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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事务所新的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

论律师事务所新的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
上传会员: ianduod2
提交日期: 2023-02-20 04:13:06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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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8768
摘要
围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研究,通过叙述其含义、特征、价值取向和其国内外的发展历程,并与我国“国资所、合作所、个人所”三个组织形式相印证,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采用这种新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律师业做大做强,朝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执业风险基金
目录
一、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概述1
(一)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相关规定及含义1
(二)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主要特征1
(三)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国外的发展过程2
(四)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过程2
二、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概述3
(一) 1979年以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3
1、 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4
2、 合作律师事务所4
3、 合伙律师事务所5
4、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5
(二)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5
三、 我国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原因及思考6
(一)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优越性6
(二) 采用原因及不采用原因6
1、 采用原因6
2、 不采用原因7
(三) 发展策略7
四、 完善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律师事务所中运用的建议7
(一) 完善登记公示制度7
1、 完善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名称要求8
2、 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8
3、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8
(二) 完善责任承担制度8
1、 明确规定直接监管者的责任8
2、 明确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的监管行为受有限责任保护9
3、 明确合伙人相互之间的监管责任9
(三) 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及职业保险制度9
1、 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9
2、 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是强制购买的非强制保险10
五、 结  论10
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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