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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题目: |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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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 提交日期: |
2023-10-24 05:01:06 |
| 文档分类: |
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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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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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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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地址: |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影响 (需要: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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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字数: |
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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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自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开始施行,将会对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目录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影响1 一、抢救费用的矛盾2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时引发冲突3 2.新交通法“无过错责任”,人性关怀过犹不及3 三、关于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问题4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保险法》的矛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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