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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谬辩引发的律师素质思索

由谬辩引发的律师素质思索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10-22 09:33:48
文档分类: 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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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谬辩引发的律师素质思索

[摘要]
本文主要阐述我国律师的素质。在我国的法治发展中,律师这群法律服务者显然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其地位不应逊于司法公职人员。所以,律师也往往被称为“正义的骑士”、“法律的卫士”,是一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力量。作为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觉得律师本应该具有深厚的法学修养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管在法庭内外,律师的辩护应该以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非可以信口开河、颠倒是非。因而,现实有些荒谬之辩,既有辱律师之名,亦凸显律师素质之忧。由此看来,维护律师形象,提高律师素质和声誉,首先还得从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做起。

[关键词]律师素质  职业道德  素质下滑  提出建议

    2001年4月9日,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原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2007年8月12日上午,这起火灾事故中遇难者家属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赔偿案二审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一开始,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就把矛头直指死者,认为死者对起火存在过错,并有妨碍救火的行为:“25名死者比工作人员先发现火灾,但他们没有积极履行救火义务,因此死者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如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提出的,上述观点既没有证据,也缺少起码的人性基础和人道主义,因为死者被关在车厢内根本无法救火,也无法逃生。“其实问题很简单,只要把门打开,让被关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事实如此简单明了,而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却忽视了事实的存在,做出了极为荒谬的辩论,这不得不让人对律师的素质感到关注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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