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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题目: |
论保险法适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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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 提交日期: |
2023-10-27 04:32:05 |
| 文档分类: |
金融 |
| 浏览次数: |
3 |
| 下载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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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字数: |
1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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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体现 四、我国保险经营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与立法完善的思考
内 容 摘 要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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