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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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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3:25:2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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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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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作了基本的划分,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这个立法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国家的立法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除此之外,还有不同层次的立法活动:一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立法活动;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三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深圳、厦门等地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活动。在这个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是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即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在立法法颁布之前研究较多,立法法颁布之后,却鲜有人论及。本文结合有关情况仅对具体划分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作一些肤浅的研究和探讨。也希冀以此抛砖引玉,再一次在我国掀起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研究热潮。 一、 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沿革 立法权简而言之就是创制法律规则的权力。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权仅指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的活动,通常称之为国家立法权;而广义的立法权,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权。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立法权。讨论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位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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