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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谈法院书记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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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3:41:5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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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书记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 (需要:1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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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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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记员的概念 1、什么是书记员 书记员在我国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人员之一。一般属国家公务员,有些地区有聘任制书记员。既然书记员属于司法的工作人员,那么书记员就应该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处理和审判工作想关的事务。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制作笔录,尤其以庭审笔录最为重要。法院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完成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辅助人员,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具有被动性,辅助性及事务性这三个特点。法院书记员的工作面广量大,琐碎又繁杂,涵盖了立案,审判直至执行等各个层面,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可以说法院的每项审判工作都离不开书记员的参与,书记员的工作不可或缺。 二、列法院书记员具体的工作职责 (一)、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和指挥下,负责完成相关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的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的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和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展开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应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7、负责整理和装订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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