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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引发的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制度的思考	1
一、案情简介:	1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设想	2
(一)《行政复议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规定:	2
(二)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3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机构和复议管辖	3
三、从对“乔案”的反思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	4
(一)乔占祥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	4
(二)“国家计委的批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范围	5
(三)复议机关与被申请机关的重合 	5
(四)铁道部对国家计委的批复没有移送是行政不作为	5
(五)我国复议制度的发展	5
由“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引发的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引入“乔占祥诉铁道部”一案中的“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的环节作为案例,分析我国复议制度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的设想,即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复议机构和复议管辖两方面,并对此案例发表了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主体资格  复议机构  复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