
保险是人生价值的体现;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是一种理财工具,既是保障,也是投资;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两者既有明显区别也有联系,相互补充。
保险是什么
保险是什么?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业。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定位平等基础上,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这种风险转移机制不仅体现在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表现为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付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能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的小额支出(保费),或者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固定的或一次性的支出(保费),从而有利于提高投保人的资金效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障作为一种财政安排的特性表现尤为明显,因为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
以上从理论的各角度解释了保险的定义,下面主要从人寿保险的工作实践中,浅谈个人观点。
保险是人生财务的科学规划。人的一生大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出生至22岁,都是学习受教育的时间,我们称为教育期;22岁至60岁,是参加工作,创造财富的过程,我们称之为奋斗期;60岁之后我们开始步入退休,养老生活开始了,我们称之为养老期。不论哪个阶段,都离不开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的消费支出。但是我们创造财富的时间是有限的,只有从22岁至60岁这段奋斗期。另外一个人无论再有本事,有两大风险也是抵挡不住的,一个是疾病,一个是意外。所以对奋斗期挣来的钱,创造的财富做合理的规划,才能应对人生中的风险。人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可能让我们失去财富,从而影响到子女教育,自己养老,财富的传承。人生就像拉着车走上坡路,年龄越大,家庭之车的份量就越沉重,万一中间有个什么闪失,都可能车毁人亡。所以,面对人生各个阶段的不同风险不同需求,我们都应当在收入分配上提前做好规划。保险,不仅能够满足人生各个阶段的不同需求,而且能够让自己每一步都踏踏实实向上爬,拥有新的高度。
著名学者胡适谈起保险时曾说过:保险的意义,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算是现代人。保险就像我们生活中的灭火器、远行时的备用轮胎、家里的防盗窗、可以遮风挡雨的雨伞,宁可没用上也不可不准备。保险的原理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来应对人们所面临的人生风险的制度安排。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报道:家里的某个人患了重大疾病或发生了什么意外事故,需要多少万就能把病治好,既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商业保险,不仅要拿出自己的积蓄,还要向亲戚朋友借了个遍,或者通过社会上的好心人募捐资金来治疗,但是面对这种情况,能给200元的是邻居,能给2000元的是朋友,能给2万元的是兄弟姐妹,能拿出倾家荡产的是父母,能给付20万、30万、50万而且还不用还的只有保险。由此看来,我们人生中碰到的不仅是个人的人生风险,别人的人生风险跟我们也有关系,所以说,如果没有保险,任何人都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从本质上说,保险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明智的人生规划。
保险是人生的保护伞。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各类重大疾病的存活率男性60%,女性70%,仅20%的患者能存活10年以上。手术治疗、放疗、免疫治疗等相结合的综合疗法,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和住院费用,少则8万10万,多则几十万。除去自身的病痛,这样高昂的代价让个人或家庭“因病致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为了规避这些风险,我们要撑起人生的保护伞,利用保险把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保险最大的意义是保障。当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出现不可控的风险时,保险这一道屏障,可以保障家庭的生活质量不被改变。尤其是对丁克家庭来说,两个人的经济保障需要自己积累,未来的生活品质需要自己维持。但外来的疾病、意外风险很可能中断所有的积累、侵蚀原本的资产。所以,千万不能忽视保险这一道家庭经济最后的屏障。
保险是人生价值的体现。有保险的人总比没有保险的人尊贵。因为,一旦因意外需改变生活的时候,保险给你带来的是身份和尊严,给你带来的是更多的选择和主动。所以,拥有保险是我们每一个人能力和地位提升的体现。保险并不是一张小小的保单,而是一种爱与责任的传递。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可能是被保险本人,只能是他所爱的人来受益,签一份保单其实是签了一份受法律保护的爱心合同。它能孝顺父母,让长久的保障陪伴幸福晚年;能珍爱妻女,用永恒的呵护给予幸福生活;能关怀朋友,让真挚的情谊常伴左右依靠个人和家庭的积累,自然可以补偿事故带来的损失,展现对家庭的爱。但若在尚未积累到充足的资金时,发生事故或财务困难,个人和家庭的财务就会陷入危机。如果这个人有远见,早已添置了一份高保障的保险,那么他就一定是一个高财商有金钱有爱心且又有责任感的人。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是一种理财工具,既是保障,也是投资。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存在于无形,看不见,摸不着,很多人都是相信了才会购买。它的交易也区别于一般商品,一般商品只需要购买的人支付相应的货币就可以了,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对不仅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此外避免和防止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也是保险经营中的重要环节与内容。保险的交易时期财产险一般是一年,人寿险可能是5年、10年、20年甚至几十年,远远大于一般商品。
保险除了保障的功能,还是一种理财工具。它具有普通的投资储蓄功能外,还可以抵制通货澎胀。我们谁也无法抵制通胀,但购买保险却能够拥有安全稳健的收益,有些产品采取保额逐年递增或养老金逐年递增的方法,基本上可以抵消通胀。再加之,保险公司产品分红往往高于银行,又是用复利×时间给客户以回报,时间越长,复利带来的效果越大。保险还能合理避税,保险避税有两个方面:一是马上避税,二是遗产避税。我国从1999年开始征收20%的利息税,而保险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时不需纳税。国外很多富豪都通过购买高额保险来规避因大量资金和财产滞留所产生的利息税及遗产税,国内一些富人也已开始通过购买“富人险”来合理规避遗产税。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两者既有明显区别也有联系,相互补充。社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里,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主要是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存在与发展的自然前题;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则导致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人身保险与社会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标的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以保险合同限定。
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正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因而编制和使用生命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很重要。
同以建立保险基金或称保险准备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要用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资原则进行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机构,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社会保险可以由政府或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特色。在我国,社会保险业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
(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保险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当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此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与其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一致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叫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求,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的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比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当,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比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承当,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当能力不同而各异。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