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十二五”期间启动的一个重大的税制改革项目“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并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是一项国家的重大税制改革,必然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纳入了试点范围,2013年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到全国。邮政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也在2014年逐渐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至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税制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建筑业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营改增”的推行,对建筑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在改革初期也会遇到各种问题,本文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将面临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这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建筑企业“营改增”平稳落地。
摘 要I
AbstractII
第1章 引言1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
1.1.1 选题背景1
1.1.2研究意义2
1.2文献综述3
1.3研究方法与内容10
第2章 建筑业发展状况及营改增的意义13
2.1 建筑业发展概况13
2.2 建筑行业的特点15
2.3 “营改增”的重要意义16
第3章 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影响18
3.1 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税负增加18
3.2 对投标报价及预算定额的影响18
3.3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难度大19
3.4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20
第4章 建筑企业“营改增”问题的解决对策21
4.1 现有项目采用简易征收减轻税负21
4.2 改变合同管理方式21
4.3 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22
4.4 提高公司人员的专业培训23
结 论24
参考文献26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994年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格局,符合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要求,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弊端越来越凸显,不仅阻碍了经济结构的优化,也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效解决重复征税弊端,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并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最终将增值税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全行业,真正实现营改增。”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纳入了试点范围,2013年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到全国。邮政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也在2014年逐渐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至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税制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若轻的作用,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180757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6.71%,吸纳就业人口超过五千万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往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利润率低,且长期面临着重复纳税的问题,使得企业赋税较高,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有着独特的特点,中间环节多,涉及范围广,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给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制度流程、商业模式等各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主动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在这全新的发展机遇中,勇于挑战,未雨绸缪,抓住机遇,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落地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1.1.2研究意义
“营改增”作为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看,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也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本文以“营改增”实施的相关政策为背景,结合建筑业的具体特点,分析建筑业所面临的挑战,对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将会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系统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建筑企业能够在此次“营改增”重大的税制变革中平稳过渡,保证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从2009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通常都是全额征税,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建筑企业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相关服务,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这样不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利于企业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下一些建筑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提高了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这将极大地改善建筑质量和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
1、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2、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3、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
4、对建筑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
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要少。
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营业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
5、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改征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
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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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四、针对“营改增”建筑企业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4.1、要加强认识,从思想上、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
4.2、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显得特别重要,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4.3、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企业要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入手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利用“营改增”前这段过渡期,必须及早做好准备。
4.4、建立公司增值税管控体系。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建立公司增值税管控体系,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4.5、梳理现行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分录,有效指导下级公司的会计核算。
4.6、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
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核算应当进行调整,并且需要在系统中新设相关科目以满足核算需求。原预算、考核制度是以营业税下的收入为基础的,“营改增”后,需要对预算、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将其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4.7、建立各项目增值税台账
对实施总承包管理的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应明确规定增值税由项目部来承担。但由于各个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缴纳并非在工程所在地,而是所属公司或分公司注册所在地,每个月公司或分公司的增值税包含了多个地方多个工程的增值税申报,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互相抵扣,最终的税负并不一定等于各个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因此,增值税须核算到项目部,施工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以确定各项目增值税税负,明确经济责任。
4.8、 加强企业管理
(1)有些企业满足“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这种“一脚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深层次矛盾便都将暴露出来,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来谈何容易?
(2)有些公司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表现出来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因此,公司必须提前制定风险(税负)转移措施。
(3)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为此,企业必须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建章立制。
(4)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4.9、加强对分公司、项目部的经营管理培训
分包、挂靠有利于企业业务的拓展,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分公司、项目部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账目、票据管理,“营改增”后,很多分公司、项目部尚不清楚,不理解,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不知道“营改增”实施后需要提供什么样的票据,应该向谁提供,怎样办理等,价内税、价外税问题更不知道从何谈起,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因此,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要求缴纳“增值税”发票预留金。
4.10、 加强投标及造价人员培训工作
(1)“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公司造价人员要深入学习,熟悉变更内容,掌握编制方法,早做准备,以防临时抱佛脚;
(2)由于计算基础及成本费用的变化,加上能够提供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数额难以确定等因素,使得在确定投标报价时难度加大,因此,造价人员要深入研究、积累经验,以便确定出可行合理的投标报价。
4. 11、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关于“营改增”的各项应对措施中,会有不少措施涉及业主、分包、材料供应等,其中许多措施需要业主的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在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工程合同中体现。所以,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中就需要关注这些措施。
4.12、与有资质的队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1)与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2)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队伍,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将风险转移,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4.13、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付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4.14、在实际业务中,可能分包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就应当考虑,在合同中应当对增值税方面做详细的规定,合理转嫁税负,这就需公司各施工单位、各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
4.15、劳务分包管理
劳务的专业分包是政府倡导的方向,在许多施工企业已有实施。 “营改增”以后,劳务公司如果改成缴纳增值税则没有问题,由其提供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若劳务公司未“营改增”,施工企业则应努力减少劳务分包的额度,采用多种方法转至可抵扣项目。
4.16、优先材料及设备供应商
在选择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时,我们应优先选择具有开票资格并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材料商,即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以规范进项税额抵扣,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我们应当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将“营改增”风险进行转移,力争降低企业的税负。在费用抵扣方面,企业应考虑加大机器装备的投入,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降低人工成本占比,进而降低税收负担。
4.17、 甲供材料管理
甲供材料由业主采购和付款,供应商的发票开给业主。业主要付工程款时扣回甲供材料价款。由于甲供材料绝大部分本身属于增值税范围,本可按17%抵扣进项税。根据这一点,施工企业可与业主单位进行商谈,建议业主单位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处理:
(1)取消甲供材料,全部归施工单位采购;
(2)甲供材料改为甲指乙供,由施工单位采购并付款;
(3)甲供材料继续甲方采购,甲方付款,但甲、乙双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乙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发票直接开乙方;
(4)若业主单位不愿采取以上几种方法,对于税务成本的大幅上升,可要求业主单位进行补偿。
4.18、 钢材、水泥采购管理
钢材、水泥在建筑成本中有较大占比,在采购中本身应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假发票的可能性较大。在“营改增”后,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所以,必须加强发票的检查力度,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风险。
4.19、商品砼采购管理
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其采购的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各项目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可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水泥用于自身的进项抵扣,减少税率较低的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抵扣。
4.20、砂石等材料及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的材料有的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无增值税发票,还有的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发票也提供不了,更无法抵扣。对这些材料的采购和处理,施工企业应尽量和可以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合作。确实无法取得对方发票时,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
4.21、设备管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采购可全额抵扣进项税。所以,施工企业可视自身资金情况,适当增加固定资产购买的比例,减少租赁比例。在“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尽可能延后购置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方式,等到“营改增”正式实施后,才购置机械设备,以充分利用进项税进行抵扣。
4.22、加强准备期、过渡期欠税问题的管理
以往年度营业税欠税问题,在“营改增”前的过渡期里如何处理,是公司当务急待解决的问题。无论何种形式欠税,采取那个口径确定,都将给公司带来很大影响。由于“营改增”对地方税源影响很大,各地、各级地税机关势必加大对当地建筑企业的稽查力度,其中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肯定是重点, 因此,在准备期内公司一定要核实并清理以前年度营业税欠税问题。具体措施是:
(1)对于所有在建、未结算和工程款未收齐已结的工程,要逐一核对每项工程累计开票额与收款额是否一致;
(2)计算与账面累计计提税金基数的差额,并与账面汇总欠税数进行核对;
(3)建立相关台账并在“营改增”前持续纪录;
(4)在过渡期前确定各单项工程计税收入基数(在施工程和竣工未结,需要明确计税收入,同时考虑已结算工程未确认收入的税金计提问题)。
4.23、工程款收支不同步的应对措施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工程收款和向供货商付款不能同步进行并开出增值税专业发票,可能存在不能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企业税负的问题,并且可能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鉴于这种情况,要按照增值税征管办法对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才能满足进项税抵扣的要求,因此,企业要有一个整体的部署,从优化企业管理、业务模式和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加大合同执行力度,减少验工计价滞后的问题,保证工程款回笼进度,从而达到应抵尽抵的要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营改增”政策实施历程文献综述
2011年财税[2011]110号文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7]和财税[2011]111号文《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8],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纳入了试点范围。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9],2013年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到全国。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10]。邮政通信业和铁路运输业也在2014年逐渐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
3、“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的文献综述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建筑业也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转变,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弊端,但由于二者征收方式和税率的不同,必然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尧云珍、周伟和洪林凤在2012年对建筑业重复征税进行了测算,发现重复征税达5815亿元,造成税负不公,而且对于混销与兼营行为难以确定的企业,提高了税收双方的成本[12]。由此看出,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状态下,重复征税的程度比较严重,导致建筑企业税负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朱玉彬在2012年指出目前税务机关在建筑业发票管理上存在漏洞,分转包、挂靠现象严重,加大了主管机关对税源的监管难度,容易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13]。在建筑业施行营业税制的情况下,征税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不以利规范建筑行业,亦无法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潘文轩在2012年利用投入产出数据,测算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目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和目前属于征收营业税范围的行业流转税税负变动的影响,得出增值税行业总体税负将有小幅度下降,而各营业税的税负变化情况差异较大,建筑业等部分行业税负可能会增加[14]。“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对各个行业税负情况产生的影响不同,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模式和管理粗旷的特点,有可能会增加税负,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做好相关准备,调整和优化现有经营模式,降低税负水平。王杰、饶海琴在2013年指出,由于建筑业流转环节多,而营业税不考虑成本只根据营业额征税,出现建筑行业含缴纳增值税的物质又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这样导致了建筑企业税负加重。建筑业“营改增”的目标是减少重复纳税[15]。建筑行业的特点是流转环节多,且混合兼营多,既有物质供应,又有提供劳务,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情况下,重复征税的现象严重,营改征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实现行业抵扣链条完整。贺代将在2013年针对目前建筑企业存在分包现行普遍,环节复杂,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难以将分包部分从总包中剔除,容易导致重复纳税,认为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有效避免了税负不公的现象,有利于促进专业分工,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16]。詹敏在2014年结合建筑工程实例对工程合同定价方式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引起的税负变化,并对变化的原因进行了测算分析,得出了成本增加由建筑业承担时税负一般,成本增加由下游环节承担时税负很小,增值税合同定价方式不存在税负[17]。“营改增”对处于不同阶段的建筑企业税负有所不同。
4、“营改增”在建筑也实施难点的文献综述
自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来,虽然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国家正在积极推行这一重大税制变革,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困难。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由于建筑业的复杂性和特有的特点,税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万建国在2012年认为,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其税负水平的增减取决于增值税进行发票的取得和抵扣金额的多少。劳务用工和甲供材的情况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理论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取得,给企业增加了税负[18]。“营改增”建筑企业需要改变过去的经营管理模式,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文轩在2013年分析了“营改增”前后建筑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业发票难度比较大,有些根本无法取得。建筑企业施工地点分布在全国各个地方,各项目分支机构名称不一致,导致收取发票单位名称与实际名词不一致,无法抵扣。甲供材情况下材料供应商无法针对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造成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19]。雷慧宇在2013指出,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建筑业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难度达,施工企业的工程比较分散,甚至很多工程所在地比较偏僻,而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很多都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正常的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加大[20]。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占经营成本比较较大的劳务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部分材料购进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将导致进行税的不足,会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
5、文献述评
综上所述,增值税概念自从被提出来,就有着天然的自身优势。具有税收中性,税基广泛,征收具有连续性而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特点,在国际社会获得了广泛的认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局面,有利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存在重复征税等弊端也日期显现出来,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既符合国际税收制度的标准,也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从2012年“营改增”在上海开始试点到2016年5月1日,经过4年多的税制改革,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全部取代了营业税,开启了增值税的新时代。但是由于各行各业有着自己的特点,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复杂性,特殊性,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占比重较大的劳务成本以及甲供材等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侧专用发票难以取得,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了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
1.3研究方法与内容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规范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践检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论文各部分所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如下:
首先,运用资料收集分类法和系统分析法对“营改增”国内外研究进行了深入分析;
其次,运用规范研究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
最后,通过对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对这些问题和困境的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应对措施。
2.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图1.1为本文的主要框架。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与内容,并对“营改增”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梳理。
第二部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概念概述,建筑企业行业发展现状。阐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及意义。
第三部分,对建筑企业“营改增”面对的问题进行分析。本部分介绍了建筑业的基本情况,在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中遇到的困境,以及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借鉴意义。本部分从建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营改增”平稳落地。
第五部分,结论。本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和创新意义,并指出了文章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以后的研究打下了基础。
参考文献:
[1]顾建光.公共经济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
[2]李炜光.税收的逻辑[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